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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民族关系与民族政策的研究成果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随着民族平等政策的有效开展,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的关系有了较大的改善,从不同的民族地区来看,历史上形成的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的相互不信任甚至发生纠纷的问题大大减少,民族关系得到了很大的改善。首先,汉族聚居区以合作为主的民族关系形态初步形成。

新中国民族关系与民族政策的研究成果

二、结成平等的新型民族政治关系

民族共同体无论是在构建自己的政治体系还是具体地展开各种政治生活的过程中,都不可避免地与其他民族形成各种政治关系。民族政治关系不仅是民族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也构成了民族政治生活的基本构架,对民族政治生活产生重要的影响。民族政治关系一旦形成,就对民族的政治地位、政治生活和政治行为具有强烈的影响力,并且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而不断发展变化。当一定的民族政治关系结成以后,在民族政治关系中形成的民族问题往往对相关的民族造成很大的影响,并需要各种民族政治关系的主体和政治关系体系去认真面对和慎重处理。新中国成立以前,中国民族关系带有强烈的封建时代色彩,各个民族在占有的经济资源、享受的政治权力、民族文化的影响力等方面参差不齐,汉族和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与少数民族之间的地位悬殊,甚至在同一个民族内部也按照民族历史传统分为掌控资源的贵族和遭受压迫的奴隶。新中国成立以后,以汉族为主体民族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掌控了国家政权,拥有了国家的政治权力,在党和国家构建了自己的政治体系以后,即通过政治权力来聚集民族利益,协调民族关系,管理各民族的社会、经济、文化生活就成为新型国家政权构建民族政治关系的主要目标。在这个目标的导向之下,党和国家制定了民族政治政策,打破了原有的民族政治关系,基于国家利益整合的需要,在国家体系内对各个民族进行了利益协调、利益综合和政治关系的重构

从本质上看,民族政治关系是紧紧围绕着各个民族的利益而展开的,“政治权力不过是用来实现经济利益的手段”[29]。在新中国成立以前,正如有学者指出的:“民族之间的利益冲突往往是比较激烈和残酷的,械斗、战争都是不同民族之间利益冲突经常采用的方式。 ”[30]民族政治关系的核心是民族的政治权力,而掌控和行使民族政治权力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民族利益。新中国成立以后,各个民族的政治地位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原本处于民族政治关系中冲突、对立和争夺的民族关系转变为总体利益一致、能够实现利益共享、互助、平等、团结的政治关系。这样,通过新中国成立初期民族政策的一系列调整,民族政治关系实现了根本性的转变。随着党和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政治扶持、民族干部的培养和使用,民族民主政府的基本建立,民族政治关系纳入国家内部人民关系体系之内,历史上民族之间对立、冲突、矛盾甚至战争的民族政治关系转化为基本上平等、团结、互助的新型民族政治关系,这样的转变不仅仅表现在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少数民族与少数民族之间政治关系的转变,也表现在一些存在农奴制度的少数民族内部的政治关系转型。

当一个新兴的多民族国家政权建立之后,最亟待解决的政治问题是怎样在统一的国家政权体系之下尽快地建立起与中央政权保持一致的地方政权和基层政权。在地方政权建立起来之后,要能够在中央政权可控的范围之内有效地开展社会、经济、政治的管理。换句话说,就是要尽快建立起中央政权在基层群众中的合法性地位,“正如《独立宣言》所说的‘对统治的同意’ ,合法性的基础是同意。 ”[31]因此,构建新型民族政治关系,就是要取得少数民族对于新生国家政权的同意。在这个前提条件下,民族地区政权的顺利交接和社会秩序的稳固是一个核心问题。民族地区政治新秩序的建立过程,是构建新型民族关系的制度基础。在这个特殊的过程中,中央政府考虑到少数民族地区居民的参政意识落后,构建新型民族政治关系的政策主要集中于动员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各界群众参与民族地区的民主建设,强化民族地区居民对新型国家政权的认同感,在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制度体系之内给予少数民族平等权利的特殊强调和保护等方面。具体而言,主要采取的民族政治政策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在少数民族地区建立人民政权,保证少数民族在国家政权体系之内的平等地位;建立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民族关系日常管理机制——1949年10月22日,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正式成立并开始办公; 1950年政务院通过的省人民政府组织原则规定,在民族事务较多的地区,设立民族事务委员会;[32]组建中央和各省民族工作队,以民族工作的形式直接调解民族矛盾;加强国家民族政策的宣传和推广,增进少数民族各界人士与人民政府之间的政治沟通;组织少数民族识别,确认少数民族在国家中的国族地位以及在少数民族地区推广民族改革;等等。通过多层面的民族政治政策的推行,新型的民族关系粗具雏形。

