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决散杂居民族政策个性问题的对策
(一)解决城市散杂居民族政策问题
城市民族工作,是执行城市民族政策的一项涉及面广、敏感性强、具有复杂性的综合系统工作。随着城市化和城市多元化的发展,城市民族工作是民族工作与城市工作中的难点与重点问题。社会转型期,深入研究新形势下城市民族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总结经验,探索规律,把握特点,完善与创新城市民族政策,是当前民族工作的目标诉求。
1.转变工作理念,强化服务意识
城市少数民族是城市中的弱势群体,是影响城市民族关系的重要因素。随着城市化进程和民族散居化程度的加快,城市民族工作所起的“桥梁、窗口、示范、联谊和辐射”等作用日益显著,城市功能与地位得到提升,对促进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具有愈来愈重要的作用。因此,党和政府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积极探索工作方式,强化服务意识,转变过去“重管理轻服务”的工作理念,使民族工作从管理型变为服务型,以人为本,促进城市少数民族的全面发展,自觉地维护城市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在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管理方面,强化服务意识,积极引导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融入城市社会。一是流入地城市应积极帮助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融入城市,保障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劳动、社保和政治权利,积极帮扶少数民族群众解决就业创业难题,帮助少数民族融入城市社会。二是要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队伍管理素质,切实保障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一方面,要努力提高城管执法队伍的业务素质,应集中培训,普及民族知识和法律知识;另一方面,要通过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及个体户、企业排忧解难,树立良好的形象。三是城市管理应逐步建立和完善市、街道或社区的联动执法模式,增强执法效率,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四是要建立并完善城市社区组织和民族社团,如成立民族团结联谊会、民族团结促进会,充分发挥积极作用,增强服务意识。要通过社团组织的介入,划好流动人口个体经营的范围。如武汉市规定,兰州拉面馆在方圆五百米之内不容许开设第二家,防止因恶性竞争引起矛盾,加强了内部团结协作。五是要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与本地群众的沟通工作,举办联谊、联欢活动,让少数民族参与当地社区建设,参加社区公益活动,加强民族团结意识。
2.探索城市民族工作新模式
城市民族工作是一项长期而又重要的工作,不但涉及民族问题,而且涉及经济、教育、文化等方面的问题。在社会转型期,城市民族工作的热点问题与新形势下涌现的新问题影响我国城市民族关系,已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北京城市民族工作堪称我国城市民族社区建设的典范,上海城市民族工作代表了当前我国城市民族工作发展的方向,武汉城市民族工作是我国城市民族工作建立服务型体系的一个典范,(2)“472”工作模式(3)与“365”工程(4)值得借鉴。这些城市在实际工作中成功探索的宝贵经验,值得借鉴与推广。
探索城市工作新模式,尤其要立足社区。城市社区是了解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重要窗口。城市政府要通过社区服务点,了解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职业、分布、人员结构等基本情况,了解他们的能力和潜力、处境和需求,构建统一的社会管理信息平台。通过社区联系点,发放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手册,正确引导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就业与创业,进行管理创新。其次,城市政府有关部门应通过民族政策进社区、民族文化进社区、为少数民族服务进社区活动,摸清社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与诉求。再次,通过社区,向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宣传党的民族政策等法律法规,宣讲城市民族工作制度,宣传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成功经验与典型事迹。最后,依法加大对少数民族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当前,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违法犯罪问题,已成为影响城市治理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斗殴、偷盗、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城市政府应采取打击与防控相结合的方法,以事先教育预防为主,同时,加大打击力度,震慑违法犯罪活动。对于犯罪团伙的为首分子、骨干分子,必须严格依法处理,不可因为是少数民族而姑息迁就;对其他受骗上当的人员,应在加强教育的基础上,商请流出地公安部门协助遣返。
3.规范城市民族工作的行政执法主体,使城市民族政策更具有可操作性
