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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的封建统治阶级及其破坏与掠夺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大都郊区的土地很大一部分都成了寺观的财产。在大都的封建统治阶级行列中,还有为数不少的富商大贾。[48]皇帝、贵族、官僚、寺观地主、民间地主和富商,构成了大都的封建统治阶级。比起其他地区来,大都农民所受的剥削与压迫,是特别深重的。[52]最后,大都的封建统治阶级及其爪牙们任意破坏农业生产,掠夺土地。

大都的封建统治阶级及其破坏与掠夺

四、大都的阶级关系

大都是元朝的首都,最高的封建统治者——皇帝就生活在这里,中央统治机构也设立在这里。皇帝及其亲族是最大的地主,常常把大量土地赏赐给臣属。在皇帝下面,大小贵族和官僚,数以千计。他们除了得到皇帝赏赐的田产之外,还凭借政治上的特权,巧取豪夺,霸占了大批土地。例如忽必烈的宠臣阿合马,横行霸道,权倾朝野,“民有附郭(大都城郊——引者)美田,辄取为己有”[35]。其他贵族、官僚也都差不多。因此,大都周围,“豪宗巨室,田畴连阡”[36],土地特别集中。元朝政府屡次下令“禁诸王、驸马并权豪,毋夺民田”[37],说明这种情况是很严重的,但这些禁令实际上都不过是一纸空文。

皇帝和贵族、官僚,还垄断了其他土地和山林的使用权。元朝政府规定,大都周围五百里以内,除打捕人户(为皇室服役的猎户——引者)之外,“不以是何人等不得飞放打捕鸡兔”[38]。这个禁令一度还扩展到八百里以内。[39]在这样广大的地面上,老百姓没有打猎的自由,违反禁令就要“籍其家(抄家——引者)”[40]。也就是说,这方圆几百里土地,都成了统治者专用的猎场。皇帝是这样,贵族、官僚也是这样。例如,“都城种苜蓿地,分给居民,权势因取为己有”[41]。又如,大都周围许多山林都被“官人每(们)”所占有,“不教百姓每(们)采打柴薪”[42],以致柴薪涨价,百姓做饭都成了问题。

贵族、官僚占有大量土地,却“有恃不输”,把自己应负担的赋役,都转嫁到劳动人民头上。至元二十年(1283年),元朝政府要对大都路的土地进行登记,准备按亩征税。这件事遭到了大小权贵们的纷纷反对,他们用各种方法加以抵制,“那着的人每(们)道:俺是怯薛歹(皇帝的近侍——引者)有,更勾当里差出去了也,么道。推事故说的多有”。结果使这次登记根本无法进行下去,只好不了了之。他们的势力之大,由此可见。元朝政府也承认,“应当差发(赋役——引者),多系贫民,其官豪富强,往往侥幸苟避”[43]

元朝统治集团崇尚佛教道教。佛教和道教的寺观通过各种途径,占有大量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有的还经营商业高利贷。寺院里的上层僧侣掌握着财产的支配权,属于地主阶级,他们中不少人还由元朝政府授予各种官爵和称号,是贵族、官僚的组成部分。大都的大庆寿寺,“园有树栗,野有来牟(麦),环布近郊”[44],还有煤矿和水碾。大护国仁王寺,“凡径隶本院若大都等处者,得水地二万八千六百六十三顷五十一亩有奇,陆地三万四千四百一十四顷二十三亩有奇”[45],以及山林、湖泊、矿藏等。大圣寿万安寺建成后,忽必烈一次就赏赐“京畿良田亩万五千,耕夫指千,牛百,什器备”[46]。大都郊区的土地很大一部分都成了寺观的财产。这些寺观里的上层僧侣无论在政治上或是经济上都有很大的势力。

在大都的封建统治阶级行列中,还有为数不少的富商大贾。他们一般均与宫廷或贵族、官僚有密切的联系,有的为宫廷、贵族、官僚经营发放高利贷,有的买卖珠宝和其他高级商品,满足统治集团成员奢侈生活的需要。他们中间有色目人,也有汉族人。元朝政府在大都设有“耆老”数十名。“耆老”是一种荣誉职务,可以出入宫廷,参与重大典礼,享有免役等特权。充当“耆老”的,“皆富商”[47]。这些“货殖之家”,在政治上、经济上都有很大势力,“其视钟鼎(指贵族、官僚——引者)岂不若土芥也哉!”[48]

