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跨流域调水管理的市场化
萨缪尔森指出,政府失灵就是政府行为已经不能有助于增进和改善效率,原有收入分配机制出现了明显缺陷。跨流域调水工程是从国家全局需要出发安排的重大生产力布局,政府对调水工程设计、建设、运营及资金使用等进行监督管理;协调调水沿线区域之间的矛盾;保证水资源配置过程及结果的公平性;保护生态系统平衡、保护自然资源与环境。但是,我国跨流域调水工程长期处在计划指令下运行,工程完全由国家投资展开建设,资产收益当然归国家所有。水资源管理部门接受政府委托管理跨流域调水工程,但他们并不关心调水工程的盈亏。对水资源管理部门而言,调水工程管理缺乏激励机制,因而管理懈怠、缺少积极性,造成调水工程管网老化、年久失修,无法按设计规模正常运行并发挥其最佳效益。一直以来,水资源管理部门内部事企不分,水管单位除了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外,还承担供水、发电等经营性任务,许多水资源管理部门既无法享有合理的财政补贴,内部经济实体又名不正言不顺,水资源管理部门内部政企不分、机构混乱、人员复杂,难以沟通协调,跨流域调水工程运行和管理的成本很难控制。由于管理体制不合理,职能不明确、权责关系不清楚,调水工程管理的责任无法层层落实,既影响了工程运行管理质量,又不利于水管单位经济效益提高。信息不对称也影响了政府行动效率。在跨流域调水工程管理过程中,上级水资源管理部门通过下级部门了解用水、需水信息,下级管理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提供的信息总是最大化自身利益,上级水管理部门最终难以获取有关真实信息,也无法实现管理效益的最大化。(www.xing528.com)
我国跨流域调水水权管理政府失灵的现象已经相当明显,引入水权市场、完善市场机制,才有可能使跨流域调水工程按照系列市场规则,选择专业队伍进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提高工程质量、节约工程造价、保证工期;意味着我国跨流域调水管理可以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从根本上理顺产权关系及相应权责关系,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管理机制,在出资人之间、供水企业之间、供水企业与外部经济之间建立明确联系,使产权明晰、经营自主,保证跨流域调水工程良性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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