(1)完善《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明确城市民族政策的行政执法主体。建议完善《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时,把少数民族生产、生活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有关工作,尤其是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明确纳入城市民族工作部门的工作范围,明确城市人民政府以服务为主要宗旨,为城市少数民族在就业、居住、生活、职业培训、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方便,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推进政务公开,促进廉政建设和依法行政,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2)完善民族宗教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主体的独立性。针对我国民族宗教工作机构设置混乱的现象,加强基层民族宗教工作行政执法主体建设刻不容缓。建议强化民族宗教工作机制,落实各级民族宗教机构的“三单一主”,即“实行机构单设、经费单列、编制单设,使民族宗教机构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发挥民族宗教工作的效能。
(3)针对民族宗教工作机构行政执法人员不足的现象,建议应健全各级民族宗教工作执法机构,增加执法人员编制,使执法主体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与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任务相适应;应加强对各级政府行政执法主体建设的督促检查,确保基层民族宗教行政执法机构设置和执法人员配备合乎法律要求。(5)
4.建立城市民族工作的网络体系
在我国,城市是一定区域范围内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活动中心,其政治文明程度较高,信息、经济、文化发达,是具有多种社会功能的综合体。维护民族团结与和谐民族关系的工作任务大多集中在城市,因此,以城市为中心,建立健全社会网络建设对沟通信息、维护社会稳定有着积极的作用。我国很多城市已初步以城市为中心建立社会网络,如河南省南阳市强化社会化网络建设,成立市、县、乡、村四级民族工作领导机构。在市、县、乡和民族聚居村都建立健全了民族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工作职责和任务,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民族方面的重大问题。同时,南阳市充分发挥四级民族团结经济发展促进会的社会功能,成立了“民族团结经济发展促进会”,在化解民族关系方面的不安定因素、抵御境外渗透、发展民族经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6)
建立城市民族工作的网络体系,既包括建立城市与城市之间的横向网络体系,也包括建立城市与所管辖地方的纵向网络体系。前者是城市之间经济文化联系、交流的平台,后者是城市民族工作的管理体系。同时,建立健全大城市与少数民族地区中、小型城市民族工作的网络体系,是创新城市民族工作的新思路。通过在大中城市建立民族经济与文化交流中心,集中大中城市的人才、交通、信息、文化优势,以及民族地区的资源、物产、旅游、民俗优势,使之成为大中城市与民族地区之间物流、人才流、信息流互动的展示平台,突出大中城市对民族地区中、小型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产生“辐射”作用的内容。如武汉市与少数民族流出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建立了“三互三共同”工作机制,即“信息互通、定期互访、干部互派,共同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共同推动经济贸易合作,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健全城市民族工作的互助合作制度,开展贸易合作、经济交流、文化互动、干部互派等活动,提高城市民族工作的效能。
建立城市民族工作的网络体系,需要各城市齐心协力,建立城市管理应急预警系统与联动机制。根据国家民族关系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思想等最新评估体系,根据预警体制涉及历史、宗教、心理、环境、国际因素等相关因素,以及城市民族工作的具体情况,各地应建立健全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管理应急机制与预警系统。城市民族工作不是民族宗教部门一个单位的工作,需要城市各管理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因此要建立健全处理问题的联动机制。联动机制的建立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建立城市政府民族宗教委员会、城市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民族宗教协会、民族宗教场所、社团、社区等联合处理问题的机制;二是建立城市与城市之间、人口流入城市政府与人口流出地政府之间的联合处理问题机制。通过协调沟通,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加强民族团结,促进城市民族关系,构建和谐文明城市。
5.完善民族宗教工作长效管理机制
