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水资源是特殊的公共资源(物品)
当今世界,水资源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稀缺资源,人类已经面临严重的水资源危机。以上三大属性决定了水资源是一种非常特殊的公共资源。
以J·Briscoe为代表的经济学家主张水资源和其他私人物品一样可以在市场上定价。J·Briscoe在1996年向国际排灌委员会世界会议提交的报告中,从经济学的需求—供给理论出发分析了水资源的经济学属性。他认为水资源和其他私人品一样对使用者有价值,并且使用者愿意为此支付费用。因此消费者的货币选票决定了水资源的价值。只要使用水资源的收益大于成本,消费者就会继续使用水资源。
持不同观点的另一些经济学家则认为应当将水资源视为公共物品。这派经济学家的代表是Chambers。他反对在竞争市场上对水资源定价。他认为安全的水资源是人类的基本需要,应当保证每个人都能使用一定量的水资源。农业灌溉用水减少了穷人获取食物的成本,因此在适当的时候应该补贴农业用水。水资源还具有生态、环境和美学价值,如果只按照支付意愿分配,完全尊重消费者的货币选票,可能使水资源转为其他用途。而水的生态环境价值毫无疑问是应当受到保护的,否则是不合理的。另外,水资源是一种社会品,贫困的人群可能无法支付由竞争市场设定的价格。但是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提供水资源给这个群体,对全社会来说,社会福利是增加的。
上述两派经济学者的观点各有可取之处,但是仍然有很多问题难以回答。Briscoe的私人物品理论是以水资源具有使用价值,人们愿意为之付费作为出发点的,但是使用价值的存在并不必然成为市场定价的基础,因为市场的发展是在产权界定的前提下稀缺物品的使用价值交换,如果产权界定问题难以解决,私人物品是否成立就是问题。对水价格弹性的调查可以证明人们在使用水资源上的价格敏感性,但是这是以特定的水资源分配管理制度和水资源用途为基础的,并不能由此说明水资源的竞争性和排他性。Chambers的公共物品理论是以水资源的社会必需品属性和生态价值出发的,与前者一样是以结果来解释界定水资源经济属性的原因,没有考虑在一定程度上建立排他性水资源以提高利用效率的问题。
水资源和普通的经济物品有显著的不同。水资源是一种价值复合型资源。按利用方式,对水资源的利用可以有多种不同的竞争性使用方式,可以用于农业灌溉、发电、饮用、娱乐、休闲等;按水资源的来源,水又可以分为地下水和地表水。水的流动性导致测量和跟踪水资源的特定部分非常困难。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很难规定水圈中某部分水属于某人所有;即使规定,也无法保证这部分水不被别人使用。由于这种物理特性,水属于经济学中所说的排他成本很高的资源,要确立和保护水资源的专有财产权不仅非常困难,而且成本很高,对水资源规定、保障和实施专有的财产权的成本远远超过了任何可以得到的收益。因此要一概将水资源界定为公共物品或者私人物品都是不合适的。(www.xing528.com)
持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是C·J·Perry,Perry认为水资源是典型的具有混合性质的物品。要确定水资源是公共物品还是私人物品应当视具体用途、具体时间而定。这是因为以下两方面因素。
一方面,水资源有多种用途,其性质决定水资源既是公共物品又是私人产品。水资源及因水资源利用而产生的服务包括水资源产品、水衍生产品、水配置产品。水资源产品是指以水为原材料,直接加工生产的产品,如工农业及生活用水等;水衍生产品是指以水为载体生产或提供的各种产品和服务,如水力发电(水携带的能量)、水面旅游等;水配置产品是指用于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避免或减少水灾害的各种工程与非工程设施或措施。跟Perry持类似观点的还有Easter、Becker和Tsur(1997),他们认为不同的水资源服务可以分为不同类型。私人开凿的水井可以看成是私人品,因为它可以排除他人的使用。大型灌溉系统则是俱乐部品。因为社区内的人都能使用这项服务,而且使用这项服务的人多,监管困难,不具有排他性。地表水和地下水源则是公共品。
另一方面,在特定时间和情况下,水资源应当被界定为公共物品,而当时间和具体情况发生变化时,水资源则应当被界定为私人物品。从边际效用的角度分析水的价值,我们可以发现,市场价格反映的是商品的边际效用,而且在边际效用稳定变化时,市场手段运行得很好,但是水资源并不符合这样的特征。不同的情况下水的边际效用变化很大。比如对于处于干旱中的人来说一单位水产生的边际效用就很大。他认为这时水资源被用于满足人类的基本需求,不应当被看作是经济品而应当被看作是公共品。但是一旦基本需求得到满足,价值判断就应当基于消费者的货币选票。也就是说,在供给的更高阶段,也就是边际效用曲线的底部,水资源可能被用于满足人们更高层次的需求。社会中较富裕者可能将更多的水用于为他家门前草地保绿,也可以用于修建私人游泳池。水资源的这些利用方式对社会来说,边际社会收益小,消费者的支付意愿决定了其价值。因此在消费的不同层次,水资源应当看作是不同的物品。
混合品的特点是同时从市场和政府获得资源的配置,国家为了保证社会大众(主要是占社会绝大多数的低收入者)对这种产品的消费,常有意识地将这种产品的价格定在低于市场价格的水平上,由国家对生产者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给予相应补偿。市场的调节作用至多只能对其由市场配置资源部分产生效应,而由政府配置资源的部分则具有了一定程度的公共产品特性。很多价格与价值背离的水资源服务,是因为其具有混合品特性,其价格构成存在缺陷,包括:消费者消费公共产品所应支付的费用,政府为限制消费、保护资源、维护社会公平而应进行的收费,政府为纠正外部效应而应进行的收费等。
基于以上分析,本书认为,水资源是一种特殊的公共资源(物品),首先具有公共资源的性质,水是生命的基本要素,是每个人必需的,从人权角度讲,享受水资源是人权的组成部分;水资源还具有生态、环境和美学功能。因此,对水资源的处置要坚持公平、公正、公益的需要。其次具有一定的私人产品的性质,可以通过市场进行交易,达到水资源的最优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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