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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与政府部门利益冲突引发的纷争及解决探究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政府支持佛教,目前盖了一个板房,回族群众认为政府是支持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引发的冲突矛盾与纠纷时有发生。一是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与城管执法人员之间的矛盾与冲突问题。三是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内部因相互竞争而引起“抱团”现象严重。有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是因争夺摊位发生肢体冲突,有的是因争抢生意而将对方砍伤,有的敲诈勒索对方。

少数民族与政府部门利益冲突引发的纷争及解决探究

三、少数民族群众与政府部门因利益冲突引起的纷争不断涌现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城市未来必将呈现多元化特征与多元化发展趋势,即城市规模结构的多元化、城市空间布局的多元化、城市化发展阶段的多元化、城镇人口扩张的多元化、城区扩展的多元化、城镇产业结构的多元化。(9)在城市多元化发展中,城市民族工作在城市功能建设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凸现,同时,急需解决的新问题不断涌现。

(1)在城市建设中,少数民族群众与政府部门或有关单位之间因利益冲突难免引起纷争,诸如征地补偿纠纷、房屋拆迁安置纠纷、城市失地农民利益保障引发的纠纷、工地施工引发的纠纷以及政府在招商引资时由于利益问题而引发的民族问题等,具体事例比如山东省聊城市政府为招商引资在回民社区建佛教寺庙而引发的纠纷。

案例21:政府为招商引资在回民社区建佛教寺庙而引发的纠纷(10)

访问时间:2009年7月28日—8月18日;地点: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礼拜寺街(东西礼拜寺);对象:社区群众。

聊城市政府和当地回族宗教场所的选址问题存在矛盾,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处于一种僵持的状态。

起因:政府为了推进聊城市未来的发展,丰富旅游资源,准备在现有的宋代铁塔遗址基础上重建已经消失了几百年的护国隆兴佛寺,而铁塔遗址恰好分布在目前市区内3个回族聚居小区中。因回民信仰伊斯兰教,在回族聚居的地方兴建一个占地50亩的佛寺将会严重影响回族的宗教信仰。回民的礼拜寺占地不到5亩,政府还想在这5亩地内划出2亩5兴建回民小区,却划拨50亩地来建一个佛寺,激起了当地回民群众的严重不满。2009年8月9日是佛教的一个聚会,阿訇去阻止不让修建佛寺,发生争执,和尚动手打了冯阿訇,回族群众赶到现场,以致双方发生冲突,交警、公安都前来制止。回族群众情绪很激动,认为以前这里没有和尚,对政府支持在回民聚居区建佛寺很是不满。

阿訇对建佛寺的看法:在回民聚居区建佛寺,关系到宗教信仰问题,导致了有伊斯兰教信仰传统的回民群众情绪很波动。佛教的宗教礼仪和寺庙生活,对回民的风俗习惯是不合适的。本来相安无事的一个城市,因信仰不同,引起民族宗教问题,将会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政府应当三思而后行。

当地回族群众对修建佛寺的看法:

看法一:坚决反对在回族聚居区重建寺庙,为此已经向规划局和宗教局提出抗议。回民并不反对建寺庙,但是,在哪里建都可以,就是不可以在回族聚居区建,其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回民信仰伊斯兰教,要求清净;二是建寺庙将会影响回民后代的信仰问题,使得信仰淡化。回民认为,为了地方的发展,可以有条件地做出让步。如果佛教人员能同意如下条件就同意盖庙:别撞钟,别点香,初一十五不赶庙会。但是,这种做法也将会影响佛教信仰的权利,是不太可行的,等庙建立起来了,这些条件也是无法兑现的。