由于城市民族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单靠统战部门与民族宗教部门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必须齐抓共管,明确分管领导的权利与职责。如武汉市“四共两联合”工作机制,是近年来武汉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在总结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服务和管理工作社会化所提出的工作机制。“所谓四共两联合”,即“信息共享、秩序共管、教育共抓、服务共担,联合执法、联合调研”。武汉市各部门强化以统战部门牵头的区(县)民族宗教工作长效管理机制,真正做到各负其责,各司其职。(7)在维护民族团结方面,南阳市民委总结实行了五大长效机制,即组织协调机制、培训教育机制、表彰惩戒机制、不安定因素排查上报机制和突发事件应对机制,使影响民族团结的不安定因素及时得以化解,做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县”,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保持了南阳长期的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同时,健全制度,完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制。借鉴北京、上海、武汉、广州等城市流动人口管理的经验,探索适合城市特点的成功管理模式。如广州针对外来务工人员推出了“积分入户”制度,即外来务工人员在学历、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缴纳社会保险、参加义工等社会服务以及获得一定级别以上表彰奖励等方面达到相应标准,即可累积相应分值,就具有申请户口的资格,首先,创立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联系制度。城市政府在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相对集中的社区、饭店、宗教场所、经营点设立联系点,制定少数民族联系点工作制度、信息报送制度,便于联络与管理。武汉市建立了少数民族社区服务点153个,少数民族联系点48个,设立了武汉市民族团结进步促进会来汉少数民族业主分会。这种做法,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效果。其次,建立法律援助中心民委办事处,为少数民族务工经商人员提供法律咨询,为少数民族涉案人员提供法律援助,调解纠纷,保护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正当权益。再次,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更好地融入城市生活,提供细致高效的服务。民族工作部门要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排忧解难,解决好子女入托上学、租赁门面、办理证照等问题,坚持落地就管,让少数民族流动人员进得来、留得住、富得了、安得家。同时,坚持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与宗教信仰政策,保障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二)解决城市民族区民族政策问题的对策
政策问题的形成,是主观与客观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只有在社会公共问题被提上政策议事日程的情况下,才能成为公共政策问题。城市民族区的政策问题,是历史遗留并存在60年的社会公共问题。在社会转型期,在法制化的社会背景下,这一社会公共问题是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1.高度重视城市民族区的特色
城市民族区是我国民族政策发展历程中的特定历史产物,有四个方面的特色:
(1)城市民族区的建制具有特殊性。城市民族区既不同一般的城市社区,也不同于民族乡,有的民族区属于城市民族工作的一部分。有的民族区下辖民族乡。因而,有的城市民族区的建制高于民族乡。
(2)民族区发展历程具有复杂性。民族区建立之初属于民族自治地方,设有民族机构。1955年以后,民族区相当于街道办事处。文化大革命时期,民族区多受冲击与影响,有的曾多次改名,以适应当时的社会环境。现阶段,民族区相当于一般的市辖区,大多成立了区、乡或办事处、村或社区三级管理体制。
(3)民族区民族特色鲜明。城市民族区是城市少数民族的聚居区,尤其是建区少数民族人口相对集中,应加强民族文化保护,加强家庭民族文化教育,保持民族文化的多样性特色,保护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
(4)城市民族区的农业、商业经济特色鲜明,是城市发展的经济增长点。如开封顺河回族区工业是最重要的产业,现有工业企业400家,主要为水泥、火电、化工机械等项目,工业产品250余种,与民族特色无关。农业种植、养殖中,牛羊养殖基地有40多个,与民族风俗习惯有关。商业、饮食、服务网点500多家,还有特具特色的回族食品街,有近百家回族个体商户经营各种名优回族食品,有着鲜明的民族特色。
2.注重调查研究,明确城市民族区地位与性质
城市民族区在城市和农村民族政策中都属于被遗忘的对象,其地位或政策上的优惠还不如民族乡。因此,建议国家民委及相关部门应深入城市民族区进行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城市民族区少数民族生活习惯、宗教信仰及文化传承等方面的变迁,尽早明确城市民族区民族工作的地位与性质,摆脱城市民族区“四不像”的身份,为城市民族区的加快腾飞创造更好的条件。
3.增设“自治市”、“城市民族区”建制