皇帝、贵族、官僚、寺观地主、民间地主和富商,构成了大都的封建统治阶级。他们不劳而获,却过着架鹰放犬,花天酒地,“一笑金千,一食钱万”[49]的寄生生活,与广大劳动人民的悲惨遭遇,形成了强烈的对照。

比起其他地区来,大都农民所受的剥削与压迫,是特别深重的。首先,这是因为,大都是宫廷与中央统治机构所在地,宫廷与中央统治机构所需的巨额物资和劳动力中很大一部分,要从大都周围农村中征取。元朝统治者在诏令中也曾多次提到,大都的“一切供给,皆出民力,比之外路州郡,实为偏重”。其次,大都是权贵和富豪最集中的地方,他们占有大量土地和其他众多的财富,与官府互相勾结,“不拣甚么差发不教着,却教穷百姓每(们)生受来”[50]。大都农民的负担原来已是“偏重”,这样一来就更重了。元代前期有人作过统计,除了额定的赋税外,各种额外负担是正额的二十倍,逃户和军户(可以部分免除赋役)留下的赋役又要这些人户负担,正是:“割剥民肌,未见如此之甚!”[51]其实大都农民包纳的不仅是“军户、逃户闪下差税”,更多更重的是权豪富户转嫁给他们的赋税。至于元代后期,这种情况就更严重了。再次,大都农民还要负担许多其他义务,如他们要替国家饲养马匹和骆驼,最多时,大都一路养马即近十万匹,加上骆驼,平均两三户即需饲养一匹。饲养马、骆驼需要大量饲料,名义上有补助,实际上是义务,万一死亡,便要勒令赔偿。这对于农民来说是个十分沉重的负担,“日午吹烟起,人家半是农;卖田当保马,无褐过三冬。”[52]最后,大都的封建统治阶级及其爪牙们任意破坏农业生产,掠夺土地。如皇室和权贵们属下的昔宝赤(放鹰人——引者)和侍卫军们,依仗权势,经常“骑坐马匹,间有携带家小,随处住坐旬日,又复他往,须索酒饭鹰食等物”。他们所到之处,任意“纵放头匹,踏践田禾,咽咬树木,事非一端”,“少不应付,恃赖众力,辄发恶言,恐吓侵凌,无所不至”。农民们稍表不满,“便吊缚打拷,重者伤残肢体性命,无所申诉”。有时还拆毁农民的房屋,迫使他们“全家流移逃避,冤愁苦楚,去住两难”[53]。屯田的侍卫军们还常常“依赖形势”,强将“开耕作熟桑枣地土”[54]侵为己有。这些权贵及其奴才们的胡作非为,给大都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都带来很大的困难。

大都农民所受剥削压迫很深,因此,生活十分困苦,常年挣扎在饥饿线上。他们中有不少被迫到大都城中当雇工,觅取糊口的钱粮。当时大都城内有多处穷汉市,“一在钟楼后为最,一在文明门外市桥,一在顺承门城南街边,一在丽正门西,一在顺承门里草塔儿”[55],就是贫苦农民出卖劳动力的地方。《朴通事》也提到,有人“去角头叫几个打墙的和坌工来筑墙”。这条材料具体说明当时市集上经常有等待雇佣从事各种劳动的“穷汉”。

农民因为生活过于艰难,或因交不出国家的赋税,常常被迫借高利贷。大都的高利贷十分盛行。色目商人经营的高利贷,“周岁辄出倍息”,叫做羊羔利,几年下来,借贷者“鬻妻卖子,不能尽偿”[56]。元朝政府不止一次下令限制高利贷的利息率,但高利贷经营者与宫廷、权贵都有密切关系,政府的法令实际不起什么作用。高利贷经营者吮吸劳动人民的血汗十分残忍,他们“倒换文契,累算利钱”,“有壹石还数倍不得已者,致使无告贫民准折田宅,典雇儿女”[57]。这种情况是如此的普遍,以致《朴通事》卷中,也专门登载了大都乡村农民的一份卖子文契:

大都某村住人钱小马,今将亲生孩儿小名唤做神奴,年五岁,无病。少人钱债,阙少口粮,不能养活,深为未便。随问到本都在城某坊住某官人处卖与,两言议定,恩养财礼银五两,永远为主,养成躯使。如卖已后,神奴来历不明,远近亲戚闲杂人等往来争竞,卖主一面承当不词,并不干买主之事。恐后无凭,故立此文字为用。

