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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社会地位的变迁及其问题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文首先通过两期抽查结果的动态比较以及福建与全国平均水平的横向对比,描述福建省女性社会地位的积极变化,然后分析福建女性社会地位发展中还存在的问题,旨在揭示福建女性社会地位变迁的基本特征。本次调查发现,福建女性在处理婚姻家庭关系和个人事务时具有比10年前更大的参与权和自主权。再次,大多数福建女性获得了对个人事务的自主权。最后,福建女性初婚年龄在推迟,早婚现象进一步减少。

妇女社会地位的变迁及其问题

第一节 妇女社会地位的变迁及其存在的问题

以2000年12月1日为调查时点的“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抽样调查”是全国妇联国家统计局继1990年第一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后组织的又一次全国性的大型抽样调查。本文首先通过两期抽查结果的动态比较以及福建与全国平均水平的横向对比,描述福建省女性社会地位的积极变化,然后分析福建女性社会地位发展中还存在的问题,旨在揭示福建女性社会地位变迁的基本特征。

一、福建妇女社会地位的变迁

两期调查数据对比分析的结果表明,在过去的10年里,随着社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福建省妇女社会地位发生了许多积极变化,这些变化既体现在妇女本身社会地位的提高方面,又表现为两性在社会地位不少侧面方面差距的明显缩小。

(一)教育方面

福建女性受教育的水平有一定提高,其中,农村妇女教育面貌的改变尤为明显。其主要表现为:10年来,福建妇女文盲率明显下降;妇女拥有较多的接受成人教育的机会;男女教育状祝的差距进一步缩小。

(二)就业方面

本次调查结果显示,这些年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第二产业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福建女性劳动人口的就业结构。其主要表现为:城镇女性的一些职业构成接近甚至超过男性;女性就业行业分布往第二产业聚集,并高于男性的相应比例;女性就业的自主性增强。

(三)政治与社会参与力方面

政治权利的享有和政治以及公共活动的参与程度是衡量女性社会地位的两个重要指标。从调查资料的分析结果来看,福建妇女对公共事务的关切度、对政治领导人的知晓度、对政治过程的参与度,以及社会对女性参与高层决策的支持率都有所提高。

(四)婚姻家庭关系方面

婚姻家庭关系是女性私人领域主要的生活内容。本次调查发现,福建女性在处理婚姻家庭关系和个人事务时具有比10年前更大的参与权和自主权。

首先,福建女性婚姻的自主性有了明显提高。由父母包办婚姻的比例从1990年的32.2%下降到2000年的18.1%,城镇从21.6%降到6.9%,农村从43.7%减少到23.8%,农村下降的幅度大于城镇。另外,女性也比男性下降得多,例如,城镇男性初婚由父母安排的比例在10年里下降了2.1个百分点,由7.5%降至5.4%,女性则减少了14.7个百分点,由21.6%降至6.9%。与此同时,福建女性初次婚姻“由本人决定”和“本人决定同时征求父母意见”的比例已达一半以上,为53.4%,其中,城镇高达72.7%,农村略低一些,为43.6%,而农村中有外出打工经历女性的比例则上升到55.1%,比农村全体女性的比例高出11.5个百分点。还有青年女性的婚姻自主性更高,35岁以下城镇妇女的自主婚姻比例高达85.5%,比35岁以上城镇女性高出19个百分点;35岁以下农村女性的比例也达到57%,比35岁以上农村妇女高出23.5个百分点。

其次,福建女性,特别是农村女性在家庭重大事务决策上具有更大的参与权。调查表明,在家庭讨论“从事什么生产”时,由妻子决定或夫妻共同决定的比例高达68.3%,比10年前的66.3%提高了2个百分点,其中农村的比例提高了6.4个百分点,由58.9%升至65.3%。在决定“买房或盖房”时,妻子参与率上升了3.8个百分点,达76.5%,其中农村的参与率提高了6.1个百分点,由67.8%升至73.9%。妻子对“家庭投资贷款”决策过程的参与比例达到62%,提高了6.4个百分点,其中农村女性参与决策的比例上升了11.8个百分点,由45.5%升至57.3%。妻子对“孩子的升学和就业”决策过程的参与比例达到82.3%,提高了2个百分点,其中农村女性提高了6个百分点,由73.9%升至79.9%。以上数据充分说明了福建妇女,尤其是福建农村妇女在家庭权力结构中的地位有了很大的提升。

