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基层政协开展民主监督工作的思考
政协环县委员会
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发挥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作用,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促进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但是,基于一些原因,目前政协民主监督职能的履行尚不到位,是政协三项职能中的薄弱环节和难点。新时期,如何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工作,切实履行好政协章程赋予的这一主要职能,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探索和实践。
一、明确监督的性质,认识开展民主监督的重要性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历史性课题。《决定》中提出“拓宽和健全民主监督渠道,把权力运行置于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之下”,并要求“支持和保证政协依照章程开展民主监督”。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它具有广泛的代表性、鲜明的党派性等特点,层次高、影响大,在我国政治文明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也是我国政治体制的一大特色,其他任何组织都无法替代。
《政协章程》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这一表述概括了政协民主监督所具有的四个特性,即政协的民主监督从本质上说是人民监督的组成部分,具有人民性;政协的民主监督是爱国统一战线特别是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对执政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的监督,具有统战性;政协的民主监督是在我国基本政治制度框架内实施的监督,其主要形式是协商讨论和批评建议,尚无法定的程序和手段,不同于党内监督和法律监督,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和行政的约束力,具有协商性;政协的民主监督要与民主政治制度相适应,要与政治民主程度相协调,其力度的加大要与民主政治建设相同步,具有协同性。因而在工作实践中,我们不能用监察、审计、检察机关及人大的监督职责来衡量政协的监督职能,也不能要求政协的民主监督力度达到纪检机关所实施的党内监督的力度。
政治文明建设需要一个过程,社会民主程度的提高也需要一个过程。对这一点,我们已基本形成共识。我们绝不能超越整个社会民主建设的进程,盲目地与其他监督攀比。但是,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建立在共同政治基础上的、具有较高组织层次的、能够广泛体现民意的监督,是我国社会监督的重要的、严肃的、不可或缺的方面,与其他监督是互相补充、不可替代的关系。切实履行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职能,不仅是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我们的殷切希望和要求,也是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客观需要。我们要从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高度,从坚持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高度,从维护团结稳定、长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认识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性、必要性和长期性。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要切实增强民主监督意识,努力提高监督的质量和水平;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自觉接受监督,努力改进工作,使政协的民主监督取得成效。
二、把握监督的原则,增强开展民主监督的可行性
树立正确的“监督观”,是确保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顺利健康实施的根本问题,为此,基层政协组织在开展民主监督工作时,至少应当把握和遵从以下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服从服务大局。人民政协实行民主监督,是为了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政协工作是党和国家全局工作的一部分,因此,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确保政协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离开全局,政协就不可能有所作为。在民主监督工作中,政协要发挥党组的核心领导作用,真正领会和体现党委的意图,使民主监督的各个环节都置于党委的领导之下,始终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最大限度地与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保持一致,要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抓大事、议大事,既不各行其是,又不随波逐流,真正做到同心同德、群策群力,那种踢开党委搞监督的做法,是无组织、无纪律、无政府主义的表现。(www.xing528.com)