看法二:因为建佛寺的事情,回民认为政府官员对回族存在歧视现象,对伊斯兰教存在敌视现象。如新疆“七五”打砸抢事件一发生,公安局、宗教局、民委总是不停地询问、开会和教育。新疆出事,危害国家安全的事情就应该受到应有的处罚,可哪关当地回族什么事啊,回族又没做什么违法的事。回民一些合法的宣传资料,政府也很是不放心,这是对回族的极度不信任。盖佛寺的事,虽然资金是佛教人员自己募集,但是土地是政府划拨的,清真寺破旧需要重建,政府不支持,还要划出清真寺的一半来修建回民小区,这是对回族歧视的表现。(www.xing528.com)

看法三:建寺庙表示不重视回族,没有和尚建什么庙啊,还得去外面请和尚,念经、撞钟等会影响生活。政府为了支持旅游非要建佛寺,现在连60岁的老人都不记得有庙了,所以回民表示抗议,现在还未动工,只搭了两个临时板房,住了两个政府请来的和尚。

看法四:为了铁塔就要盖一个占地50亩的佛寺,然而清真寺只占三四亩地,回民多,寺小,容纳不下。当地信佛的人不多,为了旅游,盖寺庙,一些政策都是空头白话。

看法五:一是佛寺念经、撞钟影响生活,二是离得太近、影响后代。小礼拜寺(东礼拜寺)在下沿,在上沿建佛寺,仅有一桥之隔。

看法六:根据政策规定,清真寺周围30米以内不允许有建筑物,政府没有执行这个政策。清真寺自来水没接上,仍是压水井,政府也不管。政府在盖庙之前未普遍征求周围居民的意见,未公示,是非法的,歧视回族的表现。政府支持佛教,目前盖了一个板房,回族群众认为政府是支持的。盖庙没有手续,没有公示,没有信众,纯是为旅游,但影响了回民的利益,仍偏要盖,清真寺未维修、翻盖,政府也不管,这是不公平的。

(2)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引发的冲突,对城市形象、治安、城市的稳定与繁荣有着重要的影响。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引发的冲突矛盾与纠纷时有发生。根据笔者2011年对中部地区2000年以来涉及民族因素突发事件的梳理与研究,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引发的矛盾与纠纷主要包括以下五类情况。一是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与城管执法人员之间的矛盾与冲突问题。少数民族流入城市主要以谋生为主。一方面,由于部分少数民族人员法制意识淡薄,不了解城市管理工作,乱摆摊点,在人行道上烤卖羊肉串,占道经营,影响城市形象。另一方面,有的城管执法人员素质不高,不是采取疏导管理的措施,而是存在野蛮执法的现象,有的把违规摆摊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打伤,或强行夺走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经营工具包括买卖所得收入。二是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与城市工作人员之间产生纠纷。如外省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回家途中因车辆收费问题与收费站工作人员发生口角,并由此引发双方持械斗殴,以致外地数万人群情激愤联名写信给家乡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并在网站发帖寻求支持和声援,引发省际民族矛盾问题。三是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内部因相互竞争而引起“抱团”现象严重。有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是因争夺摊位发生肢体冲突,有的是因争抢生意而将对方砍伤,有的敲诈勒索对方。四是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与当地群众发生纠纷,如拉面馆回民因不让汉族顾客带禁忌物进拉面馆而发生矛盾,造成拉面馆被砸坏、员工被打伤,附近拉面馆应邀声援,群体性矛盾一触即发。五是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在城市非正常死亡,如因刑事案件致死、机械性暴力损伤致死、游泳溺水死亡、建筑工地工伤死亡、车祸、吞刀片自残等事件都会引起群体性事件。以上矛盾发生后,受伤或受害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往往会给附近城市或家乡亲属发出要求援助的信息,有的在一两天内聚集了来自多个城市的同伴前来声援,有的群体围堵围攻政府机关、执法部门,或到政府上访,要求依法追究对方的责任。此外,由于语言文化背景、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因素,少数民族流动人员与城市市民发生冲突和摩擦。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容易形成小团体,往往使事态扩大化与极端化,有的甚至聚集上百人街头械斗。如果不能及时处理此类事件,将会加剧矛盾,影响城市治安、稳定与繁荣发展。

