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相关法律体系
放眼世界,许多准许水权转让的国家,都建立起了一整套相应的法律体系,明确界定水权、建立可交易水权制度,赋予交易双方有关权利和义务。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与矿产、森林等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相同,水资源国家所有是我国历史上的一贯传统,也是其他国家在水资源所有权问题上的普遍看法。但是,单一水资源国家所有无法应对水资源稀缺问题,难以优化配置水资源。
在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土地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对于水权,也应该有类似规定,使水资源使用权转让有其宪法依据。
2.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世界上很多国家的水法,都对水权交易提供了支持与规范,切实保障第三方及生态环境的利益,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与利用。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水法明确了水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了水资源使用权类型、水量分配和水权转让的具体问题。美国俄勒冈州水法也对水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水资源管理体制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说明。在加利福尼亚州,水法对水资源管理机构,水权及水权转让的法定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智利水法中,同样规定水权依法转让,通过流量加以计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是我国水资源管理的基本法,其中明确规定了水资源有偿使用和取水许可制度,为水权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前提条件。但是,该法有待完善之处在于:①应当明令允许以买卖、出租、抵押等形式对水资源使用权的依法转让,并明确水权转让的条件、范围、原则等内容。②对水权转让的主体资格、交易对象以及市场交易规则等内容也应作出规定。③规定水权交易的附随义务。如,确保生态和环境用水;严格的水资源利用规划;利益补偿等。④完善公众参与的程序与途径。在水权初始分配及实施中,可以让用水户、相关利益单位等都参与到影响水权分配与管理的流域规划过程,开展与水分配及水权交易有关的公众咨询工作;在水权再分配即水权交易过程中,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实现水权交易信息的公开。
我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中,明确了一些关于跨流域调水水权管理的规定。但是仍然有待完善:①应扩大水权转让的范围,使之不仅仅局限于通过技术措施节约的取水权,逐步实现水资源使用权的合法交易。②水权转让应坚持公示公信原则,保证水权交易信息公开,加强水权交易的程序规范。③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对取用水的规定应更加具体和具有可操作性。如该条例规定:流域机构审批的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征收标准为取水口所在地的征收标准。在跨流域调水工程中,如遇到省际边界的取水,由于条例规定不明确,会造成各省按照不同标准各自征费的不合理情形。针对这种情况,应以某项跨流域调水工程为单元系统,各省协商出一个共同标准。又如,条例规定由受水区征收使用水资源费,但调水区不仅调走水量造成了经济损失,还减少了环境容量,却没有体现对水权的拥有。应该规定由调水区作为代收费的部门,体现出调水区对水权的拥有,有利于跨流域调水水权市场的建立。
随着我国跨流域调水工程的不断增多,还必须针对跨流域调水工程的特点加强管理。美国是一个高度市场化的国家,很早便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水权及水权交易制度,跨流域调水被置于联邦或州相关立法的框架之中,从工程投资建设到运行管理都由法律加以规范。借鉴美国跨流域调水管理的经验,我国在宪法、水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应不断完善水权转让的相关规定。还可以针对特定跨流域调水工程,制定符合该工程实际情况的政策法规,构建跨流域调水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
3.修改配套法律法规
配套法律法规中,我国也应体现有利于跨流域调水水权交易的规定。在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内容:①要承认水权的物权性质。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经规定了取水权的用益物权属性,确定了取水权转让是合法有效的。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仍然规定,包括水、矿产、林地在内的诸多自然资源不得买卖,这明显与我国物权法相冲突,而且也不能适应水权交易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我国民法中应明确支持水权的转让,对水权市场的发展予以引导,否则会与我国物权法、水法的有关规定相冲突,也违背了宪法的基本精神。②规定环境侵权的法律责任。目前,关于水权交易引发的环境侵权主要适用民事法律责任,具体包括违约和侵权,尚缺乏对环境侵权法律责任的规定。事实上,环境侵权法律责任的承担有其自身特点。如,拥有合法水权的水权主体,在其交易行为造成第三人财产或人身损害时,尽管交易双方既无故意亦无过失,为了保证公共利益或个人利益不受侵害,便要制定有利于第三人提起诉讼的法律程序。同时,环境侵权引起的赔偿数额往往非常大,即便交易双方倾其全部所有也可能无法承担,国际上已经出现此类损害赔偿社会化的趋势。
我国刑法也要不断修改和完善,首先,应增设非法取水罪。一切单位和个人没有按照法定取水时间、范围和程序取水,并且造成严重破坏的,要依法承担有关刑事责任。其次,增设非法转让水权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以非法形式转让水资源,造成重大破坏后果的,应当承担有关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中增设非法取水罪和非法转让水权罪,可以起到威慑作用,减少此类案件给国家水资源造成的巨大破坏,对于跨流域调水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也能起到防范和管制作用。
总之,跨流域调水工程运行后,水权交易是水资源有效配置的方式,水权交易的前提是建立并实施一套完整的水权管理体系,制订水权交易法律法规和管理规范。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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