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国刑罚结构的重刑倾向体现在死刑罪名数量多。1979年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充分贯彻了彭真同志“尽量少用死刑”的思想,仅在15个条文中设置了28个死刑罪名,并且大部分集中在反革命、贪污以及一些暴力性或破坏性的罪名当中。但改革开放的一阵风也吹燃了犯罪的火苗,社会治安的恶化让立法者们想到了“乱世重典”,截至1997年刑法修订前,经过20多个刑事补充立法,死刑罪名已经高达77个,死刑范围扩大到了经济类犯罪和非暴力犯罪领域。另外还规定了一些绝对死刑的立法,使得司法机关在一些情况下丧失了自由裁量的权力。到1997年刑法修订,在47个条文中规定了68个死刑罪名,也就是说在当时的430多个罪名中每7个罪名当中就有一个死刑。虽然在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已经废除了主要针对走私、盗窃、诈骗等财产型犯罪的13个死刑罪名,但55个死刑罪名仍居世界前列。据统计,世界上205个国家中60%的国家都已经废除死刑,而我国的死刑执行率占世界的70%。因此有学者认为,我们应当严格控制死刑,只对故意杀人判处死刑,杀一人只能判处一人死刑,杀2人以上的才判处立即执行。这虽然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在具体执行中显然存在相当大的困难,比如共同犯罪中,有多名主犯的情况下如何认定谁才是需要判处死刑的人,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的情况下是否需要突破杀害两人以上才予以立即执行的标准,等等。
其次,监禁刑的刑期普遍较长。西方国家一般以1年为重刑与轻刑的分水岭,而英国被普遍认为是重刑化的国家,原因就是其徒刑的配置基本都是1年以上的惩役。而在中国学者看来,基本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为重刑和轻刑的分界线。在刑法分则351个条文当中有343个条文都设置了监禁刑,单一刑度在3年或2年以下的仅有75条,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监禁刑期限还是比较长的。
再次,管制刑适用日渐困难。管制是我国刑罚体系的主刑中唯一不予关押的刑种,其适用范围也能够在某种程度上体现刑罚的轻重。在人口流动性较小,基层组织监管比较严格的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管制刑取得了比较良好的效果,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人口的流动性不断增大,管制刑开始力不从心。甚至有学者称:“管制刑的使用与其说是体现了刑罚的轻缓化,还不如说是惩罚的虚无化。”实际上,现在管制刑的适用率已经不到1%。也就是说在主刑中唯一不用收监执行的刑种几乎得不到良好的适用,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刑罚机构的重刑化倾向。(www.xing528.com)
最后,刑罚种类较少。边沁认为:“刑法种类的多样性是刑法典完善的标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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