“21世纪是‘城市世纪’,在人类历史上,将会第一次出现大多数居民生活在城市之中的现象,城市发展将由此翻开崭新的篇章。”(8)同时,随着城市化的发展,预计到2025年,全球将超过一半的人口居住在城市,有30个人口规模超过800万的巨型城市,有500个超过100万人口的特大城市,发展中国家城市化水平将增长到65%,发达国家城市化水平将增长到83%。(9)人类历史将出现全球城市化发展趋势,城市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因此,城市化浪潮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市的三级行政单位可以增加‘自治市’的建制。“从国家的现代化建设和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长远目标出发,国家应该通过设置‘民族自治市’来鼓励少数民族走出农村、走向城市,以此加快少数民族地区城市化、城镇化的发展速度。”(10)同时,对还没达到建立“自治市”条件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党和国家根据实际需要,增设城市民族区,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梅尔斯达斡尔族区等民族区的建制一样。(11)城市民族区的建制,为少数民族地区未来城市发展提供了一种思路,政府有关部门应完善城市民族区现有的机制,促进城市的发展。
4.城市民族区民族企业信贷、税务等方面应体现政策优惠(www.xing528.com)
我国城市民族区,分布在河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三个省、区。这些省区的地方性法规中,都对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政策进行了明确规定。如《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对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和饮食服务的企业,以及民族企业在贷款额度、还款期限、贷款利率等方面规定了优惠政策,税务机关对以上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给予减、免,但是,当地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执行起来困难重重,存在互相矛盾或互相抵触的现象。因此,地方的法律、法规应明确执法主体,或者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意见,使法律文件规定的政策具有可操作性。如关于贷款额度、还款期限、贷款利率等方面,可由上级政府每年划出给予民族企业扶持的一定贷款额度,由民族宗教管理部门提供贷款单位信息与支持理由,由银行信贷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支持民族经济的发展。
5.政府应妥善解决城市少数民族社会问题的“三难”
城市少数民族社会问题的“三难”,是指拆迁难、就业难、管理难。
(1)针对拆迁难,民族宗教部门既主动与城市规划与拆迁部门交换意见,积极维护少数民族的正当权益,同时,做好少数民族群众的思想工作,支持拥护政府的拆迁改造工程。
(2)针对少数民族群众“就业难”,民族宗教部门或人事部门通过组织少数民族群众培训就业、鼓励少数民族聚居地群众自主创业等多种方式,帮助少数民族就业、择业、创业。
(3)针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管理难”问题,城市公安、民族宗教部门应加强联系与协作,齐抓共管,发挥民间社团如“民族团结促进会”的作用,同时加强服务意识,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排忧解难,维护其合法权益。
6.健全法制,保障城市民族区少数民族权益
(1)《宪法》及相关法律明确城市民族区建制。自1955年《关于更改相当于区的民族自治区的指示》颁布之后,国家没有专门针对城市民族区的法律、行政法规。在1982年《宪法》及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历次《宪法修正案》所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划分”中都没城市民族区区划设置。但城市民族区存在近60年。如今,我国已是一个依法治国的社会。建议再次修订《宪法》时应增加城市民族区区划内容。同时,《选举法》《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等相关法规在修订时都应增加城市民族区设置相应内容。
(2)建议修订《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增加城市民族区相关内容。城市民族区与民族乡发展历程相似,但是,民族乡从宪法到行政法规都得到了国家的重视,1993年专门出台了《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而城市民族区虽然在20世纪80年代恢复建制,但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在法制中国的当今社会,要求出台《城市民族区行政工作条例》并不过分。基于我国只有5个城市民族区的现状,专门为5个城市民族区出台行政法规是一种奢望,但是,颁布实行20年之久的《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的修订工作已时不我待,因此,建议修订《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时,将城市的特殊行政机构——城市民族区的相关内容增添进行政法规,以突显中国特色与顺应时代的发展。
(3)国家应出台城市民族区享受自治县的政策。在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战略中,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南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延边朝鲜族自治州3个少数民族自治州虽然地位位置都不在西部,但纳入了西部大开发的范围,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同理,5个城市民族区可比照120个自治县政策享受自治县的待遇。建议:一方面,国家在修订《民族区域自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时在自治县相关条款增加城市民族区内容。另一方面,国家民委应主动联合财政部等相关部委出台政策性文件,明确5个城市民族区比照自治县的建制给予相应的政策措施。