某年  月  日     卖儿人    钱小马

        同卖人    妻何氏

        见 人    某  

        引进人    某  

文契中的钱小马的遭遇,实际上就是大都农村中成千上万农民悲惨生活的写照。

大都的农民,对于封建统治阶级的剥削和压迫,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反抗斗争。例如,他们常常自行团结起来,把前来敲诈勒索的昔宝赤们,打得落花流水。这种现象是如此普遍,以致元朝政府专门发布命令“汉儿人休聚众打者”,只许向“合属官司陈告,申覆上司究治”[58]。元朝政府的阶级本质在这一命令中赤裸裸地表现了出来。

大都还有很多工匠,估计不下四五万户,他们要定期到官府的手工业机构中工作,领取很微薄的口粮和衣物,官吏还要从中克扣,因此常常弄得“衣食不给,致有庸力将男女质典者”[59]。质典就是将子女典给别人作奴婢,元代把奴婢叫做驱口[60],大都驱口的数量是很惊人的,贵族、官僚、寺观和商人都占有不少驱口,如忽必烈的宠臣阿合马,就占有驱口七千。驱口被认为是贱民,处于社会的最底层,遭遇比农民和工匠更为悲惨。使长(驱口占有者)对驱口有完全的人身占有权利,可以任意转卖、赠送或当作陪嫁品。法律规定,驱口“与钱、物同”,都是使长财产的一部分。大都的商业区羊角市就设有人市,和羊市、马市等并列,公开买卖驱口。[61]这说明在统治阶级心目中,驱口不过是会说话的工具。在人市中,驱口“数层等级其坐”,就像货物一样陈列着,“贸易甚盛”[62]。大都的人市,延续了相当长的时间,后来因为遭到愈来愈多的人反对,元朝政府才下令将它取消。但是驱口的买卖一直存在而且是法律允许的。驱口用于家内服役,也有不少用于农牧业和手工业生产。使长可以任意对他们施加各种刑罚,据记载,有的“富势之家”,每逢奴婢触犯了他们,便用“铁枷钉顶”[63],有的甚至在奴婢面上刺字。元朝法律还规定,使长杀死无罪驱口杖八十七,如果驱口有“罪”,使长加以杀害就可免予处分。事实上,驱口的任何不满和反抗都会被认为有罪,所以,他们的生命是完全在使长掌握之中的。驱口所受压迫最深,因此,他们的反抗斗争层出不穷,有的消极怠工,有的逃亡,有的则用暴力杀死他们的使长。

【注释】

[1]《国朝文类》卷四〇,《经世大典序录·制官》。

[2]参见《国朝文类》卷六〇,姚燧《姚文献公神道碑》。

[3]苏天爵:《滋溪文稿》卷一,《前卫新建三皇庙记》。

[4]站是蒙古语Jam的音译,赤也是蒙古语,意为某项工作的从事者。现在汉语中的站字,即由此而来。

[5]《元史》卷一〇一,《兵志四·站赤》。

[6]《国朝文类》卷四一,《经世大典序录·驿传》。

[7]参见《永乐大典》卷一九四二六,《站》字门之《析津志·大都东西馆马步站》。

[8]胡助:《纯白斋类稿》卷一四,《卢沟南道上三首》。

[9]参见《国朝文类》卷四一,《经世大典序录·急递铺》。

[10]参见《朴通事》卷上。李穑:《海东金石苑》卷八,《高丽太古寺圆证国师碑》。普愚到中国学佛法,回国后得到高丽统治者尊奉,名重一时。

[11]指空经吐蕃地区(今西藏以及青海等藏族居住地区的统称)、云南到上都开平,再到大都,中间一度去高丽,后回大都,受到元朝皇帝尊奉,至正十九年(1359年)死。

[12]《圣朝混一方舆胜览》卷上,《腹里·大都路》。

[13]如《元一统志·大都路》和《元史·地理志一》都没有提到大兴府。

[14]《元一统志》卷一,《中书省·大都路》。按,《元史》卷二三《武宗纪二》“至大三年二月己未”条云:“增大都警巡院二,分治四隅。”则自此起,北城内有警巡院四。但据后来有关记载,都说北城只有左、右两院。(危素:《危太朴文集》卷一,《兴学颂》)可能增设是临时措施,不久即撤销。

