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现行水资源管理模式的法律依据
目前,中国水资源管理坚持的是政府权威主导的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是建立在我国与水相关的法律之上,具体来讲,有以下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从法律上明确了水资源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家作为产权代表对水资源实施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该法于2002年8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水法》规定: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水法对于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具有重要意义。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该法于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且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水土保持法》实施以来,对规范水土保持工作,保护水土资源,治理水土流失,减少江河泥沙淤积,改善生态功能,促进水土保持事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该法于1984年5月11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该法对防治地表水、地下水污染的管理作了明确规定,是我国防治水污染的基本法。(www.xing528.com)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防洪法》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是蓄泄兼施、以泄为主、综合治理,通过保持水土、建设水库、加固堤防、合理使用蓄滞洪区,建立一套完整的防洪体系。这部法律总结了解放以来我国抗洪工作的经验,明确了防洪工作的基本原则,强化了防洪行政管理职责和各项制度,为防洪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它的实施标志着我国防洪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1998年防汛抗洪期间,各级人民政府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相继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一切工作都服从和服务于抗洪抢险工作,党政军民、各行各业齐心协力抗洪抢险。依法对江河进行清障、除障,依法进行水库、水电站的汛期调度,依法征用车船等各种物料。事实证明,《防洪法》的实施对1998年的防汛抗洪起到了重要作用。
除此之外,涉及水资源管理方面的法律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这些法律都有涉及水资源管理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处理水事纠纷也作出了相关规定。
此外,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国务院又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行政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条例》、《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水利产业政策》,等等。
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水利部又颁布了一系列部门规章,主要有:《水功能区管理办法》、《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水文管理暂行办法》、《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省际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暂行办法》、《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规定》、《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等等。
以上这些法律法规及规章是我国水资源管理的法律依据,对于规范我国水资源的管理发挥重要作用,尽管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但这为我国水资源管理变革提供基础与保障。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