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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民族宗教问题是紧迫任务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党和国家面临着慎重处理民族宗教问题、制定行之有效的民族宗教政策的紧迫任务。

解决民族宗教问题是紧迫任务

五、民族宗教文化政策

社会主义建设时期,考虑到少数民族传统的宗教、文化习俗,党和国家还推行了特别针对少数民族的宗教、文化政策,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独特的宗教文化,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教育体育、卫生等事业。

(一)尊重民族宗教和风俗习惯的政策

新中国成立后,生活在新兴国家之内的各个少数民族,或多或少都世代信仰某种国际性宗教或原始宗教,从而形成了宗教众多、教徒较广、教源很深的特点,有的少数民族甚至全民信仰一种宗教。宗教问题属于意识形态领域的现象,对少数民族的精神影响极深,往往是许多民族问题、民族矛盾的根源。宗教问题与民族问题交织在一起,形成了错综复杂的关系,给新中国的民族关系带来了深刻的影响。因此,党和国家面临着慎重处理民族宗教问题、制定行之有效的民族宗教政策的紧迫任务。

1950年6月26日,周恩来在《关于西北地区的民族工作》总结中指出:“对于少数民族的宗教,我们现在也还不能提出改革的口号,以免引起人家的反感。对伊斯兰教、对喇嘛教,都应该尊重。 ”[43]1950年10月1日,也即第一个国庆日之时,周恩来在《继续做好民族工作》的讲话中又再次指出,对于各民族的宗教信仰和其他群众性的风俗习惯,人民政府和人民解放军坚持不干涉的原则。[44]至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出台之时,国家以基本法的形式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每一个公民都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和权利,为民族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和生活习俗,是指“各民族在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方面广泛流传的风尚、习俗” 。民族习俗表现在少数民族的衣食住行、婚姻、丧葬、节庆、娱乐、礼仪等诸多方面,折射出少数民族的经济生活、自然环境历史传统、生活方式和心理情感等多重的社会内容和精神特征。[45]因此,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是根深蒂固的,已经深深烙进少数民族的精神领域,伴生在少数民族生活的方方面面、贯穿于少数民族发展的始终。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新中国采用了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在少数民族愿意的基础上破除和革新一些陋习旧俗的政策。具体而言,一方面,国家对少数民族的传统习俗予以尊重和保护,不急于改革少数民族的传统习俗,甚至对一些明显带有封建色彩的陋习也暂时不予改革。例如生活在我国南方山区的瑶族景颇族侗族等少数民族流传“抢亲”的婚姻习俗,明显违背《婚姻法》的规定。但是为了首先尊重少数民族,国家没有马上废除,而是逐渐帮助这些少数民族改变原始陋习。另一方面,则是在批判大汉族主义的基础上,1951年,在全国范围内处理了带有歧视性或者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碑碣、匾联等,赋予少数民族平等的地位和身份。

(二)弘扬民族文化、创建和保护民族语言文字的政策

在这里所讨论的少数民族文化,是狭义概念的文化,主要指各个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法律道德、哲学、史学、医学、文学、天文历算、民间文艺、建筑风格及习俗惯制等等,是少数民族世代积累的内在精神层面的产品。一个民族一旦形成,其文化也就随之而形成。可以说,民族文化伴生在民族产生、发展、灭亡的始终,是一个民族区别于其他民族的重要标志。因此,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推行了一系列的民族文化政策来保护、弘扬民族文化,主要有:保护和合理开发少数民族文化资源,尤其是积极保护和抢救在新中国成立前濒临失传的少数民族优秀文化,派出文化工作者搜集、整理并出版了一系列民族文化文字资料;大力改善民族地区的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派出民族工作队赴少数民族地区进行主流文化宣传并同时发掘少数民族文化;国家还注重保护少数民族民间艺人、大力培养少数民族文化人才,培养民族地区的文化干部,以更好地促进民族文化的保护与发展。此外,国家还组织少数民族上层干部和一些民间艺人到中央参加国庆观礼、民族大联欢和民族文化交流等活动,促进各民族之间的文化交流与融合。

民族语言和文字是少数民族在世代生活和社会交往的过程中创造出来的重要社交工具,是民族文化传承、记录和积累的重要载体,是少数民族区别于他族的重要标志。新中国成立后,各少数民族之间的语言文字状况参差不齐,有的少数民族语言和文字都很发达,有世代使用的成熟的语言和文字体系,例如纳西族;有的少数民族有自己的语言,却没有形成文字体系,例如苗族;有的少数民族支系众多、族称复杂,没有形成统一的语言和文字体系,例如彝族。面对如此复杂的情况,国家明确了保障各个少数民族均有使用本民族语言和文字的平等权利的基本方针,着手实施民族语言和文字政策。采取了以下措施:

首先,开展了全国性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普查工作,编写少数民族语文图书。“国家于1950年开始,组织和派出全国性的民族语言和文字联合调查组,先后对壮、布依、水、苗、瑶、彝、傣、傈僳、景颇、哈尼、佤、蒙古、维吾尔、侗、黎、毛南、仫佬、藏、羌、拉祜、纳西、白、阿昌、土家、达斡尔、东乡、保安、土、哈萨克、柯尔克孜、塔塔尔、乌孜别克、撒拉、裕固、锡伯、赫哲、鄂伦春、鄂温克、京、塔吉克、畲、朝鲜族等40个少数民族的语言进行了大规模的普查工作。 ”[46]在普查的基础上,国家出版了大量有关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图书,例如《蒙汉词典》 ,为民族识别和少数民族文字的制定奠定了基础。(www.xing528.com)

