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风险社会及其成因
自德国著名哲学家、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Ulrich Beck)于1986年在其德文版著作《风险社会:走向另一种现代性》中首次提出“风险社会”概念之后,风险社会理论就成为学术研究的前沿热点。研究表明,当代社会是一个全球风险社会,存在着诸多显性和隐性的风险,其中,文明风险的日益凸显与膨胀成为当代风险社会最为显著的特征。所谓全球风险社会,是指在当代社会中,由人类实践特别是科学技术的发展所导致的各种全球性风险对整个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存在着根本性的严重威胁。风险社会理论的基本主题是对古老的风险计算和管理机制的观念上的一个深刻的限制甚至是颠覆。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在现代化进程中滋生并随着全球化的蔓延而形成的社会风险。它本质上乃是人类主体性实践活动的结果,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与现代性相伴随的概念,它的发展始终与文明进程和不断发展的现代化紧密相连。由人创造的社会愿望是无限的,并且其行为也将是没有限度的,无论是时间或空间都可以无限地扩张与发展。无限扩大即意味着目的性结果可以无限地膨胀和扩大。科技放大了人为风险。
(1)人类工具理性的极度张扬。正是人类对自身理性的极度信任,使人们无限制地发展技术、无限制地开发资源,人的力量扩张和统治自然能力的扩张达到了极限,自然界的万物几乎处处打上了人的烙印。人类理性的过度张扬,在推动历史前进的同时,其弊端也越发显露出来。然而,人们相信,现代化发展过程中所带来的副作用,可以通过进一步开发更尖端的技术,通过进一步设计更精确的制度而得以解决。人类的理性至高无上,世界最终可以预测并且得到控制,可造就某种稳定性。事实证明,这是一种盲目的乐观主义,人类的理性是有限的,不可能把握一切、预知一切,发展也不是预成的、逻辑上先定的。事实上,人类依赖理性在解决原有消极后果的同时,有时却会带来更大的人造风险与危机,发展更为复杂,难以预测、难以控制,不确定性在增强。对人类构成了极大威胁。
(2)科学技术不受控制的发展。由于人类过分相信自己的理性,导致人们坚信只要不断发展科学技术就能解决人类社会面临的一切问题,坚持科学技术至上论、科技万能论。这种片面的乐观主义导致科学技术的发展缺乏应有的理性。事实证明,为追求确定性而发展起来的科学技术却会引起更大、更长期的不确定性。科技的无限度所产生的负面结果,无法通过科技的发展来解决,而只能通过人类审慎的伦理反思来解决。
(二)责任伦理:风险社会应对之策
当代风险最根本的独特性在于它是一种全球性人为风险,导致这种风险的根源在于人性的片面发展,以及只是从物种或集群的层面理解人所引发的人的生存活动的异化状态。所以,摆脱这种困境的根本出路在于转变人的自我观念,提升人的境界,发展人的全面本性,使人类作为自由和全面发展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本质,作为一种“类存在物”而生存。转变人的自我观念,确立合理的伦理意识,正是当代文化批判的任务。[109]
全球性人为风险恰恰是人类人性片面发展导致的极端不平衡的结果。人类在很长的时期里,尤其是宗教祛魅以来,基本是顺从“理性至上”的主体性原则,在这种原则的导引下必然会导致“能做的就是应当做的”的行动逻辑。工业革命以来,人类依赖工具理性,上天、下地、越海,无所不能,无所不为。自我迷信使人类沉醉于物质享乐和高度自信的技术化生存方式中,一味追求经济增长。但科技进步和经济增长并不能解决人的价值意义追寻和内在约束问题。韦伯早就断言:理性化,尤其是工具理性化,使现代人成了没有情感的享乐者和没有精神的工程师,理性化在没有精神价值依归的情况下陷入了吊诡。所以,单纯地发展人的工具理性而忽视人性其他方面的发展并不能将人类引向光明,反而会带来更大的风险。人类走到今天必须设法对自身进行内在控制。面对发展中的这一挑战,反思人类的行为,我们应加强责任伦理的建设,强调社会各主体伦理责任的承担,使之真正能够调节并规范主体行为发展的方向。责任伦理的确立是人类应对风险社会挑战的有效途径,为风险社会中人类的发展提供疗救机制。
风险社会理论的提出,有利于转换人们的思维方式,反思现代化,反思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但是,这一理论并没有给出应对社会风险挑战的具体举措。重建责任伦理应是我们应对风险社会挑战的有效途径。责任对人类来说是最基本的道德规范,无论是个人还是复数以上的个人组织的协作行为,都承担着相应的责任,否则人类社会就难以存在。责任是社会成员根据社会需要和个人能力确认的自己应当承担的社会任务。每个社会成员,根据所处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经过理性思考和自由选择,自觉自愿地承担和履行的任务,就是承担责任。因此,责任是行为主体对在特定社会关系中社会任务的自由确认和自觉服从。[110]人之所以能够进行选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主要在于人的自由。因此,人的责任范围和责任限度是与人类的自由选择能力紧密相连的。历史证明,随着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人类的实践活动的重大飞跃,人们的自由度越来越大,人的自由选择能力也不断提高。因而人的社会责任变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尖锐。
