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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水资源管理模式研究成果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水法》第二章对水资源的规划作出全面的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我国水资源管理模式研究成果

二、我国现行水资源管理模式的内容

(一)我国现行水资源管理的基本制度

根据我国现有的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我国现行水资源管理的基本制度框架有以下几点。

(1)水资源权属制度。根据《宪法》第九条、《水法》第三条的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所以,我国水资源权属上奉行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

(2)提倡国有民用制度。《水法》第六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3)水资源规划制度。《水法》第二章对水资源的规划作出全面的规定。国家制定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规划分为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包括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区域规划包括区域综合规划和区域专业规划。

(4)水资源保护制度。《水法》第四章提出国家保护水资源,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改善生态环境。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注意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拟定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

(5)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用水制度。《水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运资源。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应当结合本地区水资源的实际情况,按照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合理组织开发、综合利用水资源。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6)水资源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除外。(www.xing528.com)

(7)水资源配置制度。《水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国务院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宏观调配。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应当依据水的供求现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流域规划、区域规划,按照水资源供需协调、综合平衡、保护生态、厉行节约、合理开源的原则制定。

(8)水资源管理体制。根据《水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9)水利是基础产业。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国家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实行优先发展水利产业的政策,鼓励社会各界及境外投资者通过多渠道、多方式投资兴办水利项目。

(二)我国现行水资源管理体制的表现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水资源管理体制几经变革,由2002年修订的《水法》加以确定:“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中国现行水资源管理体制是基于这一规定而建立的,大致格局是:全国水资源与水土保持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总理任组长,国务院有关11个部委负责人组成),负责审核大江大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水土保持的重要方针政策和水害防治的重大问题,处理部门间、省际间有关水资源综合规划及重大水事矛盾。水利部为国务院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指导省级水行政的主管部门的业务;各流域机构按照水利部的授权协同执行《水法》,负责协助水利部处理流域内有关河流治理与防洪安全,统筹流域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协调流域内省际和行业间的水事矛盾等。目前全国设有七大流域机构,即长江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淮河水利委员会、海河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委员会、松辽河水利委员会和太湖水利委员会。各级地方政府也设立了相应的水利行政机构。中央有关部委和水利部相互配合、协调管理某一方面水务。如国土资源部管理海洋资源环境保护部协同管理水污染治理和水资源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导城市供水节水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负责指导城市采水和管网输水、用户用水中的节约用水工作并接受水利部门的监督。交通运输部组织水运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规费稽征;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和防止船舶污染、航海保障、救助打捞、通信导航工作;实施船舶代理、外轮理货、航道疏浚、港口及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布局的行业管理,等等。

根据《水法》第十二条规定,水利部的主要职能有:拟定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组织起草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统一管理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国家水资源公报;指导全国水文工作。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间的水事纠纷。拟定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编制、审查大中型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组织拟定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大江、大河、大湖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和开发;办理国际河流的涉外事务;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水利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水电电气化和乡镇供水工作。组织全国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负责水利方面的科技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国水利队伍建设。承担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国防洪工作,对大江大河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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