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城市民族区民族政策的实践
目前,我国共有5个城市民族区,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洛阳市瀍河回族区。5个城市民族区的前身城市民族自治区曾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一部分,20世纪50年代被国家更改为一级市辖区——城市民族区。城市民族区与民族乡(镇)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的重要成果。但是,城市民族区是既区别于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乡,又不同于一般市辖区的特殊市辖区行政建制。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关于城市民族区性质和地位的规定基于一种间接性的确认,城市民族区在内容上没有具体化,导致城市民族区政策在具体问题上缺乏制度建构的意义,也使城市民族区少数民族出现“相对剥夺感”而对民族政策执行的现状存在不满情绪,亦使民族区社会经济进一步发展受到羁绊。
城市民族区是介于民族自治地方与民族乡之间的一种地方政权形式,具有特殊性,民族工作者和学术界对城市民族区有相关研究成果。民族工作者大多为城市民族区发展的新闻报道类,如2010年5月17日《中国民族报》曾刊载《全国首届城市民族区发展论坛交流材料摘发》:“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大力发展服务业,增强区域竞争力”,“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平等权益”,“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理顺体制,充分发挥优势”,“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创新民族团结良性运行机制”,“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正视问题,促进更好发展”。学术界的研究成果主要有金炳镐和张勇的《中国城市民族区运行现状的调研报告》(57)、刘道文的《社区思想政治工作的有益探索——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思想政治工作调查》(58)、黑龙江省民族研究所课题组的《突出特点发挥优势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科学发展—对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调研报告》(59)等。其中,在城市民族区问题上研究较多的是张勇,其博士论文《中国城市民族区运行研究》作为中央民族大学国家“985”工程民族理论与政策研究中心博士文丛之一,于2010年由民族出版社正式出版,是关于城市民族区研究的第一本专著。张勇、黄红梅在《中国民族报》理论周刊2010年5月7日刊登的《城市民族区性质探析》《加强城市民族区研究、保护城市聚居少数民族平等权利》提出了目前城市化背景下,民族理论界必须要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城市民族区问题。针对张勇、黄红梅在《中国民族报》发表的两篇文章,乌力更在2010年6月11日《中国民族报》发表《有关城市民族区问题的几点辨析——与张勇、黄红梅同志商榷》,对“城市民族区是一种有别于民族区域自治、民族乡的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特殊形式或类型”、“民族区域自治、民族乡是党和国家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两大政治形式”、“民族区域自治、民族乡解决的是不同范围、不同类型的民族问题”、“城市民族区淡出国家有关部门和民族理论界的视野而独自存在与发展”等观点提出质疑,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对此,张勇、黄红梅在2010年7月4日《中国民族报》发表《“城市民族区”现象的启示意义——兼答榷乌力更教授》提出:城市民族区的建立、恢复和发展,表明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城市少数民族平等权益保障;解决中国民族问题必须从实际出发、从少数民族切身利益出发,从民族问题不同阶段新情况出发,与时俱进,大胆创新;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创造性地贯彻党的民族政策,是成功解决本地区民族问题的重要条件;城市民族区与民族乡、民族镇一起丰富了党解决国内民族问题基本方式的内涵,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发展创新的重要成果和体现。至此,关于“城市民族区”的争论告一段落。(https://www.xing528.com)
相对于民族问题研究,城市民族区仍是民族问题研究的薄弱环节,建制的特殊性,成为一个中空地带。因此,本书通过对城市民族区政策发展历程的梳理,揭示城市民族区政策运行现状。在此基础上,通过研究,本书试图思考以下问题:如何进一步规范城市民族区的性质与地位,如何发展与完善城市民族区政策,如何在具体操作层面将民族区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城市民族区的建设、发展经验和教训能否为民族区域自治进一步城市化设立自治州与自治县之间的“自治市”提供参考与借鉴?这些问题均需要在理论层面对民族政策进行拓展,在实践层面对民族政策进行分析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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