韦伯最早作出“信念伦理”与“责任伦理”的区分,并强调在行动领域里责任伦理优先。在缺乏知识和神意的情况下,在黑暗中,人类不得不自己选择,并最终自己负责。正是在现代“天职”精神中,一方面是以责任为前提的目标合理性行动即工具理性创造着相对价值;另一方面是以信念为前提的“职业成为它自身目的”而产生的内在价值——尊严。这也就是韦伯在《以学术为业》和《以政治为业》两篇演讲中的中心思想和基本原则。但总的来说,责任只是在20世纪后半叶才真正成为伦理学家关注的对象,它是对科学技术存在问题讨论的反应。把这一范畴引入伦理学的,当首推德裔美国学者约纳斯。他在1979年出版的《责任之原则——工业技术文明之伦理的一种尝试》中深入地分析了这一范畴,并认为这是一个伦理学视野的“新维度”:道德的正确性取决于对长远未来的责任性。[111]责任伦理学是因应人性的新发展而产生的伦理学新形态,它内涵了传统伦理学所不具有的新的人性维度。风险社会责任伦理认为人应承担作为类存在的分内之事。这里的“责任”不是指的个体的责任,而是指人类的责任,体现的不是人的个体性和群体性,而是人的类本性。韦伯正是从政治家的角色出发,建立起了区别于信念伦理的责任伦理。新责任伦理学认为人之为人的责任还有一个重要的维度,即人类整体的责任。在新责任伦理学的视野里,责任主体是人类整体,责任对象是大自然。人类之所以要对自然负责,其根本缘由还在于只有对人类的集体行动具有责任意识,才有可能避免由于现代技术的自我累积和扩张,所可能导致的人类自我毁灭。风险社会责任伦理学强调应由集体承当一种前瞻性的无过错责任。
风险社会中,人类理性的有限性尤为突出,人的预见能力是极为有限的,我们的行动常常导致无法控制的结果。因此,我们必须不断加强对自身行为的反思,责任伦理在风险社会中显得尤为重要。由于责任伦理是实践的,它不是专注于“良知”,而是更强调行动及其后果。我们的活动创造着现在,也创造着自己的未来,应该对自然、自身及子孙后代负责。责任伦理强调行为主体应该增强对行为后果的自觉。正是对道德责任的强调,可以弥补单纯的人类理性之不足,增强社会活动参与各方的道德责任感,从而以道德的自觉来最大限度地消解人类行为在社会负面作用上的不自觉。另一方面,风险社会中,责任伦理之所以非常重要,还在于责任一经行为主体认同,就会产生强烈的责任感,就会成为自己的内心信念和自觉行动。特别是关系人类历史命运的重大责任被人们认同以后,就会产生远大的理想,就会产生强烈的历史责任感,就会产生巨大的内在趋动力,促使主体积极顽强地履行责任。
如果说治理是强调立足于理性基础上的外在控制,那么伦理则是强调立足心性基础上的内在约束。风险责任伦理就是要通过规范人类的风险意识和行动责任来对人类的行为进行内在约束控制的准则。风险责任伦理构建在当代全球性人为风险日益突出的情况下不仅具有紧迫性、必要性,而且也具有现实性。按照吉登斯的看法,“时空抽离化机制”使人类真正成为一个全球共同体。风险分配在全球化时代人类相互依存、密切联系的情况下遵循着民主原则,任何人都逃脱不掉。[112]贝克则指出风险社会的中轴原理是风险的分配逻辑而不再是财富的分配逻辑。当代人类面临的焦虑不再是“我饥饿”,而是“我害怕”。[113]“我害怕”意味着人们在行动中要考虑到行动的后果,要为自己的后果负责。“我害怕”本质上是一种强烈的风险意识,它强化了人类作为一个焦虑共同体的存在。有研究基于公众风险感知的跨文化比较发现:风险感知的排序在不同的国家和文化之间相当类似,而且影响这些排序的因素也大同小异。[114]也就是说,无论哪个国家、哪个群体,在人们所担心的众多风险之中,总有一些风险会被认为是更为严重的,而且人们倾向于以类似的排序来评定风险。这实际上就是风险责任伦理产生的直接现实基础。当人性的各种存在状态在同一时空背景下展现出来时,人类自然能够进行甄别、选择和取舍。
全球风险责任伦理也就是一种新型全球文明,它意味着人类在风险意识的触动下的真正自我觉醒以及人类本性的提升,从而能够作为一个类生命存在而行事,为人类负责。风险责任伦理就是要求人类放弃小我、自我、我群、我族的狭隘观念,从人类生命的存在高度对人类进行思想启蒙,使人类摆脱自己强加于自己身上的人性不成熟状态,超越人身依附性和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状态,走向“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状态。风险责任伦理限制的是违背人性的行为,限制的是片面的人性发展,提倡人性的全面发展。人性物化和片面化正是以往发展观的误区,它导致了人类今天的生存危机和发展困境。全球性人为风险恰恰是妨碍人的类本性提升的风险,相反,只要人类能够自觉到类本性才是人性的根本,自觉地站在类的高度,就越自由,也才能越远离人类性风险。
