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区域水权的运作
在地方政府层面,驻省分公司听取地区供水公司和大型企业集团水计划,上报供水总公司,供水总公司与水源公司协商后确定各驻省分公司用水份额。驻省分公司负责向地区供水公司、大型企业集团供水。地区供水公司向市县自来水公司供水,并面向分散、小型的用水户。地方政府发放地区供水公司的取水许可证,规定驻省分公司水价上限,与中央政府水主管部门共同协商各驻省分公司之间及驻省分公司与地区供水公司之间的利益,参与制定跨流域调水工程相关法律法规。
初始水权的获得可以与投资分摊相联系。跨流域调水工程将水权与出资挂钩,各地区根据所需水量按比例分摊部分调水工程建设资金,政府将工程投资来源作为水权分配的重要依据,并通过特许权方式将调水水权授予企业或社会团体来经营和使用。具体地说,调水水权是跨流域调水工程沿线各地根据实际需水量,按比例投入建设资本金后获取的调水量使用权。由于跨流域调水工程为人工建设,不是天然河流,其流量相对稳定,一旦各省区申报了需要调水量,使跨流域调水工程建设规模得以确定,建设单位和水管部门又认为是可行的,且各省区已投入与需水量相应比例的建设资本金,就意味着可以获取最初申报调水量的调水水权,从而在根本上改变了调水资源产权不明,水资源管理部门政企不分,管理效益低下的情况。对于政府而言,其经营性资产部分投资在组建的股份制公司中转化为股份,由公司股东加以管理,政府所持的股权及其利益分配与其他投资者相同。同时,非经营性资产部分政府无偿投入,不形成调水公司股份。供水公司对农业用水、生态用水只收取运行成本,政府对生态用水、农业用水等采取补贴及相关优惠政策。(www.xing528.com)
水权初始分配完成后,由于跨流域调水沿线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或自然条件突然变化,存在着实际用水与供求预期不一致的情况。获得调水水权多的地区有可能实际需水量少于申请量;而获得调水水权少的地区实际需水量又大于初始申请量;或者没有获得调水水权的地区产生了新的用水需求。解决这些矛盾需要通过水权交易,对调水水权进行再分配。水权交易成为水权再分配的形式,使放弃水权的一方得到经济补偿,需要水权的一方能够充分利用水资源,提高了水的使用效益,并保证了水资源长期稳定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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