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生存共同体的道德实质
人的独立性往往被认为是群体产生分裂的根源。一方面,在人们的认识当中,如果人实现了独立,往往意味着自私自利,意味着社会无法达成共识,意味着人与人关系的断裂。另一方面,面对生存的压力,是否完全能够依靠自己的力量实现生存,这在人们的内心是没底的,这就产生了对于独立性的恐惧。
确实,生存安全是人的独立性所要面临的问题,但是这个问题并不是源于人的独立性本身,而是源于获取型意识模式本身。
实际上所谓的自私自利也好,社会无法达成共识也好,还是无法实现独立的生存也好,都是在获取型意识模式下的生存状态。在获取性意识模式下,人们是通过生存共同体之间相互依赖的关系,来解决生存与安全面临的问题。
正因为处于获取型意识模式下,人们无法进行主体性的意识创造与价值输出,才会处于匮乏的状态,才需要不断寻求外在的获取,而获取欲望的扩张,就必然表现出自私自利的特征。
如果人本身实现了独立,人们都能依靠自己的能力维持自己的生存,并且当人的独立性为人与人之间的基本关系划定了边界的情形下,自私自利又从何产生呢?(www.xing528.com)
人们在实现独立之后,意味着完全拥有自己所创造的价值,其他人不再能够随意地掠夺与盘剥。如果把人们完全拥有自己创造的价值,当成是一种自私自利,那么这无疑就是盘剥者的道德观。
在生存共同体的道德体系当中,往往是义务多于权利,或者只有义务没有权利。在这样的权利义务失衡的关系当中,可以看出施加于人之上的额外义务对于人本身的压榨。如果人们没有服从于这样的义务要求,就会被认为是违反道德的自私自利的表现。
例如,过去对于国家财产、无限制的义务,甚至为了国家财产的安全,个人有付出生命进行保障的义务。如果歹徒抢银行,银行的员工迫于歹徒的胁迫将保险柜的钥匙给了歹徒,那么这个员工也是要受到道德谴责,甚至被开除,原因是他没有殊死搏斗,献出生命维护国家财产的安全。
在生存共同体的意识体系中,没有所谓权利义务关系的边界,只有以维持生存作为目的的权力支配。同样,维持人的生存成为了最大的道德,而不管这种道德是怎样导致权利义务关系的模糊。
比如说赡养父母被认为是一种美德,在以前有众多子女的家庭,赡养父母似乎并不是一个太大的问题,甚至在漫长的历史长河当中,社会大众可以供养政府,但是政府不必为人们的养老送终尽半点的义务,一切都由个人来承担。但是从人的独立性来说,如果一个人奋斗了一生,却不能够在年老之后维持自己的基本生存,人的尊严和价值又在哪里体现呢?在过去子女多的年代,似乎在这种模糊利益关系的情形下,还能够应付。但是在一对夫妇只有一个孩子的情形下,作为两个子女又如何抚养四个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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