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权思想
改革开放后,邓小平根据国内外形势的新情况新特点,创造性地运用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创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人权理论。邓小平人权思想的基本内容和主要创新之点,可以概括为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不能抽象地谈论人权,必须从现实出发研究人权。
这是邓小平人权研究的哲学方法论。人权作为人们在社会中享有的各种权利,它是社会条件的产物。马克思说:“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164]因此,从现实出发,还是从原则出发,是马克思主义与非马克思主义的人权研究方法论的一个分水岭。邓小平始终坚持人权研究的客观现实性原则,坚决反对一切离开中国实际抽象地谈论人权的错误。他曾针对离开中国实际抽象地谈论自由、民主、人权和人道主义的错误指出:“我们的人民生活水平和文化水平还不高,这也不能靠谈论人的价值和人道主义来解决,主要地只能靠积极建设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来解决。离开了这些具体情况和具体任务而谈人,这就不是谈现实的人而是谈抽象的人,就不是马克思主义的态度,就会把青年引入歧途。”[165]还说:我们不能照搬西方国家的所谓自由、民主、人权,不能搞多党竞选、三权分立、两院制,我们搞得是社会主义的自由、民主、人权,实行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最符合中国实际”。[166]邓小平关于立足中国实际,从现实出发研究人权的重要思想,是我们研究人权问题必须遵循的科学的方法论原则。
第二,社会主义最讲人权,必须保证全体人民真正享有公民权利和民主权利。
长期以来,资产阶级把人权作为自己的专利,攻击社会主义制度,似乎无产阶级和共产党人最不讲人权。这是大错特错的。马克思主义不仅提出了自己鲜明的人权理论,而且为实现无产阶级的人权不懈奋斗。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就领导中国人民始终不渝地为争取实现自己的人权而奋斗,无数革命烈士前赴后继、流血牺牲,就是为了争取国家的独立和人民的解放。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人民获得了自由和解放,成为国家的主人,拥有了真正的人权。改革开放后,邓小平总结了“文化大革命”的教训,再三强调党和国家要维护和保障我国人民的人权,保证全体人民真正享有人权。他在1978年12月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必须坚决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167],“要切实保障工人农民个人的民主权利,包括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168]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又指出:“政治上,充分发扬人民民主,保证全体人民真正享有通过各种有效形式管理国家、特别是管理基层地方政权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各项公民权利”。[169]
第三,当代中国的人权同西方世界的人权“本质上是两回事,观点不同”。
当代中国的人权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它与西方世界资本主义的人权截然不同。社会主义的人权是保障绝大多数人的利益的,广泛性是它的首要特征。而资本主义社会的人权只不过是少数人的特权,其目的是为了维护资产阶级利益。因此,邓小平在人权问题上,首先把“是多少人的人权”这一实质问题旗帜鲜明地指出来。他曾针对混淆两种不同性质人权的观念尖锐地指出:“什么是人权?首先一条,是多少人的人权?是少数人的人权,还是多数人的人权,全国人民的人权?西方世界的所谓‘人权’和我们讲的人权,本质上是两回事,观点不同。”[170]在一些人淡化阶级意识的新形势下,邓小平重申了人权的阶级性这一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基本观点,为我们认识社会主义的人权问题提供了科学的立场、观点和方法。(www.xing528.com)
第四,人权以国权为前提,“国权比人权重要得多”。
邓小平在1989年几次接见外宾时,反复阐述了主权和人权的问题。他说:“人们支持人权,但不要忘记还有一个国权。谈到人格,但不要忘记还有一个国格。特别是像我们这样第三世界的发展中国家,没有民族自尊心,不珍惜自己民族的独立,国家是立不起来的。”[171]“真正说起来,国权比人权重要得多。贫弱国家、第三世界国家的国权经常被他们侵犯。他们那一套人权、自由、民主,是维护恃强凌弱的强国、富国的利益,维护霸权主义者、强权主义者利益的。”[172]邓小平还理直气壮地说:“西方国家说我们侵犯了人权,其实他们才是真正的侵犯人权。美国帮助蒋介石打内战,中国人伤亡了多少?美国支持南朝鲜进行战争,中国人民志愿军伤亡了多少?还不说一个多世纪以来殖民主义、帝国主义(包括美国在内)的侵略使中国人民遭受的损失有多大!所以,他们谈人权是没有资格的。”[173]“搞强权政治的国家根本就没有资格讲人权,他们伤害了世界上多少人的人权!从鸦片战争侵略中国开始,他们伤害了中国多少人的人权!”[174]他还说:“国家的主权、国家的安全要始终放在第一位,对这一点我们比过去更清楚了。”[175]邓小平的这些精辟论述,意蕴深刻,意义重大。一是正确阐明了主权同人权的关系。主权同人权是辩证统一的,主权是人权的前提和基础,不能离开主权来讲人权。一个国家如果没有独立或者丧失了主权,就根本谈不上人权。二是深刻批判了西方世界编造的“人权无国界”、“人权高于主权”的谬论。西方世界鼓吹的那套人权论调的根本目的,就是用人权来压主权,否认主权,维护霸权主义者和强权主义者的利益。三是强调要把国权、国家的安全放在第一位,这对于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实现祖国统一,有着重要意义。
第五,对中国来说,最重要的人权是生存权。
生存权是人的首要的人权。人的生存权不仅包括人的生命安全不受非法剥夺和侵害的权利,而且包括每一个人维护生命存在所必须的生活条件应该获得基本保障的权利。没有这种权利,没有基本的物质生活条件,人就没有像人一样生存的权利。因此,邓小平特别强调发展生产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利。他通过对历史经验教训的深刻总结,提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的著名论断,指出:“社会主义的首要任务是发展生产力,逐步提高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从一九五八年到一九七八年这二十年的经验告诉我们: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要消灭贫穷。”[176]改革开放以来发生的巨大变化证明,邓小平的思想是十分英明正确的,社会主义不仅能够解决人民的生存问题,而且能够不断提高人们的生存质量,创造越来越好的生存和发展的条件。
第六,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人权保障体系,加快发展中国人权事业。
邓小平十分重视我国的人权建设,提出了一系列关于保障和发展中国人权事业的思想。一是加强制度建设,用制度保障人权。邓小平指出:“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177]因此,在人权问题上,他特别强调制度建设,认为制度是保障人权的基本前提,必须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制度和体制,为我国人民的人权的实现提供坚实的组织制度保障。二是加强法制建设,用法律保护人权。1980年,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中明确指出,要用法律来保护公民的人权。他说:“要使我们的宪法更加完备、周密、准确,能够切实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要使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要改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等。关于不允许权力过分集中的原则,也将在宪法上表现出来。”[178]在邓小平的关心支持下,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从宪法这个根本大法到各个具体的部门法律,初步形成了关于中国人权的法律保障体系。三是加强经济建设,从物质上保障人权的实现。邓小平在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史经验教训时多次指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要大力发展经济,特别是在我国生产力还比较落后的情况下,更应该把发展生产力作为我们的根本任务。只有大力发展生产力,人权等方面存在的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才可能得到真正解决。邓小平的这些思想论述,对于我们今天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人权事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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