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积极进行水权协商
1.发挥政府在水权协商中的作用
水权初始分配是水权交易的逻辑起点和实践基础。水权初始分配最重要的主体是政府,政府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不断探索水权分配的方法和手段,如从水权许可到水权拍卖、招标,政府统筹全流域、不同地区和各部门、行业的需水要求,兼顾各方利益,按照公平原则,对基本生活用水、生态用水、农业用水、工业用水以及其他产业用水的使用量权进行界定。
水权初始分配是利益的配置,是隐性利益的显化或者重新分配,对各利益相关者、特别是用水利益既得者会产生极大影响,利益的转出会使他们产生抵触情绪,乃至影响和谐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跨省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由流域管理机构与相关省级政府协商制定。这意味着跨流域调水水权初始配置必须坚持民主协商。只有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充分兼顾不同地区、部门和人群的利益,才可能使水权初始分配更加公平、合理,并适合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提升水权初始配置的质量。
跨流域调水水权初始分配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不同行政区域、多个部门和行业,协商任务非常重。在以行政方式进行的水权初始分配过程中,政府通过广泛听取有关各方意见,兼顾不同地区和部门的利益,使不同利益主体平等获得经济发展所需要的水资源。水权初始配置根据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结果,在谈判、互动的基础上,编制出水权初始分配草案。草案根据用水优先顺序,在保证生活用水、生态环境用水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各省不同水平年需水总量控制指标,明确各省拟分配的水权。在草案制定阶段,还充分听取专家和论证机构的意见,就各地用水规模、用水定额、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水资源预留额度等问题进行充分协商,广泛征求各方意见。调水沿线初始水权分配方案还需要经水利部审查,上报国务院批准,在政府宏观调控框架内进行。但是,由于市场机制引入后将水权与投资挂钩,投资份额成为水权初始配置的重要依据,跨流域调水工程设立水源公司、供水公司等。中央政府只需与水源公司、供水公司(特别是水源公司)协商。水权协商的原则简单、明确,大大降低了水权初始分配中的协调成本,提高了水权协商的效率。(www.xing528.com)
2.培育多元化水权协商主体
准市场模式中,水权协商不仅用于省际行政区域之间、省内各地方政府之间制定水权分配方案,在广大农业灌区的用水户协会也普遍采用水权协商机制进行水权管理。分散的用水户可以选择加入用水户协会,与其他水权组织进行协商、交易;用水户协会内部也存在水权协商的问题,用水户结余的水量可以自愿转让。水权协商机制事实上是一种谈判和投票机制,利益主体通过广泛参与,在一定游戏规则下达成共同满意的协议,协商结果不一定是协商各方的最优解,却是较优解或妥协解,从而带来跨流域调水整体用水效益的提高。
用水户协会的建立有利于反映用户愿望和观点,减少水权交易中的垄断现象,保障用水户利益,并加强政府和用水户之间的沟通协调。水资源管理部门应当鼓励更多的个人、团体参与到水资源管理活动中,成立不同形式的用水组织。水权协调是用水户在考虑其他使用者要求的基础上,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解决冲突的重要方法。另外,从长远来看,农村水权与城市水权之间的转移,必定使农村用水户协会成为水权交易市场的主体,水权协商是更为重要的机制。
总之,在跨流域调水水权管理行政模式中,水权协商主要在各级政府之间展开。准市场模式中的水权管理由过分倚重行政命令转向鼓励利益主体平等对话,以维护水权主体的合法权益。水权协商制度的演变,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发展的本质要求,也反映了我国治水思路转变的需求。这意味着中央政府行政集权分配水资源发生了变化,有利于调水沿线用水效率的提高,实现用水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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