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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发展的演变及其影响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古罗马时期第一部系统的成文法——《十二铜表法》也不过是由习惯和习惯法汇编而成的。中世纪前期,成文法得到了进一步发展,但是习惯和习惯法的权威性仍位于君王的法令之上。因此,就我国而言,刑事习惯法主要表现为各少数民族地区在刑事方面对某习惯、惯例抱有法的确信的情形。

中国刑法发展的演变及其影响

二、西方语境下的习惯法

在西方,古希腊古罗马都十分重视成文法,但是成文法并不像现在排斥习惯法的适用。古罗马时期第一部系统的成文法——《十二铜表法》也不过是由习惯和习惯法汇编而成的。其后,虽然制定法得到了发展,但是,习惯法仍然是正式的法律渊源之一。欧洲大陆在11世纪前便流行着一句格言“习惯即国王”,这也从一个侧面表明了习惯和习惯法在当时西方国家中的突出地位。

中世纪前期,成文法得到了进一步发展,但是习惯和习惯法的权威性仍位于君王的法令之上。当时的德意志便长期处于习惯和习惯法的支配之下,直到《德国民法典》的问世才改变这种情形。在法国,法官到各地审理案件时,往往是召集当地的人们组成“民众陪审团”,陈述当地的习惯和习惯法,进而以这些习惯和习惯法作为审判的依据。而在王权相对强大的英格兰,国王虽然享有立法权,但却必须受到来自习惯和习惯法的限制。亨利二世在1164年颁布《克拉伦登宪章》时,也不得不声称该宪章是对其祖父时代各种习惯的重述,而非自己的独创。直到现在,我们仍然可以在英国宪法中体会到习惯和惯例的重要地位。在中世纪,西方流行的观念是,习惯和习惯法是除教会法之外,唯一体现自然正义的法律,即使是君主也无权创立或者改变这种法律。由此可见,在中世纪时期习惯和习惯法在西方不单单是正式的法律渊源,更是最具权威的法律。

三、我国刑事习惯法的特征(www.xing528.com)

我国民族种类多,且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形式使得我国的刑事习惯法往往伴随着民族性,即在我国,基于对汉族文化的选择,使得汉族文化背景下人们所公认的具有约束力的惯常做法已经基本都纳入了现行的法律体系之中。因此,就我国而言,刑事习惯法主要表现为各少数民族地区在刑事方面对某习惯、惯例抱有法的确信的情形。虽然我国各地区生活的人们在地理、历史、文化、经济发展等方面有差异,在刑事习惯法上各有其个性,但从哲学的角度,每一事物都是既有个性又有共性的,这些共性决定了事物的基本性质,也表明着刑事习惯法的特征。

第一,多元性。全国各地区之间的差异往往集中体现于当地文化的差异上,正如国学大师钱穆先生的一句名言,“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解决。”刑事习惯法本质是一种文化现象,其社会规范的角色体现的是较浅一层的意义,因此,正是文化的多元性决定了我国在刑事习惯法上的多元性。

第二,意志性和民族精神性。特定地区的刑事习惯法是其在长期的日常生活中对各种刑事案件的处理,在群体意识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集中体现了它们自身的精神和意志。另外,这些习惯法又往往和它们的宗教信仰、图腾崇拜、禁忌和伦理道德相交融,诚如黑格尔所言:“民族的宗教、民族的政治制度、民族的伦理、民族的法制、民族的风俗以及民族的科学艺术和技能,都具有民族精神的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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