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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发展辩证研究-民族自治地区的变通规定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长此以往,结果只会是既损害了经济法中刑事责任条款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又削弱了刑法典的保障其他部门法律正常实施的功能。最后,从刑法的适用上看,附属刑法也将能够更好地协调好刑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关系。

中国刑法发展辩证研究-民族自治地区的变通规定

从立法效果上去评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几乎可以说是一句废话,让其成为我国立法上的习惯用语,实害匪浅。反思我国附属刑法立法模式存在的问题刻不容缓。具体而言,我国附属刑法立法存在如下缺陷:

1.规定笼统、空泛,不利于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只是口号式、宣示式地对刑法典的重申,在刑法典对这类规定不十分明确的情况下很难得以实际操控。此类空洞的表述,一方面,表明了立法者在立法活动中对刑罚手段过于崇拜,以为只有事事处处都以刑罚为武器,整个社会最终才能形成良好的法律秩序。另一方面,也反应了立法者在立法态度上的轻率、急躁以及狐假虎威的心态。在他们看来,使用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刑法经典表述方式,便能使相关法律在刑法威慑力的保驾护航下得到有效地实施。不得不说,这种狐假虎威的立法态度,只会让我们的法律用语显得凝重,而实际运用过程中的效果与立法者的目的相违背的残酷现实,也将给民众以法律乃田野中的稻草人之感,此时,法律的威信必会面临严重挑战。如此模糊的表述,即使人们愿意以其为行为准则,也很难使行为人预测到自己的什么行为违法,违反什么法,构成什么犯罪,可能受到怎样的处罚,这是有违罪刑法定原则的。

2.不利于相关部门法与刑法之间的协调。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部门法观念很强,在立法过程中,往往是根据调整对象的不同划分各自的地盘,由本部门法的相关专家进行,所以在制定这些非刑事法律规范时,即使涉及到刑事责任条款,鲜见有邀请刑法学方面的专家、学者参与讨论。这便导致了附属刑事责任条款与刑法典分则在罪名、罪状上出现不协调、不配套,更荒谬的是,根据一些现行的附属刑法规范规定的内容,并不能依刑法归纳出罪名究竟是什么。以我国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反垄断法》为例,该法第52条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条文内容中描述的行为进行分析,参阅我国刑法分则,表面上看可能构成的是妨害公务罪,但是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所使用的并不是该罪名下所谓的暴力、威胁的方法。要依我国的刑法对这类行为进行定罪处罚,至今难以找到一个适宜的罪名,从而使得该刑事责任条款处于形同虚设的尴尬境地。长此以往,结果只会是既损害了经济法中刑事责任条款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又削弱了刑法典的保障其他部门法律正常实施的功能。(www.xing528.com)

(四)探究附属刑法在我国的适用途径

早在1997年刑法典修订之前,就有学者建议,应当改变我国在附属刑法上的立法思维,直接将犯罪构成与法定刑予以明确表现,使附属刑法能直接适用于行为的定性。但是立法者深深受制于法典应“大而全”的观念之中,致使我国至今都没有真正意义上的附属刑法。从我国经济发展需要这一实际出发,加上世界各国在相关刑事立法中的经验,我国在一些非刑事法律规范中制定真正意义上的、能直接区分罪与非罪以及确定相应法定刑的附属刑法是必要并且可行的。在经济、行政领域制定真正意义上的附属刑法:首先,从立法上看,将更有利于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其次,从刑法典的稳定性来看,现代社会生活节奏快、变化多样,经济犯罪和行政犯罪的类型将会越来越多,只有在附属刑法中对这类犯罪进行规制,才能跟上经济法律和行政法律的变动步伐,及时地修改有关附属刑法,刑法典的稳定性与社会变化发展之间的冲突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最后,从刑法的适用上看,附属刑法也将能够更好地协调好刑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在认定犯罪上,由于经济法、行政法的禁止规定与经济犯罪、行政犯罪存在明确的对应关系,了解经济法、行政法的禁止内容的同时,便能了解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因而更容易认定犯罪。另外,从预防犯罪的角度而言,将经济法、行政法的禁止内容与刑法内容相分离的做法,常常导致相关从业人员只了解经济法、行政法的禁止内容,不知道刑法有相关的禁止规定,出现了以为只是构成违法,不构成犯罪的错误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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