通过社会改革和民主改革,少数民族聚居区逐渐建立了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等基层政权,民族政策的有效实施使民族关系得到了极大的改善。

(1)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各个少数民族之间的关系得到改善。

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存在隔阂是历史原因造成的,新中国成立以后实施的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政策,提升少数民族地位的政策以及致力于消除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的隔阂和误解的政策一直是民族政策中一个重要的部分。随着民族平等政策的有效开展,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的关系有了较大的改善,从不同的民族地区来看,历史上形成的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的相互不信任甚至发生纠纷的问题大大减少,民族关系得到了很大的改善。1956年党的八大召开,刘少奇在会上作了报告,其中提及新中国成立以来, “我们有很多汉族干部在各个少数民族地区工作,他们的大多数正确地执行了党的民族政策,完成了党给他们的任务,受到了少数民族的欢迎” ,肯定了经过民族政策实施以后,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的矛盾得到了缓解;但是不可忽视的是,大汉族主义仍然存在,仍然是阻碍民族关系良性发展的一种思想倾向。(www.xing528.com)

而各个少数民族因为历史上的原因造成的争夺生存资源和空间的矛盾也在国家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过程中逐渐得到调解。尤其是在西南地区和西北地区,前者因族群之间的差别甚小,民族混居而造成的问题随着民族识别工作的开展而逐渐得到了解决;后者因宗教信仰和民族习俗不同的冲突随着民族政策的实施和民族工作的开展也得到了不同程度的解决。

(2)不同地区民族关系的改善。

首先,汉族聚居区以合作为主的民族关系形态初步形成。如前所述,在民族成分相对单一和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高的汉族聚居省份和区域内,汉族与当地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之间的交流十分频繁,民族政策的实施比较顺利,这些地方也成为新中国成立以后较早开展土地革命和社会改革的地区。随着党和国家在这些区域之内逐渐开展社会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这里的土地纠纷得到了较好的解决,因此促进了这一区域内民族关系的平衡有序发展。如从1950年到1951年11月,甘肃省民族委员会曾先后组织17个工作组,6次下乡,赴各个专区、自治区开展消除民族隔阂、解决民族纠纷的工作,解决了一些民族之间与民族内部比较重大的草山、森林、地界、债务、命案等纠纷。[33]从1953年全国第一次人口普查的结果来看,少数民族人口在省一级行政单位中所占的比例内蒙古为15.53%、甘肃为11.741%、吉林为10.67%、辽宁为8.07%、黑龙江为7.89%,[34]尽管少数民族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相对较小,但是与汉族形成了比较密切的杂居局面,各个民族之间的社会文化的融合程度相对较高,再经过了民族政策的调整,这些地区的民族关系逐渐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

其次,西北地区的汉族与各个少数民族之间的接触增多。西北地区的民族关系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具有宗教敏感性、民族文化的差异性和居于恶劣自然环境的资源争夺性等特点。在这样的情况下,党和国家制定了促进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增加接触和增进理解的政策,不仅推动汉族和当地以外的其他少数民族移民至此,有效地改善了民族结构,还在当地开展了细致而耐心的民族工作,调解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各个不同宗教信仰的少数民族之间的关系。尽管在汉族和少数民族移民至此,与当地民族接触增多的过程中也产生了一些新的民族问题,但总体上解决了这一区域内历史上遗留的民族问题,调解了民族矛盾、促进了民族关系的良性发展。

再次,西南地区的民族关系得到了较大的改善。西南地区的民族关系十分复杂,不仅体现在民族之间的混居方面,文化、宗教和生活环境交织在一起,也体现在西南地区位于中国的边疆的地缘方面,这里存在一系列的少数民族地方传统政权,农奴和贵族制度比比皆是,民族问题的处理难度较大。经过国家针对西南地区的民族问题和民族矛盾逐渐出台的一系列政策的实施,尤其是民族工作的细致开展,国家充分利用当地少数民族上层人士来进行民族关系调整,大量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并使这里的汉族和少数民族干部之间率先形成了相互信任的关系,为汉族和少数民族群众的交往和信任奠定了基础。经过民族政策一步步的实施,西南地区的民族关系得到极大的改善。

最后,西藏地区的民族关系发生了本质性的变化。西藏地区的民族关系是一种因受到地理因素影响而相对封闭的民族关系,当地藏族与外界民族交往很少,这种民族关系的状况持续到西藏叛乱被平息以后,废除了农奴制度,使得当地的农奴获得了平等的身份和地位,与其他地区的群众一样成为国家的主人;另一方面,进入西藏地区的建设兵团的汉族士兵和干部,也极大地改善了西藏地区的民族结构,在建设的过程中,汉族与藏族和当地其他少数民族之间的交往逐渐增多,也逐渐地改善了汉族与藏族之间的关系,促进了当地民族关系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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