(4)完善5个城市民族区所在省市的地方性法规。如完善《河南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重视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同时,与时俱进,针对社会所出现的热点问题,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如针对少数民族群众“就业难”问题,民族宗教部门或人事部门通过组织少数民族群众培训就业、鼓励少数民族聚居地群众自主创业等多种方式帮助少数民族就业、择业、创业。针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管理难”问题。城市公安、民族宗教部门应加强联系与协作,齐抓共管,发挥民间社团如“民族团结促进会”的作用,同时加强服务意识,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排忧解难,维护其合法权益。(12)
(三)解决农村散杂居民族政策问题的对策
1.深入调查,明确农村散杂居地区基层政权的性质和地位
民族乡(镇),是农村散杂居地区基层政权组织形式。由于我国《宪法》等相关法律条文没有明确民族乡(镇)的性质与地位,民族乡(镇)性质问题引起了学术界的争议,一些地方把民族乡(镇)当做一般乡看待,导致民族乡(镇)政策难以落实。由于民族乡(镇)政权性质与地位不明确,民族乡(镇)工作还处于探索阶段。尤其是民族镇,在实际工作中,享受民族乡的待遇。对此,建议如下:
(1)党和国家有关部门应该给予高度重视,组织民族理论专家和民族工作者,深入调查,厘清民族乡(镇)权限与归属范畴,探究民族乡(镇)制度的真正意义。
(2)在《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时,应明确民族乡(镇)的性质、特点和地位,体现民族乡(镇)制度的优越性。
(3)民族镇与民族乡存在差异,对民族乡、民族镇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刀切。民族镇的建设应以项目建设为载体,走开发式的城镇建设之路。对有利于民族镇发展的重点项目,政府有关部门应在贷款、税收等方面重点扶持。
(4)由于民族乡(镇)的共性是版图小、少数民族人口少、底子薄,有的仍在起步阶段,为了发展,债台高筑,因此建议加大对民族镇政策的扶持力度,如在税收分成方面,上级政府应给予支持,提高少数民族乡镇税收分成比重;或是民族乡(镇)自身所创税收,留用于乡镇发展。
2.高度重视农村散杂居民族问题,提高政府执行能力
江泽民同志指出: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本质要求在民族工作上的体现,也是党的民族政策的基本出发点和归宿。(13)民族乡(镇)是少数民族基层政权组织形式,是散杂居民族地区政权的重要表现形式。民族乡(镇)的发展,是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重要内容。因此,党和政府首先要从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民族乡(镇)的重要性,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民族乡(镇)经济发展问题。行动上,党和政府有关部门应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揭示散杂居民族乡村社会经济发展的新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及时解决民生问题。
同时,民族乡(镇)上级部门应做好民族乡(镇)的总体规划,明确民族乡(镇)的定位,尤其是民族镇,应以建设具有民族特色的现代化小城镇为主要目标。一方面,为了促进民族镇的建设与发展,上级部门应该在土地规划修编、用地规模、用地指标、用地价格等方面给予民族镇优先权。另一方面,民族镇的建设应该总体布局、科学规划,突出民族特色,建设具有民族特色的现代化小城镇。如仙桃市沔城回族镇是宗教文化的荟萃地,历有“四十八寺庙、四十八牌坊、四十八古井”之称,有着丰厚的旅游资源,而且,该镇是一个多民族的散杂居少数民族镇,因此,沔城回族镇应力争“湖北省旅游名镇”目标,着重抓好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抓好基础硬件方面的建设,如建设复州古城墙、莲花池观景台、莲花池环绕公路等。二是抓好民族特色的挖掘工作,如民族风情街、七红村回民村居的改造与建设等工作。三是抓好人文史实景点建设及宗教场所扩规,如诸葛亮读书台、佛教普佛寺、道教玄妙观、儒教文圣庙、伊斯兰教清真寺等修缮工作,建设“湖北省旅游名镇”,让旅游业成为沔城回族镇新的经济增长点。
民族乡(镇),是少数民族自己管理自己内部事务、依法行使当家做主权利的一种基层政权。为此,民族乡(镇)部门应提高政府服务意识与执行能力。一方面,坚持以人为本,培养与使用本土特色人才,引进专业技术人才,提高政府职能部门的服务意识,构建服务体系。另一方面,民族乡(镇)部门应认真贯彻党的民族政策,提高执行能力与办事效率,根据民族乡(镇)的实际情况积极帮助少数民族同胞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促进民族经济发展。
3.拓展渠道,加快散杂居民族乡村扶贫开发步伐
(1)采取对口支援、帮扶工程、区域协作、以工代赈、兴办扶贫实体等形式,增加安排“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温饱基金”,高度重视民生问题,帮助民族乡村发展经济。同时,加大民族贫困乡村扶贫产业带的扶持力度,培育特色种植业与养殖业,扶持农副产品加工业,从根本上解决经济收入“空壳村”的问题,真正实现开发式扶贫,开辟农民增收的途径。
