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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权市场与公平正义:我国跨流域调水水权管理准市场模式研究成果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平正义是基本的人类价值,以公平正义作为社会准则,重在衡量社会地位与交往的结果应该是平等的。生态补偿能够有效解决调水区和受水区因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分担中的公平问题,是实现生态正义的保障、社会公平的一个推手。水权生态补偿是可行的措施。

水权市场与公平正义:我国跨流域调水水权管理准市场模式研究成果

二、水权市场与公平正义

1.跨流域调水以公平正义为社会准则

跨流域调水水权管理的准市场模式,不仅关心社会正义,也关注生态正义的目标。公平正义是基本的人类价值,以公平正义作为社会准则,重在衡量社会地位与交往的结果应该是平等的。

古代社会没有过多的制度来表现正义,自然的客观规律将正义向人们进行有效的展示,人们认为自然法则就是正义。随着社会进步,正义从自然的外衣下被剥离出来,进入了人类的视野。在对正义进行梳理时,人们更倾向于将正义运用于人类社会之间,正义仅仅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现代社会资源环境问题大范围凸现,人们又发现将正义置于人类社会而脱离自然的背景下,很难解决自身所面临的各种环境问题,应当让正义回归自然,生态正义应运而生。尤其是1991年10月,美国通过《环境正义原则》的声明之后,生态正义运动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极大发展。生态正义也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生态文明建设是否取得成效,需要生态正义作为基本的衡量标准,从而实现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和谐状态。

自从亚里士多德将正义划分为“矫正正义”和“分配正义”之后,众多学者对正义及其如何实现问题进行了激烈争辩。正义被魏德士从客观上界定为社会共同生活正直的、道德上合理的状态和规则。[17]尽管正义观的内容在不断变迁,但它始终不能脱离与价值相联系的特征。经济学家运用“帕累托最优”与“卡尔多—希克斯量表”探讨何为正义,认为社会政策和大部分规则会产生输家和赢家,基于成本和社会整体福利水平的考虑,如果对输家的补偿仅仅存在于假设中,这种讨论便缺失了一个概念就是公正,也即忽略了分配正义的存在。[18]正义是在公平范围内的正义,公平是体现正义的公平。“作为整体公平的生态正义”,强调以生态整体主义为指导思想,追求生态公平的价值目标,公平分配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费用,加强人们在环境保护领域内的沟通与合作,实现人们在公平正义框架下的和谐关系,从整体公平的视角重新认识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区域之间的关系。[19]

2.水权生态补偿是社会公平的推手

生态补偿是“实现社会公平的一项重要制度性措施”。[20]生态补偿体现出了人类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对人的补偿使得生态保护者能够在保护生态的同时不丧失自身发展的机会,且对生态的保护责任能与受益者进行公平合理分担,不再独立承受。对生态环境的补偿也体现出人与生态环境之间越来越公平的趋势,人们对自然环境不再是毫无节制的进行攫取,而是更理智地进行利用并做到足够保护。生态补偿是追求公平正义的具体形式,调水区限制自身发展,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资金保护生态环境,受水区理应对此进行补偿。生态补偿能够有效解决调水区和受水区因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分担中的公平问题,是实现生态正义的保障、社会公平的一个推手。[21]

社会公正源于对物质禀赋和结果的再分配,目的是要实现市场交往后的平等,是依赖于按预设的平等标准重新分配产权的集体行动。随着我国跨流域调水工程不断增多,调水带来的问题日益突出,出现了水污染水土流失和水资源短缺等问题所引发的纠纷,尤其是在我国水资源产权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有的地方政府对排污企业未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放任排污,导致受水区污染严重、经济损失重大,成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突出问题。

经济学角度看,产权对于生态补偿意义重大。通过认同水的资源价值和环境价值,市场手段将调水区生态利益纳入生产成本是较好的选择,被明确界定的水权是市场健康运行的保证。调水区投资于环境保护,带来的生态收益让受水区一起享受,受水区就应当向调水区实施补偿,体现出对调水区地方政府及其居民财产收益权的明晰和保护,最终有利于市场机制在跨流域调水沿线政府间的实现和对资源的有效配置。[22]特定区域和人口,其可支配的水资源是有限的,一旦水权问题得到明确,调水区不能因为取水便利而无节制用水,受水区也不会因为取用水机会差而失去生活、生产的基本用水条件,同样会以水权额度内的水资源来安排和发挥出最佳的综合利用效益。当一个地区或一个单位,通过改变生产内容提高水资源利用方式与利用技术,而取得节水成效后,它就可能将节约出来的水用于扩大再生产或用于市场转让。水权生态补偿是可行的措施。

基于可持续发展的水资源产权配置,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提高人类生活质量,有助于增强社会的长远可持续性。

【注释】

[1]封雅卓,李山梅.跨流域调水工程效益分析[J].北方经贸,2010(2):123.

[2]张运华.南方季节性缺水灌区管理制度研究——以江西省鹰潭市白塔渠灌区为例[D].南京:南京农业大学,2005:15.

[3]葛颜祥,胡继连.水权市场运行机制研究[J].山东社会科学,2006(10):88.

[4]陈玉恒.大规模、长距离、跨流域调水的利弊分析[J].水资源保护,2004(2):49.

[5]陈玉恒.大规模、长距离、跨流域调水的利弊分析[J].水资源保护,2004(2):50.

[6]王宏江.跨流域调水系统研究与实践[J].中国水利,2004(11):12.(www.xing528.com)

[7]王金贵,肖秀芹,武立辉,等.调水工程的生态环境效应[J].水利科技与经济,2008(1):60.

[8]丛振涛,倪广恒.生态水权的理论与实践[J].中国水利,2006(19):23.

[9]吕翠美.区域水资源生态经济价值的能值研究[D].郑州:郑州大学博士论文,2006:26.

[10]张郁.我国跨流域调水工程中的生态补偿问题[J].东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4):25.

[11]张中旺.南水北调对湖北经济发展影响及两江水资源的综合利用研究[J].襄樊学院学报,2010(1):5.

[12]王钦安,马耀峰.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陕南水源区水环境研究[J].水资源与水工程学报,2008(1):77.

[13]周万平,郭小鸣,陈伟民.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工程对洪泽湖水生生物及生态环境影响的预测[J].湖泊科学,1994(2):131.

[14]何晓光.南水北调工程调水期的社会发展影响[J].水利发展研究,2003(4):15.

[15]熊玲,吴婷,沈菁.倒U理论与我国区域经济差距分析[J].技术与市场,2006(8):58.

[16]李磊,杨道波.流域生态补偿若干问题研究[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51.

[17][德]魏德士.法理学[M].吴越,丁晓春,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76.

[18][英]劳埃德著.法理学[M].许章润,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244.

[19]黄明健.论作为整体公平的生态正义[J].东南学术,2006(5):131.

[20]张廉.社会公平视角下的生态补偿制度[J].宁夏党校学报.2007(3):59.

[21]梁柱.生态补偿:给社会公平一个推手[J].环境,2005(4):76.

[22]王勇.流域水环境保护的市场型协调机制:策略及评价[J].社会科学,2010(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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