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60年代以前,西方发达国家推崇凯恩斯国家经济发展决定论,遵循传统的经济发展战略,追求以工业化为主要内容的高速经济增长,随之而来的是严重的环境污染和质量下降,西方各国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以此为鉴,在当前我国煤炭资源巨大消耗的情况下,煤炭资源的开掘、利用等环节污染问题成为我国煤炭工业产业链形成与发展的重要约束条件。但从本书前述的我国煤炭工业生态环境仿真结果来看,近年来,煤炭环境污染控制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同时由于资源消耗的不可逆性,环境污染问题依然严重,生态环境的保护任重而道远,煤炭资源开采的外部直接成本与间接成本依然高昂,在煤炭产业链的发展过程中,必须进一步重视产业链的生态环境效应与社会效应。因此,国家相关行政、法律主管部门必须毫不懈怠地完善与规制矿区、资源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以及制度体系。
1)从源头上加强资源开采的环境监管,把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当做煤炭产业链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子,统筹规划,协同推进。在进行深入调研与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及早研究出台《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配套法规和条例,进一步完善煤炭矿区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三废以及塌陷土地治理、污染物排放收费等制度,加强对矿区生态环境的行政稽查与督查,完善矿区生态环境管理的组织体系。在建与规划要建的产业链延伸拓展项目首先必须严格遵守矿区生态环境的影响评价要求,包括污水治理、土地复垦以及矿区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等,严格把关生态环保设施设备与主体矿区工程建设的“三同时”;对于当前已经批复以及在建的煤炭产业链项目,严格做到“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矿区生态环保原则,加强资源开采地区的生态保护与生态恢复。(www.xing528.com)
2)完善循环经济配套政策。2008年,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布了《循环经济促进法》等一系列促进经济社会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以及实现“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的法律法规,以最大限度利用进入系统的物质和能量,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污染物排放,提升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但是,循环经济的政策举措如果仅停留在政策层面还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辅以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才能达到循环经济立法的初衷,所以,应在更大范围内加强财政补贴与税收优惠。根据经济学正外部性的原理,国家应该在涉及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地区与对象范围内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技术经济保障、税收财政政策以及土地利用等方面给予更多的优惠与补贴,通过科学合理的经济规划与制度安排,调整生态产业链节点企业之间废弃资源价格体系的偏差,使煤炭工业产业链中相应的节点企业能够获取更为合理的经济利益与好处,促进“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以及废弃资源再生利用的内生动力与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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