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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相关者理论在创新型高新区规划中的应用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利益相关者概念的理论界定,并不等于在现实中能够对其做出有效区分。由于现实中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影响是不同的,如果不能对利益相关者概念进行细分,就会大大影响该理论的实际指导价值,也会对实践研究造成限制。

利益相关者理论在创新型高新区规划中的应用

5.2.2 利益相关者理论

根据南京高新区面临的困难和发展机遇,运用利益相关者理论,综合分析南京高新区发展的利益相关者,制定符合各利益相关者的目标,才能整合力量,协同发展。

1)利益相关者理论

“利益相关者”一词,是1965年美国学者安索夫(Ansoff)最早引入管理学界和经济学界,他认为,“要制定一个理想的企业目标,必须综合考虑企业的诸多利益相关者之间相互冲突的索取权,包括管理人员、工人、股东供应商及顾客”。后经瑞安曼、安索夫、弗里曼、布莱尔等众多学者的共同努力,利益相关者理论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框架。1984年,美国经济学家弗里曼(Freeman)给予广义相关利益者以经典定义,被认为是利益相关者的标准定义,他认为,“利益相关者是指那些能够影响企业目标的实现或被企业目标的实现所影响的个人或群体”。股东、债权人、雇员、供应商、消费者、政府部门、相关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周边的社会成员等,全部归入此范畴。广义的概念强调利益相关者与企业的关系,能为企业管理者提供一个全面的利益相关者分析框架(万建华等,1998)。克拉克森(Clarkson M,1995)认为,“利益相关者在企业中投入了一些实物资本、人力资本财务资本或一定有价值的东西,并由此而承担风险”。该定义排除了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社会成员等,该定义被认为是最具代表性的狭义概念的定义,狭义的概念强调了专用型投资,指出那些利益相关者对企业具有直接影响从而必须加以考虑。国内学者综合了相关概念,指出了具有代表性的定义:“利益相关者是指那些在企业中进行了一定的专用性投资,并承担了一定风险的个体和群体,其活动能够影响企业目标的实现或者受到该企业实现其目标过程的影响。”(贾生华和陈宏辉,2002)这一定义介于广义和狭义之间,既强调了专用性投资,又强调了利益相关者与企业的关联性,应该说是比较全面和具有代表性的。

关于利益相关者概念的理论界定,并不等于在现实中能够对其做出有效区分。由于现实中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影响是不同的,如果不能对利益相关者概念进行细分,就会大大影响该理论的实际指导价值,也会对实践研究造成限制。因此,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学者们都致力于利益相关者的分类研究,查克汉姆(Charkham,1992)将利益相关者分为契约型利益相关者和公众型利益相关者。前者包括股东、雇员、顾客、分销商、供应商、贷款人等,后者包括消费者、监管者、政府、媒体、社区。克拉克森(Clarkson,1995)则根据与企业联系的紧密程度,将利益相关者分为主要的利益相关者和次要的利益相关者。其中主要利益相关者是指若没有这些群体的参与,企业就无法生存,包括股东、雇员、顾客、供应商;次要利益相关者是指间接影响企业的运作或者受到企业的间接影响的群体,他们对企业的生存并不起根本作用,如媒体等。美国学者米切尔(Mitchell)独辟蹊径,从利益相关者所必需的属性出发,对可能的利益相关者进行评分,根据分值的高低确定某一个人或者群体是不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是哪一类利益相关者。米切尔等(1997)给出的界定利益相关者的三种属性分别是:①权力性,某一群体是否拥有影响企业决策的地位、能力和相应的手段;②合法性,某一群体是否被赋予法律意义上的对于企业的索取权;③紧迫性,某一群体的要求是否能够立即引起企业管理者的关注。在他们看来,一个组织的利益相关者至少应该符合以上属性中的一条,否则就不能被称为组织的利益相关者。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对上述三个特性进行评分后,将企业利益相关者分为三类。①确定性利益相关者,这种利益相关者同时具备以上三种属性。这种利益相关者能够对企业生存和发展产生很大影响,企业管理层必须非常关注他们的要求,并要及时满足他们的需要,如股东、雇员等属于这种类型。②预期性利益相关者,他们具有以上三种属性中的两种,按照不同的属性搭配,又可分为三种类型:支配性利益相关者,对企业拥有合法性和权力,如投资者、政府部门;依赖性利益相关者,对企业拥有合法性和紧迫性,如一些自发组织的协会和社团;危险利益相关者,对企业拥有紧迫性和权力,如罢工的员工、宗教极端分子等。③潜在利益相关者,具有三种属性中的某一种,按照其所具有的属性不同又分成三种:静态型利益相关者,仅有合法性,随企业的状况来定是否发挥作用;自主型利益相关者,仅拥有权力,处于一种蛰伏状态,值得关注;苛求型利益相关者,仅拥有紧迫性,无须太多关注。米切尔等人认为利益相关者内涵和分类是动态的,任何一个人或者团体在得到或者失去某些属性后,就会从一种状态转换成为另一种状态。

