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的民族政策监督制度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民族政策监督法律制度,更谈不上有专门的散杂居民族政策监督法律体系了。我国的民族政策监督执法,主要依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对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加强民族政策的教育,经常检查民族政策和有关法律的遵守和执行。”(www.xing528.com)
现阶段,与民族政策相关的监督,属于整个国家政策监督体系的一部分。我国现行的政策监督主要由以下五个方面构成:一是立法机关的政策监督。我国立法机关的政策监督,主要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政策过程监督。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是迈向立法监督法制化的重要一步。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最高层次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从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两个方面实行监督,“法律监督是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规范性文件是否违宪、是否违法所做的裁决”,“工作监督是人大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具体活动和官员的具体行为所实施的监督”。(30)二是行政机关的政策监督。我国的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其主要职责是行使国家的行政权。行政机关的监督,主要包括行政监察、上级行政机关对所属部门及下级机关的工作指示、检查、布置与敦促以及人事任免,同时也包括所属部门和下级机关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对上级机关的监督。三是司法机关的监督。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通过法律的手段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的行为进行制约,从而间接地影响政策的运行。四是中国共产党的监督。中国共产党通过对国家政治生活的领导实行党纪监督,通过基层党组织对党员实施监督。五是人民政协和社团组织的监督,以及公民监督和舆论监督。民众对政策的监督主要通过社会舆论如报纸、网络等形式来实现,社会舆论在现代公共政策中的影响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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