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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转型期散杂居民族政策的评估标准及改进研究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此基础上,国家民委与有关部门应研究确立政策“废”、“留”、“改”、“立”的标准,确立完善政策必须坚持的原则以及创新政策必须反映的价值理念。

社会转型期散杂居民族政策的评估标准及改进研究

一、确立“废”、“留”、“改”、“立”完善政策的评估标准

在政策梳理的基础上,国家民委与有关部门应组织专家与民族工作者,系统地梳理、厘清我国现有的散杂居民族政策或法律法规,全面把握我国散杂居民族政策的现状。在此基础上,国家民委与有关部门应研究确立政策“废”、“留”、“改”、“立”的标准,确立完善政策必须坚持的原则以及创新政策必须反映的价值理念。

(一)确立政策“废”、“留”、“改”、“立”的标准与依据

“废”,即废除、废止。对于既有的散杂居民族政策中过时、失效的政策法规,政策制定者或政策执行部门应统一宣布废止和失效。衡量政策“废”的标准与依据,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既有政策法规与上位法发生冲突,或者与不同行业部门之间的法规相冲突;二是既有的政策法规属于阶段性工作,适用期已过,或者有关工作已完成;三是新的政策法规出台取代旧政策法规;四是既有的政策已经不适应目前社会经济发展形势,等等。

“留”,即保留、坚持。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散杂居民族政策经历孕育、确立、发展三个阶段,历时90周年的发展历程。绝大多数符合我国国情,是成功的民族政策,应当保留与坚持。衡量政策“留”的标准与依据,可以借鉴美国威廉·N·邓恩的《公共政策分析导论》(27)一书中决策标准的六个类型:效益、效率、充分性、公正性、回应性和适当性。(28)

“改”,即修改、修订。我国既有的民族政策,过去是正确的。社会转型期,虽然政策环境发生了变迁,这些政策基本能发挥效能,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这些政策法规的某些具体的条款针对新时期的某些特殊情况有些滞后,需要完善。衡量政策“改”的标准与依据,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既有政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个别条款应随时代的变迁而变化;二是既有政策目标在新时期显得不够明确;三是既有政策执行主体不够明确;四是既有政策监督主体、监督对象、具体责任、奖罚措施不明确,难以落实,影响政策监督效果。

“立”,即新立、制定。随着时代的发展,散杂居民族地区出现了新的情况或问题,需要寻求问题的解决方法;或决策者为了达到新的目标,诸如经济效率、社会稳定、公平正义,实现政策指标,在分析具体的政策问题时,需要制定新的民族政策来进行导引或规范。衡量政策的“立”的标准与依据,必须充分考虑政策问题与政策目标。(www.xing528.com)

“凡是科学,其目的都在于发现,而凡是发现,都要或多或少地动摇既有的观念。”(29)散杂居民族政策的“废”、“留”、“改”、“立”,是为了完善与创新民族政策内容,保障散杂居少数民族的权益,推动政府民族政策的法制化、科学化和民主化。

(二)完善创新中国特色散杂居民族政策应遵循的四项原则

完善创新中国特色民族政策应遵循以下四项原则:一是坚持法治原则,即民族政策的调整完善,要严格依法办事。二是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即从我国的国情、少数民族的实际以及民族地区发展变化的具体情况出发,探讨民族政策的坚持、完善与创新。三是效益原则,既对民族政策产生的绩效进行分析,也要对政策目标的达致程度进行衡量,还要关注政策效益与政策投入之间的比率。四是统筹协调原则,即对民族问题的认知与政策的设计,必须有系统、协调的观念与意识,既充分考虑全国大环境大政策,也要统筹考虑民族地区的特殊性。(30)

(三)完善创新中国特色散杂居民族政策应坚持的四种理念

完善创新中国特色散杂居民族政策应坚持以下四种理念:一是坚持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理念;二是必须贯彻“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应相互离不开”的“三个离不开”理念,促进民族团结和谐;三是必须体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等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题;四是着眼于我国多民族共生与多元文化并存的现状,努力践行以人为本、共生互补的价值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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