国内学者在借鉴国外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实情况提出了一些代表性的观点。万建华等(1998)根据利益相关者是否与企业有正式的、官方的契约将利益相关者划分为一级利益相关者(包括财务资本所有者、人力资源所有者、政府、供应商和顾客)和二级利益相关者(包括社会公众、环境保护组织、消费者权利保护组织、所在社区、市场中介组织、新闻媒体等)。李维安(1999)提出中国国有企业治理应该从“行政型治理”转换到“经济型治理”,并建立起一个国有企业“经济型治理模式”,其中关于利益相关者的外部治理机制是极为重要的一个方面。而杨瑞龙和杨其静(2001)则论证了共享所有权及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优越性,从而为利益相关者参与治理提供了理论上的合理性证明。

虽然利益相关者理论源自企业管理领域,早期也主要运用于分析企业的利益相关者问题,但是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该理论在公共管理和公共政策领域也日益流行起来。任何一个公共组织,任何一项公共政策,也同样要影响到不同的个人和群体,同时,也受到不同的个人和群体影响。正如,邓恩(Dann,1994)所明确指出的,政策的利益相关者是指那些在政策中有利益的个人或组织,他们能够影响政策或者被政策所影响。公共政策的利益相关者可以是公民组织、劳工联盟、政党、政府机构、有选举权的领导者、政策分析者等。他们常常以不同的加盟者方式(权重)对同样的政策环境和公共政策信息作出正面或反面的反应。因为从本质上说,公共政策是全社会价值的权威性分配方案。这种分配是在个人和群体之间进行的。这些个人和群体各自以自己的方式影响公共政策,力图使分配有利于自己,他们就成为公共政策的利益相关者。

2)园区定位的利益相关者分析(www.xing528.com)

城市定位是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坐标中综合地确定城市坐标的过程,是城市为了实现最大化利益,根据自身条件、竞争环境、消费需求等及其动态变化,确定自身各方面发展的目标,包括从空间、扮演的角色和竞争的位置。城市的精确定位被认为是“城市总体规划要研究的头等大事,对于一个城市的发展不仅至关重要,而且可以指导建设和进行资源配置方面起到关键作用,促进城市和谐发展”(仇保兴,2005)。论及园区,其功能定位是指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应处的地位和影响,即高新区的责任和使命,是其从实际需要到认识规划,再到实践的过程,是园区建设的指导纲领。因此,高新区的发展目标定位是一个十分重要而又复杂的问题,涉及国家宏观战略的落实,涉及地方政府和区域经济发展的期望和要求,涉及园区主要决策者的价值取向和爱好,涉及园区发展的历史和责任,涉及相关利益者的利益平衡;同时还取决于对宏观环境变化所带来的机会与威胁的准确把握,取决于对高新区资源的把握和核心竞争能力的运用。

借鉴已有的关于利益相关者的研究成果,拟在高新区发展目标定位中尝试应用相关利益者理论,通过对高新区发展目标定位相关利益者的分类和筛选,对高新区发展目标定位进行研究。根据高新区的地位、作用及其发展的影响,将高新区发展目标定位的利益相关者界定为,在高新区发展目标的制定、实施、效应(产出)等一系列活动中具有一定的权利、职责和利益,并被园区发展目标定位所影响,同时其权利、职责和利益对发展目标定位的制定、执行和效应又有着积极或者消极影响的个人、群体或组织。以上述关于园区发展目标定位利益相关者的定义为基础,本研究进一步将高新区发展目标定位的利益相关者分成三个主要组成部分,即发展目标定位制定者、发展目标定位执行者、发展目标定位客体。对于发展目标定位的相关利益者而言,发展目标的绩效(成果)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发展目标的定位的过程、效果及其溢出。基于利益相关者的三个主要组成部分和绩效的三个层面的内涵,借鉴米切尔等(1997)分辨利益相关者的三个维度,将发展目标定位的利益相关者的分辨维度界定为:权力、职责、利益。“权力”代表某一个人或群体是否被赋予法律意义上对发展目标定位决策、实施的影响;“利益”代表该发展目标定位对某一个人或群体具有的积极或者消极的影响。由于高新区发展目标定位的利益相关者非常多,所以将具备以上两个属性作为高新区发展目标定位相关利益者的基本标准,而将仅具备一个属性的个人、群体或者组织排除。根据这三个属性,同时考虑发展目标定位的主体、客体、环境这三个要素,可以得出具备两个及两个以上属性的高新区发展目标定位的利益相关者。高新区发展目标定位的利益相关者如图5-1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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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13 发展目标定位的利益相关者分辨结构图

同时具备权力、职责、利益三个属性的利益相关者为发展目标定位主体,包括发展目标定位制定者、执行者。具体到南京高新区发展目标定位的制定者,在组织层面上主要包括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市科技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个人层面上主要有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等人。政策的执行者在组织层面上主要有市开发区协调领导小组、高新区管委会、高新区科技创业中心、浦口区政府、盘城街道。具备权力和利益两个属性的利益相关者为发展目标定位客体,即发展目标定位的作用对象,主要包括高新区企业、园区干部和职工、盘城街道的居民、高新区投资商和开发商、高新区设施运管商等。采用“专家打分法”对隶属于南京高新区发展目标定位利益相关者进行打分。根据9位专家对隶属度的打分情况,取平均值,最终得出每一位利益相关者隶属度的分值,然后进行排序,根据排名情况筛选出较为重要的利益相关者(表5-7)。

表5-7 南京高新区发展目标定位的利益相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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