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马克思主义法学基础》课的教学规律与教学方法
蔺志斌
党校教育是党的干部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象是各级各类领导干部,党校教育目标的实现必须依赖于教学。党校教育中开设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基础》课在领导干部法学理论素质的养成、依法行政能力的培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要使教学精彩,富有说服力、吸引力和感染力。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基础》课教学的性质
《马克思主义法学基础》课属于党校理论课,由于课程设置的层次性,它具有“育德”的主要功能,是学员提升法治观念和法律素质,承载着培养“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艰苦奋斗、执政为民的要求,尊重和研究干部成长规律和党校教育规律,针对干部成长的特点和需求,以马克思主义理论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主课,培养忠诚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德才兼备的党员领导干部和理论干部”的重大任务。它的教学过程与国民教育教学过程相比具有明显区别:
第一,教学目标不同。主要表现在,国民教育的目标是接受“知识”或提高某种“能力”,主要是以“求知求真”为目标;而党校《马克思主义法学基础》课的教学目标是引导学员形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律意识”,“养成高尚的法治精神和构建法律人格”,不仅要“求知求真”,而且更重要的是“社会主义法治价值的构建”。
第二,“接受图式”不同。国民教育的学习对象社会阅历相对不足,教学的“接受图式”主要是以接受课程中原有的“知识图式”、“能力图式”。党校《马克思主义法学基础》课的“接受图式”不仅包括原有的“知识图式”,而且包括“思想图式”、“价值图式”、“品德图式”,进而应直接转化为“工作能力”。这种“接受图式”几乎涵盖了全部原有的“人格图式”。
第三,“接受机制”不同。党校《马克思主义法学基础》课必须以学员“自我意识的分化与同一”为基础,教学过程中,让学员自我意识的分化为“理想法治”与“现实法治”,并且用“理想法治”去分析、评价和审视“现实法治”,缺少这个基础则教学无效。而国民教育的知识课一般不涉及自我意识的分化与同一。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基础》课的教学规律
《马克思主义法学基础》课程是党校“育德”课程的核心和重点,笔者认为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教学规律”:
一是工作逻辑与理论逻辑相统一。这个规律要求,本门课程无论编写讲稿,还是教学,都必须以党校学员的“工作逻辑”为基础,以“理论逻辑”为支撑,做到“工作逻辑与理论逻辑相统一”。这门课程的根本任务是帮助学员增强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提高法律素质,解决工作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二是国家意志与学员意志相统一。依据教育动力学观点,需要是教与学的动力源泉。一般而言,教学动力主要来自国家意志、学校(教师)意志、学员意志三个方面,只有这三种意志在方向上一致并且实行有效整合,才能形成强大的教学合力,产生良好的教学效果。党校《马克思主义法学基础》课以“努力提高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增强依法执政和运用法律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本领。要进一步加强公务员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法律素养,做到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为人民服务的水平”为根本任务。在教学过程中,要使教学内容、形式和方法等方面,充分反映学员的需要,形成教学合力,防止出现学员“学”的动力不足。
三是非判断与价值判断相统一。一般而言,所有教材和教学活动都要帮助学员做是非判断和价值判断,一方面解决学员与客观事物之间的认识关系,另一方面解决学员与客观事物之间的价值关系。在《马克思主义法学基础》课程教学过程中,价值判断的重要性十分突出,必须在解决是非判断的同时要做出价值判断,将是非判断与价值判断紧密结合起来,达到是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统一。党校学员对某种理论和观点的态度如何,是非判断是基础,价值判断是关键,而且只有在是非判断和价值判断一致的情况下才能接受。这给《马克思主义法学基础》课程教学增加了特殊的难度。要实现教学目的,教师就不能只做简单的是非判断,而要创造独特的论证方式,将是非判断与价值判断结合起来进行。(www.xing528.com)
