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水资源分权管理实践
世界银行关于水资源分权管理的政策在一些国家已被采用。斯里兰卡、菲律宾和印度尼西亚开始在供水系统管理中扩大用水户协会(Water User Associations——WUA)的作用。菲律宾和印度尼西亚许多小型公共灌溉系统已移交给农民管理。南非政府部门开发地下水效率低,转为私人开发后,灌溉面积和粮食生产迅速增长。有的国家灌溉部门与用水户协会就水费征收签订协议。阿根廷许多小的用水户协会联合之后,获得规模开发经营的好处,减少行政开支,输水效率提高10%。
利用水市场是改善水资源分权管理的另一途径。由于水资源短缺,以及不同类型用水的价格差别大,水市场被作为改进水的分配、减少缺水对经济影响的手段。水市场交易中,对放弃用水者给予补偿,这为水的高效利用提供了激励机制。水市场可在两种水平上运作,第一种是在一个水管区或灌溉区内的用水户之间进行;第二种是在不同水管区的用水户或用水户协会之间进行。要使水市场有效地运行,需要作以下一些体制和组织上的安排:①对一些小河流或灌渠建立可转让的水权或用水权制度;②由于地表水与地下水是相互联系的,也要建立地下水的转让机制;③建立一套执行制度和水事纠纷处理制度;④对于不能进入市场的社会性用水,应作出适当安排。
智利是鼓励水市场的少数发展中国家之一。1981年国家水法典规定了水权转让制度,这有利于水市场的形成。在智利北部和中部地区的一些流域,用水权的市场交易较为普遍。用水户协会在其中发挥着作用。技术上,一些灌渠设置可活动闸门,能方便地调节配水。墨西哥1992年新水法允许在灌区或用水户协会内部进行水的市场交易。(www.xing528.com)
我国现行水法规定:“我国水资源的行政区域管理由三级构成,即国家级、省级和县级,这三个不同的管理层面分别承担着我国水资源的宏观管理、中观管理和微观管理责任。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部,它代表国务院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省、地、县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一系列相关工作,属于中观管理和微观管理范畴。然而,在实践中,上述三种不同的管理功能往往难以截然分开,这是因为一项具体的水管理事务常常可能涉及到不同层面的管理部门,并由它们共同协作来完成。所以,在实际过程中,行政区域管理模式主要是依照本行政区域已确定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建设等各项事业总体发展规划对水资源开发和利用进行统筹管理。
我国《水法》明确提出:“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统一管理是从水资源利用中的“横向关系”,协调同一流域中利用者之间的关系,突出了管理体制中的“流域管理”职能;分权式管理是从水资源利用与管理中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管理者与利用者的“纵向关系”,反应了管理权的执行与实施,强调了区域管理职能。实际上,我国现在推行的管理体制中,贯彻了统一与分权的指导思想。统一体现在中央水资源管理权限的统一、流域管理权限的统一、各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权的统一;分权体现在中央对各流域管理权限的分派,中央对各行政区域管理权的分派,各行政区域对本辖区内水管部门、用水主体管理权的分派。统一要实现流域与流域间的统一、本流域内各区域的统一、各用水活动的统一;分权要实现流域与流域间的分权、流域与行政区域的分权、流域内的分权、区域内的分权。统一体现在分权管理中的各个层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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