再次,大多数福建女性获得了对个人事务的自主权。有92.4%的被调查女性表示,“完全可以”或“基本可以”自己决定“购买个人的高档商品”,对城镇女性和有外出打工经历的女性来说,该比例又分别上升到96.0%和100%,均高于男性总体比例(95.1%)。在“资助自己父母”的问题上,女性自主决定的比例高达94.9%,城镇女性又升至96.7%,高出男性总体比例0.7个百分点。在面临个人发展抉择时,如是否出外学习或打工,女性自主程度略低一些,但也达到77.9%;有外出打工经历的女性和城镇女性的比例又相对高一些,分别达到80.8%和87.6%。

最后,福建女性初婚年龄在推迟,早婚现象进一步减少。适当晚婚不仅体现了女性对婚姻大事自主权的扩大,也有利于妇女的个人发展。调查表明,10年间,福建妇女初婚年龄为15至19岁的比例,城镇下降了6个百分点,为13.5%,农村下降了9.5个百分点,为26.8%。相反,25岁以上才结婚的女性比例,城乡分别上升了4.9和2.4个百分点,分别达到32.5%和9.3%,即平均每10个城镇女性中,就有3.3个到25岁以后才结婚,而在农村,每平均10个女性当中则有一个把初次结婚推迟到25岁以后。

(五)法律意识和性别观念方面

1992年专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妇女法律地位提高的一个重要体现。在本次调查中,88.7%的被调查者认为,建立专门保障妇女的法律是必要的,67.8%知道我国已经出台了这样一部法律。在城乡女性中,能正确或基本正确地说出这部法律名称的比例分别为70.6%和59.4%。在知晓这部法律的被调查对象中,88.7%的女性和88.5%的男性都表示,这部法律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是有用的,尤其是城镇女性,该比例上升到93.4%。

在家庭财产和姓氏传承方面,福建城镇的两性平等意识在加强,女性的继承权得到了更多的尊重。例如,在被调查者中,城镇男女两性赞成出嫁女儿与兄弟平等继承家庭财产的比重分别达到44.1%和28.4%,比10年前分别提高了7.2和5.7个百分点。当问到是否同意“孩子可随母姓”的法律规定时,持肯定回答的男女两性分别占16%和30.6%;表示“无所谓”的分别为27.2%和30.5%,其中,认为“无所谓”的城镇女性的比例则高达43.7%。(www.xing528.com)

男女平等社会进步的一个表现,也是先进文化的一个重要标志。本次调查用女性能力的自我认可、对传统性别角色分工的认同以及女性自主意识等指标,来了解近10年来男女平等关系的发展状况。结果显示:福建女性的自我认可率比较高,平分家务的想法也日渐普遍。福建女性的自主意识也在加强,约有78.5%的城镇妇女和72.6%的农村女性都认为,即使配偶收入足够高,她们也会继续在外工作或劳动。

(六)生活方式健康水平方面

生活方式现代化以及健康水平的提高也是妇女社会地位改善的一个重要标志。从本次调查结果来看,福建女性在生活方式及健康方面发生了以下几个重大变化:首先,活动与交往的空间明显扩大;其次,休闲的内容更加多样化;再次,生活满意度较高,其水平与男性接近;最后,对自我健康的重视程度有较明显的提高。

二、妇女社会地位变迁中存在的问题

本次调查发现,在福建妇女社会地位不断提高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值得关注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下面,我们将利用调查资料,通过对女性自身社会地位变化的时期分析、两性社会地位差距的变动分析以及与全国样本对比分析,来简述这些存在的问题。

