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人类社会正在进入一个信息多元化的时代,现代体育也进入了一个亘古未有的发展阶段。随着人们生活水平和认识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体育的需求不断增长。与此同时,人们对体育的理性思索也随着人类认识水平的提高而逐步深化。体育意识是人们看待体育、判断体育价值、决定是否参与体育的一种观念。
体育意识,即体育观念,是人们对体育现象的主观反映,也包括人们对体育需要的反映及体育活动过程本质规律的反映,由人们对体育活动的情感、动机、价值观等多种因素构成。它来源于世世代代各国人民对体育的思索和概括,是人类对体育现象认识的最高总结。体育意识一般表现为人们体育知识的多寡和体育意志的强弱,反映了不同人对体育的不同价值判断,并最终决定人们参与体育的程度。
农村体育是群众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探讨农民体育意识倾向问题,可以了解农民对体育的需求,对深化人们对农村体育的认识、促进农民的体育实践、探索农村体育发展的趋势具有不可低估的现实意义。
一、提高农民体育意识的意义
公民体育意识的实质就是公民认识社会体育、从事社会体育实践、享有体育的权利和履行体育的义务。“国家提倡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增进身心健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支持、扶持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开展。”这种权利与义务的具体内容与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已有充分体现。
农民要想正确地理解体育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首先,他们必须正确意识到自己是公民,拥有“公民”这一特殊身份所具有的权利。公民只有意识到自己的主体地位和主体性,才会有能动的体育权利意识、体育参与意识、体育平等意识、体育法治意识。公民的体育权利意识是主体体育意识的具体化。它是指公民应该知晓依法享有的体育权利和价值,应该通过有效与合理的途径使用享有的体育权利,应该以自觉积极的行动规范自己的体育行为。公民体育参与意识的价值在于外化为主动地参与各项体育活动,并对农村体育的发展与运行及结果予以高度关注。公民体育平等意识的增强是和谐社会发展中,利用体育功能的作用所要达到的重要目标。公民的体育平等意识只是公民平等意识的一个方面,但只有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公民体育平等,农村体育的实现才能成为现实。公民的体育法治意识是农村体育健康发展的保证。它是指制定公民自觉认同的和体现民意的体育法律与法规;认真遵守已制定的体育法律与法规;依法维护体育法律与法规的尊严。
农村体育意识的提高,意味着和谐社会发展的主体整体素质的增强。他们可以通过参与农村的体育规划设计、评价及决策,体育竞赛活动,全民健身活动,塑造村民形象活动,乡村管理活动等来表达自己的心声。有益的体育活动,能够从整体上增强农村体育的主体意识,以适应和谐社会发展的主体与主体性的发展要求。从农村体育发展的角度来透视和谐社会的发展,即体育社会实践是人所特有的对象性关系和活动。人是主体,只有人的主体性作用得到了发挥,才能实现农村主体体育意识与和谐社会发展主体的对应。
二、对体育媒体的关注程度
体育宣传和报道已成为社会媒体关注的重要内容之一。中央和地方的报刊、电视中体育内容的报道逐年增加。关注体育新闻报道、欣赏体育比赛已成为农民业余文化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调查显示(见表6-4),福建沿海地区农民“主动关注”体育的人数在总人口中的比例占到26.3%,处于“主动、被动、随意和不关注”4种因素的第2位,“被动关注”、“随意关注”和“不关注”的人数比例分别占调查数的17.5%、34.6%、21.6%。采取赋值的办法,即“主动关注”得4分、“被动关注”得3分、“随意关注”得2分、“不关注”得1分,平均值越高,说明关注程度也就越高。统计结果显示:福建沿海地区农民平均关注度为2.49,介于“被动关注”和“随意关注”之间。这说明农民对体育的关注程度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表6-4 对体育媒体的关注形式
三、对开展农村体育的态度
对体育的态度是人们以自身需要为尺度来评价体育存在和发展的根本观点,是对体育整体化的评价或价值取向。它是直接影响人们是否参与体育活动的先决条件。调查发现(见表6-5),认为“劳动可以代替体育活动”的农民占33.4%,而认为“不可以”的只占31.5%;认为在农村开展体育锻炼“很有必要”和“有必要”的分别占14.4%和21.4%,认为“可有可无”的占38.2%。
表6-5 对“劳动是否可以代替体育活动”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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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调查(见表6-6),认为开展农村体育是“有必要”的分别占35.5%,认为开展农村体育“不必要”的占26.3%。可见,有相当一部分农民的体育价值观还存在着较大的误区。这是农村长期受错误的传统观念影响的结果,也是影响农民参与体育锻炼的思想根源所在。
表6-6 对体育锻炼必要性的认识
在我国农村的传统观念中,宗法社会的力量仍占有重要的地位,农民一直生活在一个注重礼俗的社会环境中,他们非常在意周围人的看法和评价。社会赞许的态度将有力地支持他们的社会行为,反之则将严重地阻碍他们的行为。调查显示(见表6-7),对周围群体和个人体育锻炼抱支持态度的占51.9%,而抱反对态度的占26.7%。虽然一半以上的农民对参加体育持支持的态度,但是,那些反对意见所产生的负面作用将严重阻碍农村体育的顺利开展。
表6-7 对周围群体和个人体育锻炼的态度
四、对体育政策法规的认识情况
体育政策法规是群众体育发展的依据,既代表政府的意志,也代表政府对群众体育的重视程度。农民对1995年颁布的《全民健身计划纲要》、1996年颁布的《体育法》、2004年被定为“农村体育年”的了解情况,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农民对农村体育政策法规的认知程度。
《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是我国政府在社会转型时期制定的20世纪发展大众体育的纲领性文件,是关系国民健康素质发展和提高的行动纲领,是在以竞技体育优先的发展战略向体育面向所有社会成员转折时出台的“体育发展新的宣言”。《纲要》出台已经10年了,而福建沿海地区农民对其内容的了解程度仍处于较低的水平(见表6-8)。调查结果表明:对《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认知选择,回答“知道并了解”的只有6.7%,回答“从来没有听说过”的占47.5%。
《体育法》是我国有史以来对体育进行的第一次立法,充分体现了国家对群众体育的重视程度。对《体育法》的认知选择,回答“知道并了解”的只有4.5%,回答“从来没有听说过”的占61.3%。调查所反映出的结果低于对《纲要》的了解程度(见表6-8)。这与居民的法律法规意识和观念差有着直接的关系。
对把2004年定为“农村体育年”的认知选择,回答“知道并了解”的只有2.0%,回答“从来没有听说过”的占80.7%(见表6-8)。
表6-8 对体育法规的认识情况
由上可知,农民对政府颁布的体育法规的了解非常有限,这和体育部门的工作力度和宣传力度有一定关系。开展全民健身运动是新时期的伟大决策,是惠及千家万户的“德政”工程。但是,在经济建设大潮中,各级政府只重视经济建设,仅以经济的增长来衡量地方的发展水平,忽略了涉及千家万户的公共福利建设。这使得农村体育工作得不到应有的重视,没有落实到位,农村体育工作变成了“说起来重要,做起来不要”,国家颁布的体育政策法规也流于了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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