其次,帮助少数民族创制和改革文字。1954年5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文教委员会民族语言文字研究指导委员会及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向政务院提出了要帮助尚无文字的少数民族创立文字的报告,得到了政务院的批复;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 “国家先后帮助壮族布依族、苗族、彝族、黎族、纳西族、傈僳族哈尼族佤族、侗族等十个少数民族创造了14种拉丁字母形式的拼音文字;帮助拉祜族、景颇族、傣族设计了民族文字改进方案;帮助维吾尔族和哈萨克族设计了以拉丁字母为基础的新文字”[47]

再次,国家推广和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或创造或改革以后,国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和使用各个少数民族的新文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中明确规定了各个少数民族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主体民族则被赋予了可以使用自治民族语言和文字的权利。

(三)改善少数民族地区卫生医疗条件的政策

新中国成立之初,少数民族地区的卫生医疗状况十分恶劣,许多世代生活在山区的少数民族基本上是依赖传统的中草药采用土方法进行疾病治疗,没有任何的卫生常识,对现代医学的治疗方法和正规化的医院闻所未闻。因此,少数民族的人口死亡率较汉族地区要高,新生婴儿的死亡率也较内地要高出许多。少数民族居住的山区、牧区和农村中,有不少地区处于极为恶劣的自然条件之下,不但气候恶劣、容易滋生疾病,而且交通十分不便,非常容易延误最佳的治疗时间,少数民族群众对于医疗卫生方面的需求非常紧迫。

鉴于上述情况,国家根据少数民族地区的地域特点,当时要在山区、牧区中直接建立医疗卫生机构在短时期之内是难以企及的,因此组织巡回医疗卫生工作队不失为权宜之计。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就把派遣医疗卫生工作队作为在少数民族地区,尤其是新解放的少数民族地区开展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为此,卫生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各省(区、市)卫生部门先后组织大批卫生工作队、医疗队,深入少数民族的广大农村、牧区,无偿地救治病人,发放药物,扑灭疫病,宣传卫生知识,改善卫生环境,使一些严重威胁少数民族人民生命的传染病初步得到控制。[48]

具体而言,由各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组织派遣的医疗队,尤其是辖区内少数民族聚居地较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由中央和省级医院指派各类医疗专家,配备一定名额的护士,在与军队系统的联合之下,深入少数民族地区,为少数民族群众带去大批药品,包括青霉素磺胺类药、抗疟药、肠道驱虫药等各种山区中稀缺的药品,全部免费为少数民族群众提供。巡回医疗队在山区和农村搭建简单的治疗室,开设了简单的门诊,医生和护士就地为少数民族群众看病治疗。此外,巡回医疗小组还接应随时的出诊和走村串户的巡诊,把医药直接送到田间地头,深受各族群众的欢迎。以云南为例,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深入少数民族地区的医护人员被少数民族群众亲切地称为“赤脚医生” ,意思是送医上门,光着脚走遍漫山遍野为少数民族入户看病的医生。

为了有计划地全面建设少数民族地区的医疗卫生事业,1951年,中央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少数民族卫生工作会议。会议分析了当时少数民族地区医疗卫生工作的情况、问题和主要疫病流行的状况,制定了开展民族卫生工作的规划。会议要求,在少数民族地区逐步建立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巡回医疗队或卫生工作队到少数民族聚居区,从内地调配卫生工作干部支援边疆民族地区,积极培养少数民族的卫生技术人员。会议也决定在一些边疆民族地区对少数民族实行免费医疗或减免收费,努力制止疾病蔓延,增进少数民族人民的健康,扭转人口减少的状况。由于会议精神和工作规划的贯彻落实,到1957年,少数民族地区的医疗卫生机构、病床和卫生技术人员都有了很大的发展,有效地控制了一些疫病的流行。

(四)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教育的政策

1950年11月24日,政务院第60次政务会议批准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 ,明确指出从中央到有关省、县,应依据新民主主义的教育方针,普遍而大量地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个少数民族教育法规性文件,为制定少数民族教育政策奠定了基础。1950年底,国家作了要在中央和各个地方层面设立各种类型的民族院校的决定,在北京设立了中央民族学院,并在西北、西南、中南各设中央民族学院分院一处;先后在各省份设立了民族干部学校,各有关专员区或县级依据实际需要和主观力量设立临时性质的民族干部训练班。有关各级人民政府有计划地逐步整理或设立少数民族的中、小学,整理少数民族的高等院校。[49]1951年,教育部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民族教育会议,全面系统地阐述了新中国的民族教育政策,提出了一系列尊重和照顾少数民族的教育政策,例如尊重和采纳少数民族的办学形式与特点、使用少数民族语言和文字教学、培养少数民族师资队伍、对少数民族学生给予公费优待等,极大地促进了少数民族教育的发展,提升了少数民族群众的知识文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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