(2)加大对散杂居民族乡村交通、信息、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公共产品供给保障的投入,切实加强基础教育、公共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保障体系建设,切实保障散杂居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
(3)民族乡村政府要把新农村建设、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为主要的任务。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当地政府应对少数民族外出务工而引起的田地荒芜、留守儿童增多等问题引起重视,应利用本地资源和政策优势,留住农村劳动力,大力发展民族乡村经济与民族企业,帮助少数民族群众致富,开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局面。
案例36:宜城板桥店镇王台村、流水镇余棚村的新农村建设
王台村、余棚村的回民人口,在宜城总人口中所占比例微乎其微。据统计,2006年底,宜城市总人口有56.45万,汉族人口占总人口的99.7%,有回、满、壮等少数民族3 200人,约占0.23%。回族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80%以上,即占总人口的0.18%。但宜城回族主要集中在板桥店镇王台村和流水镇余棚村,在湖北省乃至全国都是小有“名气”的民族村。王台村、余棚村的回民都是1966年为支援丹江口水库建设成批迁移过来的,既是移民,又是有宗教信仰的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条件较差,扶持难度大,加上回民、汉民自身生活习惯不同,民族融合度较低,回汉之间的纠纷时有发生。近年来,王台村、余棚村被襄樊和宜城市委、市政府确定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村,在人力、物力、财力上向这两个村倾斜,帮助他们解决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有力地促进了这两个村的民族和睦、宗教和顺。如王台村三组与邻组汉民的纠纷由2004年的32起下降为2006年的5起;余棚村三组2006年仅发生1起回汉纠纷。通过新农村建设,王台、余棚两个回民村已旧貌换新颜,昔日“厕所茅坑建路边,牛羊混养在房前,堰塘浑浊死鸡鸭,生活垃圾随处见”的现象不见了。村里道路变宽了,楼房变高了,树木变多了,河水变清了,屋前屋后变整洁了,生态环境更优美了。回民群众打架斗殴的现象少了,勤劳致富的例子多了;扯皮闹事的人少了,关注公益事业的群众多了;抹牌赌博的少了,学科技、学文化的多了;粗野低俗的少了,文明礼貌的多了。2007年3月14日,宜城市委书记曾玉平和市委常委、统战部长郑士忠到王台村三组调研,恰遇该组“牛王别墅”奠基。全组群众见市领导来后,自发地敲锣打鼓,载歌载舞欢迎,其情其景让人无不沉浸在民族和睦、其乐融融的良好氛围中,切身感受到回民汉民亲如一家人。
4.民族乡(镇)应重视本土企业的发展,并发展特色产业经济
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这既是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也是我们社会主义民族政策的根本原则。(14)一是民族乡(镇)政府应重视本土企业的发展,鼓励本土企业与民族特色经济的发展,如沔城回族镇民华机电有限公司。该厂原是沔城的集体企业回民电机厂,企业改制后成为私营企业。但是,这类企业往往招收本地职工,在技术人员中有回族职工15人,其余的员工大多是本地人。职工的月平均工资都是在1 500元左右,解决了本地人员的就业问题。二是民族乡(镇)政府应妥善解决招商引资企业与当地群众的利益问题。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的发展与壮大虽然可以带动一方富裕,促进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是,地方经济的发展不等同于当地群众利益的获得。如果招商引资后续工作处理不当,反而会给当地群众生产与生活带来不利影响,引起一系列社会问题,如环保问题、利益不均衡问题而导致的矛盾问题。因此,当地政府部门应在考虑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重视招商引资企业与当地群众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招商引资企业对当地群众尤其是少数民族群众所带来的不利影响,解决环境污染以及占用少数民族田地纠纷等民生问题。三是政府应鼓励农村散杂居地区民族特色经济的发展,尤其是我国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的特色产业。对于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地区,政府不应鼓励养猪政策,而应鼓励少数民族养牛、养羊等适合民族风俗习惯与宗教信仰的产业。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当地如果有养牛、养羊等养殖户,牛、羊肉的运输成本低,加上市场买卖竞争,这样就可以解决牛羊肉价格居高不下的问题,解决穆斯林群众吃肉难的问题。因此,省级政府应当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出台牛羊养殖的具体政策与措施。
在入户调查中,大多数穆斯林都谈到了牛羊肉价格偏高的问题,并认为政府对养猪业有补贴政策,但对牛羊养殖业的扶持政策相对苛刻。国家或省里虽然对牛羊养殖业有一定的政策,但是扶持的起点要求是100头。一般回民家庭都是经营小本生意,没有那么大的资本。事实上,养猪每家每户小本经营都可实行,目前饲料喂养,周期短,出栏快,而养牛羊必须有相应的环境,周期较长,出栏慢,但是,政策上反而严格要求。由于民族文化大多是伴随风俗习惯与宗教信仰而保存与传承,政府应采取措施,扶持民族特色产业与特色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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