(一)与全国样本对比,福建女性受教育水平相对还比较低,特别是农村两性文化程度的差异明显高于全国水平

2000年,福建女性的文盲率仍高达19.3%,几乎比11.1%的全国水平高1倍,其中,青壮年妇女文盲率也高出全国水平5.6个百分点,达10.5%,即平均每10个青壮年妇女当中,就有1个是文盲;特别是农村妇女的文盲率,福建还处在25.5%的较高水平上,比全国13.6%的比例高出11.9个百分点。福建农村两性文盲率差别是20.4个百分点,而全国只有9.6个百分点,不到福建的一半。从资料的相关分析来看,福建妇女,特别是福建农村妇女教育的水平相对偏低的原因,主要是农村父母对女孩的教育期望相对比较低,致使有限的家庭教育资源更多地向男孩倾斜。例如,在未能继续升学的女性中,陈述是“父母不让上”的占41.0%,比男性高出14个百分点。而在“父母不让上”的主要原由中,父母认为“女孩上学没有用”的达9.5%,比认为“男性上学没有用”的比例高出6.8个百分点,其中农村“女孩上学没有用”的比例高达10.5%,比男性高出9.4个百分点,农村父母在对孩子的教育投入方面,仍然受到重男轻女传统意识的影响。

(二)福建女性就业率相对比较低,在党政机关工作的机会也比较少

调查数据显示,福建女性就业率为82%,比男性低10.8个百分点,比全国女性低5个百分点。特别是在城镇,两性之间的就业率差距明显,男性比女性高出18个百分点(84%和66%),平均每10个女性劳动人口中,就有3.4个不在业。从不同年龄组来看,18至49岁年龄组的女性就业率为76.2%,比男性低16.4个百分点;而50至60岁年龄组的女性就业率则降落到28.2%,比男性低44个百分点,平均每3.5个女性当中,只有1个还留在工作岗位。另外,在涉及高层决策的党政机关中工作的女性比例,城乡分别只有6.7%和1.2%,远远低于男性的11.6%和9.7%。

(三)两性年均收入差距依然显著

资料显示,福建城镇女性年收入在2万以上的比例为19.1%,高出男性4.8个百分点,但女性年均收入基本上还低于男性。首先,女性年收入1万以下的低收入比例高于男性,城乡比例分别为63.5%和86.6%,分别高出男性12.3和19.5个百分点。其次,城镇女性在业人口平均年收入为8641.86元,只有男性的78.8%;农村为3511.87元,只有男性的38.3%,其中女性农业在业人口的年平均收入只有2857.94元,约占男性收入的37.7%。从两性年平均收入差距的职业分布来看,所有职业,女性收入均低于男性,其中差距最大的是农、林、牧、渔业从业人员的收入,女性只有男性的41.7%,即使在以知识、学历作为收入分配基础的专业技术人员中,女性的年收入也只有男性的77.5%。

(四)传统的性别角色意识有所抬头

调查数据表明,近10年来,福建传统性别观念的影响并没有被削弱,相反却有所加强。例如,同意“男性能力天生比女性强”观点的女性比例从1990年的29.4%上升到现在的35.6%,提高了6.2个百分点,特别是城镇女性赞同的比例上升了8个百分点。另外,对“男性以社会为主,女性以家庭为主”的赞成率,女性上升了7.1个百分点,为56.6%,即一半以上被调查女性都认可这一论调,男性也提高了1.6个百分点,达到55.8%。还有,认同“女性应避免在社会地位上超过她的丈夫”说法的女性占23.8%,也比10年前提高了3.3个百分点;相反,男性的比例为18.9%,则比10年前下降了3.9个百分点。

(五)参与高级决策过程的机会相对还比较少

与男性对比,福建女性担任职务明显偏低,其中,58.5%只有股级以下的职务。这种“男高女低”的职务分布事实得到72.3%的被调查者的认同。造成这种不合理分布的主要原因有两条:一是认为“社会对女性有偏见”,占76.6%(包括首选和次选);一是强调对女性干部“培养和选拔不力”,占57.1%(也包括首、次选)。

(六)家务劳动负担仍然过重,婚姻大事、个人事务的自主权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从几项主要家务事的性别分布来看,福建女性几乎包揽了主要的家务事,男性贡献相当微薄。在个人事务决定权方面,女性均低于男性,特别是出外学习或打工,男性自我决定权高出女性12.7百分点。另外,女性婚姻自主程度也低于全国水平。福建女性婚姻“由本人决定和由本人决定并征求父母意见”的比例为53.4%,比全国的61%低7.6个百分点,其中农村只有43.6%,比全国低出12.6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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