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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民族政策对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影响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此外,国家还给少数民族地区特别发放生产、卫生补助费,社会救济费和无息贷款等专项补助。因而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特别重视从税收政策方面扶持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再次,民族贸易发展政策。

新中国民族政策对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影响

三、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政策

新中国成立之初,国家百废待举,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面临崩溃的边缘,少数民族群众的生活极为窘迫,相对于生活在内地的汉族群众而言,位于山区的少数民族面临着更加困苦的生存问题。基于此,国家从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就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了特殊的贸易经济发展政策。

(一)财政和税收优惠照顾政策

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就少数民族地区落后的经济状况而言,迫切的任务就是国家要尽可能地帮助少数民族恢复和发展脆弱的经济,改善少数民族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为此,国家从以下几个方面给予了少数民族特殊照顾和优惠的政策。

首先,财政优惠政策。财政关系到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核心资金问题,有资金才能够为发展提供保障。因此,从新中国成立伊始,国家长期实行“划分收支、分级管理、分类提成”的财政体制,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就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财政补助的优惠政策。具体而言,就是下放一定的财政自主权给少数民族地区,收支结余上缴国家,财政不足由国家补助。此外,国家还给少数民族地区特别发放生产、卫生补助费,社会救济费和无息贷款等专项补助。

其次,税收优惠政策。税收是一个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是国家持续运转的必要保障,是中央政府管理地方政府的一个重要途径,也是中央政府扶持地方政府的一个有效渠道。因而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特别重视从税收政策方面扶持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具体而言,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长期实行“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的轻税政策;对少数民族地区而言,农业畜牧业是赖以生存的基础性产业,因此,国家考虑到牧区的特殊情况,实行牧区税收轻于农区和城市的税收政策;对生活困难、生产落后、交通不便的少数民族地区,尤其是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实行“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税收政策;对边疆多民族地区实行减免工商税和税收负担轻于内地的政策;等等。[35](www.xing528.com)

(二)特殊产业发展政策

新中国成立以后,综观中国版图,从少数民族世代居住的地域来看,这些地域自然区位边远,地广人稀、交通阻隔、生存环境比较恶劣,少数民族群众世代依赖的农业、畜牧业发展十分缓慢,而工业几乎处于空白状况,商业、贸易等第三产业则处于极为落后的状况。为此,国家制定了特殊的产业发展政策,扶持和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产业协调发展。从三大产业的具体政策来看,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首先,农业的特殊发展政策。1949年12月农业部召开全国农业生产会议,针对长期战争破坏使农业生产水平较战前下降1/4的情况,确定农业生产以恢复为主,新解放区争取保持现有水平的方针。[36]同时,国家根据各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多形式、多途径来扶持和发展农业生产。对于农业发展水平极低的、几乎处于原始社会形态的少数民族,采用发放补助费和无息贷款的方式帮助其迅速实现自给自足;[37]对于仍然采用落后耕作方法的少数民族,国家则无偿发放铁质农具,并派工作队手把手地教会农民使用,使这些地区的农业生产效率成倍提高。

其次,工业的特殊发展政策。新中国成立之初,整个国家的工业几乎处于百废待兴的局面,国家于20世纪50年代初开始提出了优先发展重工业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发展战略,采取适当照顾民族地区工业发展的策略。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国家在一些条件相对较好的民族地区兴办了一系列中型到大型的工业基地,但是从总体上看数量比较有限。而比较突出的是在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中央提出了“必须继续进行华中和内蒙古两地区以钢铁为中心的工业基地的建设,积极进行西南、西北和三门峡周围等地区以钢铁工业和大型水电站为中心的新工业基地的建设,继续进行新疆地区石油工业和有色金属工业的建设,并且加强西藏地区的地质工作,为发展西藏的工业准备条件”[38]。在国家特殊的工业发展政策的扶持之下,全国各个民族地区的工业状况都得到了很好的改善,有不少边远的少数民族地区,例如云南、贵州和广西的许多交通不便、生产落后、生活困苦的少数民族地区,工业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无到1957年的有,可以说是实现了跨越式的发展。

再次,民族贸易发展政策。1951年8月17日至8月31日,中央贸易部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民族贸易会议。参加大会的有北起东北,南至海南岛,西至新疆,东至沿海的蒙古族回族藏族、维吾尔族、苗族彝族壮族瑶族布依族黎族侗族、汉族等各族代表,有行政机关、农会会员、私营商业等方面的代表,有贸易工作干部等,共149人(其中少数民族代表42人) 。这次会议研究决定了民族贸易的方针政策,明确民族贸易的工作任务。1951年10月5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总理周恩来批准了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关于民族贸易会议给政务院、中财委的报告。国家在民族地区开展了各种各样的民族贸易活动,如民族特需品供需洽谈会等;多渠道帮助少数民族贸易产品开辟市场、解决少数民族贸易产品的滞销问题;调拨内地生产生活必需品支援边远民族地区,解决边远地区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必需品的短缺问题;中央政府限制和杜绝少数民族地区的商品价格严重失调,以较低价格供给少数民族地区食盐茶叶等生活必需品等,着手解决了贸易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逐渐形成了一系列适合少数民族地区发展贸易的政策。“根据1955年不完全统计,全国少数民族地区的商业机构已发展到3 609个,与1951年的841个相比增加了3.3倍。 ”[39]国家的民族贸易政策,有效地促进了民族地区经济的活跃,增加了少数民族居民的收入,极大地改善了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在促进商品流通的同时,也对促进民族关系的良性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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