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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发展的辩证研究成果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主观主义理论把刑罚预防的重点放在了预防已犯过罪的人再次犯罪上来。客观主义理论认为人具有绝对的自由意志,主观主义理论则认为,人之所以会犯罪是受到本身和环境的影响决定的,这两派的观点显然都过于极端。一般而言,客观主义理论主张刑罚应当与客观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相适应,主观主义理论则主张刑罚应当与行为人的危险性格和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中国刑法发展的辩证研究成果

2.在刑罚的对象上,主张行为人主义。主观主义理论认为应被处罚的不是行为而是行为人,认为具体表现于行为人行为的社会危险性进而到具有危险性的犯罪人本身。新派学者把刑罚的对象放在了研究行为人的性格上,行为只具有征表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的作用。只有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作为犯罪行为的征表显露出来时,才能对其科处刑罚。

3.在责任产生的依据上,主张社会责任论。主观主义理论认为犯罪人之所以要受到刑罚处罚,不是因为在道义上产生的责任,而是出于防卫社会的需要。由于对社会造成危险的是犯罪人自身的危险性格,出于防卫社会的需要,社会必须要防止这种具有危险性格的犯罪人的继续侵害,必须对犯罪人科处刑罚。构成刑事责任的依据,不是具体的行为,而是对社会造成危险的犯罪人的危险性格。

4.在刑罚论上,主张目的刑论。主观主义理论认为刑法正当化的依据在于目的的正当性。刑罚是由国家发动的,因而具有社会性。刑罚就是为了保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存在的,同时刑罚对犯罪人也具有改造的功能,使其人身危险性降低至无,复归到社会中来。总体来说,刑罚的目的就在于防卫社会。

5.在刑罚的目的上,主张特殊预防。主观主义理论把刑罚预防的重点放在了预防已犯过罪的人再次犯罪上来。新派学者加罗法洛指出:“对罪犯必须施以损害仅仅是因为罪犯自身所引起的危险。特殊预防应是刑罚的直接目的。”①因此,刑罚最重要的是消除那些已经犯罪的人进行再犯罪的可能性,即通过教育和改造犯罪人的危险性格,进行特殊预防。

总的来说,主观主义理论的基本观点是围绕着犯罪的本质为犯罪人的危险性格而展开的,因此主观主义主张刑罚个别化,认为对不同的犯罪原因,不同人格的犯罪人应有不同的刑罚,甚至是视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能否被认为对社会无害,可以回归社会中来确定对犯罪人科处短期、长期或永久的刑罚,这实际上是主张不定期刑。因此,主观主义理论主张宽松的罪刑法定原则,在构成要件上主张抽象化,甚至为了个别具有相当人身危险性的行为人可以运用类推解释来对其科处刑罚。

(二)主观主义理论缺陷

由于主观主义理论的产生就是为了控制当时日益高涨的犯罪势头,是为当时的时代所服务的,其从产生之初就站在了防卫社会的立场上,因此不免带有浓厚的国家主义色彩,过于绝对化的理论本身也存在着固有缺陷。

1.主观主义理论过分强调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过分注重特殊预防的刑罚目的,强调刑罚个别化,这无疑会导致同样的客观外在行为和同样的危害后果,却因为行为人的犯罪原因和人身危险性不同而产生了不同的定罪量刑。况且,人身危险性的标准过于抽象,很难准确地判断人身危险性的有无和大小,难以有一个统一的衡量标准。无疑,主观主义理论忽视了罪刑均衡原则,很容易导致法官拥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引起刑罚权的恣意和滥用。

2.主观主义理论也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由于主观主义理论是根据行为人的危险性格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来科处刑罚,若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已达到了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而法律又尚无具体罪名符合该行为人的行为时,允许通过行为人的罪行和征表出来的主观恶性推断出另一个相对较小或相对较大的主观恶性,进而达到对其科处刑罚改造的目的,实际上是允许类推解释。另外,由于刑罚的长短取决于对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的程度,这是一种不定期刑的主张,这样不仅不利于对犯罪人人身权利的保护,也不利于法律的确定性和权威性。(www.xing528.com)

3.主观主义理论不利于法益保护。由于刑法是保障法,只有在行为客观上侵害了法益或者是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时,才会动用刑法来保护。然而,主观主义理论由于过分注重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往往会忽略了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侵害到了法益。这样一来,即使在行为并没有实际侵害或者威胁到法益,也会因为行为人的主观上的恶而定罪量刑。这实际上是在惩罚行为人主观上的反伦理道德性,把法律与道德相混淆,必然不利于法益保护。

三、折衷主义理论

(一)折衷主义理论概述

其实从上文中可以发现,客观主义理论与主观主义理论并非完全对立、不可融合的。从犯罪论上来看,客观主义理论把对刑罚评价的重点放在了客观要素上,主观主义理论则把刑罚评价的重点放在了主观要素上。但是它们并没有只注重客观要素抑或是主观要素,客观主义理论虽然重视的是客观行为及其危害结果,但是依然没有忽略从行为和后果中表现出来的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主观主义理论虽然重视的是行为人的危险性格和人身危险性,但也承认行为人的危险性格是通过外在行为和危害结果所征表出来的,故两者都没有完全忽视主观部分或者客观部分。从这一点来说,两派的观点是可以折衷的,并且这也是两派中的理论缺陷和刑事实践的需要促使折衷主义理论的产生。

两派之间的折衷和融合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相对报应刑论的产生。客观主义理论认为人具有绝对的自由意志,主观主义理论则认为,人之所以会犯罪是受到本身和环境的影响决定的,这两派的观点显然都过于极端。因此,折衷主义的相对报应刑论认为行为人一方面受本身和环境的影响,另一方面则在自身可支配的一定范围内有规制行为的自由。

2.人格行为论的产生。一般而言,客观主义理论主张刑罚应当与客观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相适应,主观主义理论则主张刑罚应当与行为人的危险性格和人身危险性相适应。而折中主义理论把两派的观点融合起来,认为没有脱离行为的人格,也没有脱离人格的行为。行为人以自由意志选择了犯罪,就表露出行为人的人格,行为与行为人的性格就联系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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