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其他因素
除了社会、政治和思想因素外,还有一些因素导致了重刑主义的产生,比如,从减少刑罚成本的角度来说,古代统治者们大都不愿把钱用在监禁系统上,而对待犯罪人最为经济的方法便是杀戮,这不仅可以节约监管成本而且震慑的效果也比较强。还有,从刑罚的种类来说,资产阶级革命以前世界各国大都以死刑和肉刑为主,这反映了当时的被统治阶级生活比较困窘,罚金刑以及其他的重刑替代措施难以实施。另外,虽然东西方在宗教的信仰方面有所差异,但当时的宗教理念大都宣扬“人生来就是有罪”,还有人性本恶、因果报应等封建观念也都促使了报应主义最大限度的实现。
综上,重刑主义的产生是一系列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包括社会结构因素、政治制度因素、思想因素以及其他因素。即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前的社会结构、政治制度、思想观念等共同促使了重刑主义并使其根植于社会历史中。以至于在高举人权和文明的当今世界,重刑主义仍与我们保持着忽远忽近的距离。
(四)我国重刑化思想之体现
刑法学界普遍认为我国现行的刑事政策有重刑化倾向,不论是“严打”政策的实行还是我国刑罚体系的构建或是在司法实践中的量刑幅度都不同程度地体现了重刑化的影子。虽然从历史的延续性来说,重刑主义倾向并没有什么问题,但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西方国家开始轻缓化的刑法改革却告诫我们不能在重刑化道路上渐行渐远。(www.xing528.com)
1.从“严打”政策看我国的重刑化思想
“严打”即“依法从重从快地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是一种国家政策与刑事政策相结合的、与我国特定时期的历史条件密切相关的具体的国家刑事政策。它以古代的“以刑去刑”、“刑罚世轻世重”、“贼盗重法”等重刑主义思想为其思想基础;以社会转型期严峻的社会形势和犯罪的猖獗为其社会基础;以革命战争时期的各种镇压打击政策和建国初期的镇压反革命运动为其实践基础。
恩格斯说过:“犯罪在按照特殊的规律年年增长着,一定的原因按照特殊的规律性在产生一定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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