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的法律法规内容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
政策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根据国情而制定与推行的现实政策,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是城市民族工作行政执法的依据。该条例制定前一年,即1992年,我国才正式选择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该条例“从开始起草到颁布实施,历经了8个年头”(3)。1986年,有关部门着手该条例的起草工作,这说明该条例的制定带有计划经济的痕迹与影响。从该条例颁布的1993年至2010年,改革开放已进行17年。这17年是我国体制改革的重要时期,也是时代变迁与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政府提供的公共品范围和界限也发生了变化。运行环境变迁,政策应有的效能无法发挥,甚至会阻碍民族工作的开展。“计划经济时代的公共政策文本与市场经济时代的公共政策环境在同一时空条件下相生相存、相互振荡,但也造成了公共政策变迁过程中的尴尬。”(4)
该条例运行环境发生了变化,无法发挥应有的效能。“顺应市场体制的发育和完善,作为治国理政重要手段的公共政策必须实施创新。”(5)随着环境的变化,该条例有的条款与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如第八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鼓励企业招收少数民族职工。”在市场经济的体制下,企业有自己的运作机制与运行模式,在招聘人员时很难考虑是否是少数民族成分。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深入与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与发展,城市经济结构发生了变化,少数民族可以通过劳务输出、发展个体经济等形式实现就业。而这些方面,需要政府的支持与帮助。快速发展民族经济,需要建立与之相匹配的工作机制。城市少数民族在发展民族经济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诸如政策法规、语言文化、风俗习惯等方面的困难。政府应加大对民族经济发展的相关扶持力度,提高服务水平。因此,城市政府要从各方面给予发展民族经济照顾与支持。(www.xing528.com)
同时,《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自1993年颁布实施以来,对于保障散杂居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促进民族乡经济、文化等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该条例制定已有20年之久,运行环境发生了变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些规定已经过时。该条例第九条规定:信贷部门“对民族乡用于生产建设……的贷款给予照顾”。经过改革,目前信贷已走向市场,各专业银行纷纷撤销县级支行,民族乡已很难得到信贷部门的优惠照顾。该条例第十条关于减免税的规定,也由于税制改革,国税部分地方没有减免权,地税部分则因县乡财政困难而无法减免,因而形同虚设。(6)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但税务部门对民族企业减免税收没有具体文件,难以操作。
此外,除了《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之外,有的法律法规具有时代烙印,政策条款与当今社会发展不相适应,如1987年国家民委《关于加强进入内地城镇经商、旅游的边疆少数民族人员的工作的意见》有“商品经济”、“两个离不开”、“投机倒把”等词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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