2.明确主体客体,做到双向互动。《政协章程》规定:“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可以看出,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无疑是实行民主监督的主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是政协民主监督的客体。政协实施民主监督不力,除与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社会环境和氛围有关,关键在于民主监督的主客体在思想认识上的障碍没有真正消除。从政协组织看,主要是顾虑添乱、担心越位、偏重表面、作为不大;从党政职能部门看,认为民主监督可有可无,是“找茬子”、“添麻烦”,支持不够甚至有所排斥。由于双方都缺乏内在的驱动力和积极性,民主监督势必成为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薄弱环节。因此,民主监督的主客体都应从实行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和推进政治文明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民主监督在我国监督体系和政治生活中特定的地位和作用。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要增强肩负历史使命和履行职能的责任感,积极而切实地开展民主监督,要主动与党委、政府沟通情况,加强与执纪执法等具有监督职能部门的合作,使政协的民主监督与党内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等相互配合,相得益彰;党委、政府及其部门要真诚欢迎、支持和配合政协开展民主监督,为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做到肝胆相照、双向互动、相辅相成。
3.掌握分寸,注意方法。政协开展民主监督要注意把握好“度”,讲意见、提建议、作批评都要有分寸。分寸把握得好,意见、建议、批评的可接受性就强,实效就大;反之,若找不准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的角色定位,找不准政协民主监督与党政工作的融和点,要么“直接查办”,要么站在对立面看问题、挑毛病,甚至强求政府和有关方面采取政协的意见、建议,就不利于推进问题的解决、工作的实施和目标的实现。当然,“把握分寸”,并非要限制委员建言立论的民主权利,也不是对“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的否定,而是要让委员既知下情,又知上情;既要了解自己所关心的问题,又要知全局、识大体。民主监督的目的是协助国家机关和有关方面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义,加强廉政建设,只要我们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地分析和研究问题,既做中肯的批评,又提建设性的建议,始终坚持献策不决策、出力不包办、尽职不越位、帮忙不添乱、切实不表面,即使尖锐的批评意见,也能够得到国家机关和有关方面的欢迎和支持,并自觉接受监督,使政协的民主监督取得实效,同时还能收到增进共识、增强信心、加深友谊、鼓舞士气的效果。
开展民主监督,还要特别注意工作方法。一要注意发挥政协的整体功能。将委员分散的意见整合为政协的意见,将民主监督与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有机地结合起来,实现“部分之合大于整体”之功效。二是注意突出重点抓大事。坚持既积极工作又量力而行的原则,从大局出发,善于抓住重点,分清轻重缓急,找准发挥政协优势的切入点和结合点。三要注意选择反映批评建议的渠道。要服从大局、权衡利弊、区别对待、慎重选择。有的意见可在大会上发表,有的意见宜在小会上发表;有的意见则不应当在会上发表,只能内部转达、内部处理;有的意见可同时送达多级组织和多个部门,有的意见则只宜送达某个部门或某个领导;有的意见可报送给班子成员,有的意见则只能报送给有关领导或主要领导;有的意见可公布于众,见诸报端,有的则不宜公开议论,否则会激化社会矛盾。之所以这样做,是既要能表达群众的心声,体现政协的作用,又要能把人民群众更加紧密地团结在党和政府的周围。
三、健全监督的机制,提高开展民主监督的实效性
注重实践、用经验指导工作是人民政协工作的基本思路和基本经验。我们应当自觉地、经常地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实施民主监督的有效途径和形式,逐步建立和健全科学的民主监督运行机制。
一要完善经常性监督形式。继续运用好通过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委会专题座谈会、协商讨论会等各种会议和信息、举报、提案、建议案以及视察、调研、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委员应邀担任监督员等经常性的监督形式实施民主监督,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使其发挥主渠道的作用。
二要积极探索新的监督形式。要本着求实创新的精神,敢于尝试和不断总结开展民主监督工作的新途径、新形式,比如议政会议、民主评议、专题监督、与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相结合的联合监督等,并把那些具有普遍意义的典型经验及时交流推广,为全面促进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制度化奠定实践基础。
三要推动民主监督的“三化”建设。加大政协的民主监督工作力度,基础在规范,保障在制度,关键在程序。要从制度建设着手,建立长久、可行、有效、双向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政协的民主监督进入党政决策的执行程序。要建立民主监督的运行机制,对其范围、内容、程序、落实、反馈、检查、考核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使民主监督有章可循、按章办事、健康运行;要建立民主监督的保护机制,切实维护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的权利;要建立民主监督的督办机制,确保政协及委员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得到重视采纳和落实;要建立民主监督的激励机制,对于坚持真理、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在履行民主监督职能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政协委员和自觉接受民主监督、虚心采纳政协意见、积极改进工作的党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奖励,以达到典型带动、整体推进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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