[15]《元一统志》卷一,《中书省·大都路》。按,《元史》卷二三《武宗纪二》“至大三年二月己未”条云:“增大都警巡院二,分治四隅。”则自此起,北城内有警巡院四。但据后来有关记载,都说北城只有左、右两院。(危素:《危太朴文集》卷一,《兴学颂》)可能增设是临时措施,不久即撤销。

[16]参见《国朝文类》卷四一,《经世大典序录·弓手》。

[17]《元史》卷九〇,《百官志六》。

[18]参见《国朝文类》卷四一,《经世大典序录·弓手》。

[19]《元史》卷九〇,《百官志六》。

[20]此外,留守司对大都的治安也负有一定责任,当皇帝出巡上都时,大都巡逻的军队每夜由鼓楼出发,到各街道巡逻,“察盗贼至晓”,便是由留守负责的。(《国朝文类》卷四一,《经世大典序录·政典·宿卫》)

[21]《宋史》卷一六七,《职官七》。

[22]《元史》卷一七三,《崔彧传》。

[23]《元史》卷九〇,《百官志六》。(www.xing528.com)

[24]《元史》卷一〇二,《刑法志一·卫禁》。

[25]参见《元典章》卷五七,《刑部一九·禁夜》。

[26]《元典章》卷五七,《刑部一九·禁聚众》。

[27]《元史》卷一〇五,《刑法志四·禁令》。

[28]汪元量:《水云集·湖州歌九十八首》。

[29]参见《宋史》卷四一八,《文天祥传》。《文山先生全集》卷一七,《纪年录》。

[30]参见《元史》卷二〇四,《阿合马传》。王恽:《秋涧先生大全文集》卷九,《义侠行》。

[31]郑思肖:《心史》。

[32]参见《马可·波罗行纪》,第2卷第84章。

[33]参见《元史》卷三二,《文宗纪一》;卷一三八,《燕铁木儿传》。

[34]《元史》卷一八四,《陈思谦传》。

[35]《元史》卷二〇五,《阿合马传》。

[36]姚燧:《牧庵集》卷二,《游公神道碑》。

[37]《元史》卷一九,《成宗纪二》。

[38]《通制条格》卷二八,《杂令》。

[39]参见《元典章》卷三八,《兵部五·违例》。

[40]《元史》卷一七〇,《王利用传》。

[41]《元史》卷一七三,《马绍传》。

[42]《通制条格》卷二七,《杂令》。

[43]《通制条格》卷一七,《赋役·地税》。

[44]邓文原:《巴西文集·庆寿寺碑》。

[45]程钜夫:《雪楼集》卷九,《大护国仁王寺恒产之碑》。

[46]程钜夫:《雪楼集》卷七,《凉国敏慧公神道碑》。

[47]朱德润:《存复斋文集》卷一,《买公世德之碑》。

[48]《天下同文》前甲集卷一六,黄文仲《大都赋》。

[49]《天下同文》前甲集卷一六,黄文仲《大都赋》。

[50]《通制条格》卷四,《户令》。

[51]王恽:《秋涧先生大全文集》卷九〇,《便民三十五事·议恤民》。

[52]马祖常:《石田文集》卷四,《马户》。

[53]宋褧:《燕石集》卷一三,《建言救荒》。王恽:《秋涧先生大全文集》卷八八,《弹中翼军搔扰百姓事状》。

[54]王恽:《秋涧先生大全文集》卷八九,《弹阿海万户屯田军人侵占民田事状》。

[55]《日下旧闻考》卷三八,《京城总纪》引《析津志》。

[56]《国朝文类》卷五八,王磐《史公神道碑》。

[57]《通制条格》卷二八,《杂令》。

[58]《通制条格》卷二八,《杂令》。

[59]王恽:《秋涧先生大全文集》卷八九,《论肃山住等局人匠偏负事状》。

[60]驱口的意思是“被俘获驱使之人”(徐元瑞:《习吏幼学指南》),即战争中的俘虏,抑逼为奴,后来变成所有奴婢的通称。

[61]参见《日下旧闻考》卷三八,《京城总纪》引《析津志》。

[62]郑思肖:《心史》。

[63]《通制条格》卷二八,《杂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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