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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转型期散杂居民族政策的成果与经验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深入挖掘党的散杂居民族理论政策的创新之处,总结其宝贵经验,对于促进散杂居地区民族工作,拓展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研究领域有着积极的作用。散杂居民族政策是中国共产党三代领导集体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原则,为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与共同繁荣发展”民族工作主题而做出的努力。

社会转型期散杂居民族政策的成果与经验

三、散杂居民族政策的成就与历史经验

建党90周年以来,散杂居民族理论政策在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中取得了一定的成就。深入挖掘党的散杂居民族理论政策的创新之处,总结其宝贵经验,对于促进散杂居地区民族工作,拓展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研究领域有着积极的作用。

(一)制定散杂居民族政策法规,保障散杂居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

建党以来,党和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保障散杂居少数民族的权益。如前文所述,建党90周年以来,我国形成了从宪法到地方性法规、从“民族平等”总政策的宏观层面到具体民族政策措施的微观层面、从中央到地方部门各层级的保障散杂居少数民族权益的政策法规体系。

(二)扬弃“民族自决”与“联邦制”,正确选择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自决权”与“联邦制”是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处理民族问题、建立国家学说的基本内容。中国共产党继承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同时,尊重中国少数民族的现状,求真务实,扬弃“民族自决”与“联邦制”。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处理民族问题更多地强调蒙古、西藏、回疆等少数民族实行“民族自决”,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或“民主自治邦”。第一次大革命失败的教训使中国共产党对解决民族问题的纲领有了深刻的认识。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党在重申少数民族有“成立独立国家”和加入或脱离中华苏维埃联邦权利的同时,也可以“建立自已的自治区域”。抗日战争和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放弃“独立自决”的思想,否定了联邦制模式,提出了“不能到处采用苏维埃形式去组织少数民族政权”(97),主张在统一的国家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成功之路与最佳形式,是我国必须坚持的基本政治制度(98),为保障散杂居地区少数民族的权益奠定了坚实的基础。(www.xing528.com)

(三)将民族乡(镇、区)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分离出来,实现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发展的新突破

现行的散杂居民族政策,是党和政府继承马克主义的原理与正确选择适合中国国情的政权组织形式的创新成果。1955年以前,民族乡(区)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组成部分。1955年底,我国建立的相当于区的自治区有106个,相当于乡的自治区有1 200多个。1955年12月,中国共产党总结经验,反思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颁布了《国务院关于更改相当于区的民族自治区的指示》《关于改变地方民族民主联合政府的指示》《关于更改相当于区和相当于乡的民族自治区的补充指示》,将民族乡、民族镇、城市民族区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分离出来,认为“在只有一个相当于区或相当于乡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内,事实上不可能完全行使宪法中规定的各种自治权,因而不需要建立自治机关”(99)。“过去在城市内建立的相当于区的民族自治区,可以改为民族区。过去在镇内建立的相当于乡的民族自治区,凡适合将所在镇改为民族镇的,可以将所在镇改为民族镇……凡是适合建立民族区或者民族镇的,都可以建立民族区或民族镇。”(100)民族乡(镇)制度,成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补充形式。到1958年,全国共改建和新建民族乡包括民族区、民族镇1 300多个。(101)据2000年统计,我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除上海、宁夏、山西外,55个少数民族中已经有48个民族建立了1 237个民族乡,保障了广大少数民族的权益,丰富与发展了党的民族理论,实现民族理论发展的新突破。

(四)确立与发展散杂居民族理论政策,丰富与创新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

建党90周年以来,以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为领导核心的中国共产党人前仆后继、继往开来,坚持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的原则,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研究和处理中国散杂居民族问题,确立和发展了有中国特色的散杂居民族理论。散杂居民族政策经过孕育、形成与发展三个阶段,在中国革命、建设以及改革开放中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首先,在孕育阶段,中国共产党提出了“民族平等”思想,在中国革命的实践中加深了对少数民族现状的认知,正确认识到中国是“一个由多数民族结合而成的拥有广大人口的国家”(102),在散杂居民族地区尝试了自治政府、混合政府、委员会、自治区等多种政权组织形式,为散杂居民族政策的形成与发展夯实了基础。其次,在形成与确立阶段,党和政府提出聚居、杂居、散居等散杂居概念,明确了散杂居民族的基本特征及分布地域,在杂居地区建立民族民主联合政府,颁布了关于散杂居民族理论的第一个行政法规——《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进行民族识别,确认了55个少数民族成分。同时,中国共产党于1955年12月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行了反思,正确区分民族自治地方与散杂居地区,并对不同地区实行不同的政策措施。再次,在发展阶段,以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为核心的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民族工作,把“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与共同繁荣发展”作为民族工作的主题,制定《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了散杂居民族的范围与民族工作的重点领域,尤其重视城市民族工作,进一步发展了散杂居民族政策。散杂居民族政策是中国共产党三代领导集体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原则,为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与共同繁荣发展”民族工作主题而做出的努力。(103)

总之,我国的散杂居民族政策最为重要的经验是中国共产党和政府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在“各民族一律平等”的总政策下,根据中国少数民族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正确处理我国散杂居民族问题的政策措施,丰富和发展了中国民族理论与政策内容,对建立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与共同繁荣发展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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