四是教学过程与修身过程相统一。《马克思主义法学基础》课程教学必须以学员的“修身过程”为基础,其教学过程中不仅仅要注意认知因素和技能技巧因素,还要重视价值因素、情感因素、品德因素、意志因素和自我意识因素等。要遵循教学过程与修身过程相统一的教学规律,改革教学内容、途径和方法,提高教师的素质,以便真正实现“教学过程与修身过程相统一”。
五是教师主体与学员主体相统一。任何课程的教学过程结构都是“双主体”的。教师是教学过程的主体,学员也是教学过程的主体,通过“双主体”互动实现教学目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基础》课程是理论修养性课程,其教学过程实质上是教师主体与学员主体共同参与的修身过程,尤其需要建立“双主体”结构。只有使学员只有成为教学过程的主体,才能调动全部精神要素参与,实现教学目的。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基础》课的教学方法
针对《马克思主义法学基础》的学科性质和教学规律,选择好教学方法是实现教学任务的重要途径。由于法律的本质是一体两面,法律的理论性与实践性不可偏废,法学教育也具有内在的二重性,即理论教育和实践教育两个方面。党校教学过程,是两大主体(教师和学员)围绕教学目标而展开的双向活动,由于教师、学员、知识、知识载体这四种要素具有不同的特点,且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过程当中,所以就形成了各不相同的教学方法。
1.讲授法。《马克思主义法学基础》是马克思主义基础理论课,比较常用的教学方法是讲授法,主要是教师通过语言表达及其他媒体工具,系统地向学员传授知识,期望学员能记住其中的特定知识与重要观念。这种传统的教学方法曾被认为是难以发挥学员学习主动性的注入式教学方法受到置疑,但就实质而言,判断启发式教学与注入式教学的关键在于是否充分调动了学员的学习积极性与主动性。在理论教学中仍然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即使运用其他教学方法,也都需要一定的讲授相配合。当然在采用这种教学方法时,要注意防止“填鸭式”的讲授方法,必须要有创新和改进。
2.案例教学法。《马克思主义法学基础》理论性与实践性的二重性特点,客观上要求采用实践性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是党校在法学专业课、专业基础课的授课过程中,对实际工作中正在发生或已经发生过的某一事件的问题或情景的描述,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虚拟的。教师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根据教学内容的具体情况,采用列举案例、讲评案例、讨论案例、旁听案例、实习案例等方式,完成教学过程的教学方法。国民教育在案例教学中多侧重于了解历史;而党校培训多侧重解决问题。案例教学把学员置身于虚拟的真实情景之中,积极参与,分析解决问题,促进知识转化为能力。
3.研讨法。针对《马克思主义法学基础》课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组织学员进行研讨是党校教学中经常采用的教学方法。马克思主义法学基础研讨法是在教师的指导下,把学员分成若干小组讨论,围绕马克思主义法学基础教学中的某一中心问题,在独立研读的基础上,发表自己的看法,相互启发,相互学习,以掌握理论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有助于学员加深对理论的理解,帮助问题的解决,培养学员的批判思维能力、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和团队合作意识。
4.情景模拟法。情景模拟法是教学中为了便于学员掌握理论,增强执法能力和水平,针对不同的培训对象选择角色扮演或职位扮演法的一种教学方法。从情景模拟的感性认识中上升到理性认识。学员可以在未预先排练的“真实情景”中扮演一个“真实的角色”,去体验曾经发生在他人经历中的事情。把学员带入假定的虚拟场景中,让学员去面对困难、矛盾和冲突,独自去处理、解决矛盾,从中观察学员应对突发事件的态度和解决疑难、复杂问题的能力。从而达到在干中学、体验中学,学习中体验,提高其职业从业能力。
除以上教学方法外,还可以针对教与学的实际,探讨其他教学方法,要不断创新教学方法,只要有助于完成教学任务、达到培训目标的教学方法就应该去探索完善和运用。
综上所述,党校《马克思主义法学基础》课程教学,教师必须立足于成人学习的特点,探索教学规律,创新教学方法,注重启发式、参与式培训方法,以期实现教学目标。
(作者系礼县县委党校副校长、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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