案例22: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与城管之间的矛盾问题

2010年8月,HN省HY市城管局在执法过程中,对河北回民开的一清真拉面馆进行执法,引发肢体冲突。冲突中,城管执法人员有人受了点伤,便离开了该拉面馆,喊来数十名城管执法人员到拉面馆“报复”,将拉面馆1人打成重伤,2人轻伤。拉面馆的人见城管喊人“报复”,重伤了自己的人,打电话通知SY、ZZ、XT、CS等周边城市拉面馆人员前去支援。HN省伊协得知情况后,立即要求当地市伊协出面制止,不让拉面馆人员去支援。同时,省伊协紧急通知HY市清真寺负责人和阿訇,要求他们到医院看望受伤人员,做好安抚工作。经过省市伊协的协助以及HY市政府的妥善处理,由公安部门对相关人员进行行政拘留,并责成城管局赔偿受伤人员全部的医药费和损失。至此,事态得到控制。(11)

四、有限公共资源与无限的流动人口之间的矛盾引发歧视问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无限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涌入公共资源有限的城市,生存发展的难度较大。有的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出现劳动保障难、入院看病难、孩子入学难、保护本民族宗教信仰与风俗习惯难等问题。加上劳动用工歧视等问题,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当前,城市现有的资源与环境对下岗工人的生存发展都存在困难,更不用说从户籍制度、城乡差别等问题上彻底改变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生存发展现状。外来人口与常住人口存在资源争夺的矛盾,从而引起双方的互相不适应现象凸现,即外来少数民族群众有的不适应城市生活与管理,而城市居民有的不适应外来少数民族的生活习惯与宗教信仰,歧视少数民族现象时有发生。这种歧视现象,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方面,有些农村少数民族到城市,因体质人类学特征与身份证上的民族成分,一些路检、铁路安检等部门在执行公务时,一看到是少数民族或长得像少数民族,就“特别留意”、“刻意盘问”或者是在一群人中只检查少数民族,引来在场群众的“异样”目光。另一方面,在“7·5事件”、“3·14事件”之后的特殊时期,有些边疆少数民族来内地城市工作或出差,因为身份证上的民族成分引起公共服务部门的拒住、拒食等歧视现象时有发生。此外,城市居民对某些外来少数民族一概而论,把个别不良现象当成族群的集体现象而进行语言攻击,有的甚至不愿意出租房屋给外来少数民族,影响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同时,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犯罪涉案比例较大。城市有关部门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违法犯罪打击力度不够,影响城市民族关系与民族团结。“某些盲目流动的无业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城市中从事偷盗、抢劫、抢夺、吸贩毒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影响了城市社会治安,带来较大的社会治安与违法犯罪问题。”(12)城市公安机关因与某些少数民族语言不通,怕引起群体性事件,对少数民族人口违法犯罪打击力度不够。如有的散杂居地区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在城市违法犯罪活动手法公开,有的小偷的违法犯罪活动被群众当场发现,扭送到当地派出所,但小偷的家属组织一部分少数民族强行将小偷从派出所抢走,在城市中造成恶劣的影响。近年来,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犯罪涉案比例较大。如2011年8月,笔者在某民族自治区首府城市对一个片区法院2008年至2011年7月刑事案件进行全面检索发现,该法院共有刑事犯罪案件2 240件,其中,有679件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案件,占总数的30%。这些案件主要包括盗窃罪、抢夺罪、故意伤害罪、贩毒、强奸诈骗拐卖儿童等类型,而盗窃、抢夺、诈骗、故意损害财物等侵犯财产权占57%。通过对涉案人员文化程度的分析发现,不识字的占20.2%,小学文化程度的占38.9%,初中文化的占25.5%,即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共占84.6%、高中或中专文化程度占7.3%、大学以上文化的占8.1%,其中,有15人为本科毕业。在抽样分析的398位涉案人员中,99%为无业人员,而且只有2人为省外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有396人是自治区内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有三个地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占7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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