风险责任伦理构建主张全面提升人类整体的风险意识,它并不否定实践,但强调要重视实践的负面后果;并不否定发展,但强调要重视发展的副产品;并不否定发展科学技术,但强调要重视科学技术的副作用,归根到底,就是强调要重视社会发展的风险。从这种观点出发,当代文化批判,既不是消极的悲观主义——认为风险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可摆脱的宿命,人类在风险面前无所作为,因而放弃社会进步的美好信念,甚至否定发展、放弃发展;也不是盲目的乐观主义——认为风险只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如同“九牛一毛”的副产品,风险在科学技术面前无所畏惧,随着科学技术进步自然会得到解决;而是强调立足现实,既承认创造、进步是可能的,又承认破坏、毁灭也是可能的,强调把风险意识作为一种具体的反省批判意识,以此确定人类合理的自我意识及风险意识,把自我意识转向人类如何能使自己进步的过程,把风险意识转向人类如何能有效防范风险的技术手段、制度安排及机制实施等方面上。
(三)风险社会责任伦理的困境与出场路径
1.风险社会中责任伦理的困境(www.xing528.com)
全球风险社会的发展凸显映射出当今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深层危机,这种危机不是“天灾”而是“人祸”。面对越来越多的人为制造的不确定性风险,人类理应担负起自己的责任。全球风险社会的发展,又使得对责任伦理的探索面临巨大困境,以至对责任伦理的探讨只具有抽象的理论意义而失去了现实的实践价值。关注这一困境并寻求理论出路成为责任伦理探讨中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这种困境主要表现为:
(1)飘忽的责任主体。责任概念总是与行为者的实践活动密不可分的,行为者必须对自己决定和选择的实践行为后果负责。在传统社会中,伦理责任意识的有效性在于与行为后果相对应的行为主体的直接确定性,而行为主体的确定性又源于其在家庭、民族及国家等伦理实体中的角色绑定,因此行为责任总是相应确定的。然而,在风险社会中,一方面,由于现代性后果所造就出来的行为主体乃是单子式的个体存在,是渴望脱离伦理实体的自由个体,因此即使有责任也仅限于自身而与伦理实体无涉;另一方面,自由个体的自身行为活动所创造的文明风险也并非就是独立存在、彼此毫无瓜葛,相反,它们与现代化的高度专业化和系统化纠缠在一起。在这种情况下,每一个人几乎都是风险的制造者,又都不是风险的制造者;因为每一个人的行为活动都不过是现代化链条上的一个环节,即使是在诸如高科技活动所引发的文明风险当中,我们也很难找到一个直接具体的责任主体。而且,文明风险的全球化也使得潜在的风险后果能够跨越时空的限制,成为不仅影响当代人甚至可能影响未来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的世界性风险。这就必然导致我们无法对风险制造者进行责任追究,最终的结果只能如鲍曼所言“有罪过,但无犯过者;有犯罪,但无罪犯;有罪状,但无认罪者”[115],出现人人有责却又无法负责的责任主体迷失与飘忽不定。责任主体的迷失使责任伦理失去了固有的要义,责任伦理也就成了纯粹的理性的抽象。
(2)弱势的责任对象。严格地说,传统的伦理责任意识所关涉的只是过去已经发生和现在正在发生的行为责任,人们只对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行为后果负责,而且这种责任通常只限于具有自由意志的理性存在者,是主体与主体之间的一种责任意识。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责任主体及其责任对象多发生在人与人之间。然而,风险社会的到来无疑打破了人类固有的责任范围和限度,使责任对象发生急剧的变化。一方面,风险的后果具有潜在性特征,当代人的行为后果并不一定立即显现,而可能在几十年或几百年甚至更长的时间以后发生,这就使承担风险后果的责任对象由当代人转向了未来人,这些未来人是我们未曾谋面也不可能遇见的人类生命,他们的生存空间和发展前景显然与今天当代人的实践行为息息相关;另一方面,现代化的风险后果也日益显示出对人类以外的大自然和包括人类在内的整体生物圈有不可抗拒的威胁,没有人能够精确地计算出这种威胁的最终后果,而且风险后果的时空跨越本身更表明了这种威胁的不可预测性和难以估算性。由此,长期被排斥在外的自然界和生物圈也毫无疑问地成为当代人理应面对的责任对象。然而,与当下存在的人类主体相比,那些尚未出生的未来人及人类赖以依存的大自然和生物圈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在保护自身权益、追究行为主体责任等方面终究是一只“沉默的羔羊”,没有任何发言权和为自己辩护的能力。
(3)责任监督机制失效。我们这里谈论的不是作为制度的责任而是作为伦理的责任,即便如此,这里也涉及有效的监督机制问题。制度以强制力量为后盾,道德则以主体内在的信念支撑道德规范的践行。当主体内在信念不足以保证道德规范的时候,则主要通过社会舆论的力量来保证道德规范的作用。这样就存在一个有效监督的问题。在责任伦理的讨论中也是如此,当行为主体缺乏责任意识,就需要一个有效的监督机制促使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然而,在全球风险社会中,面对各种全球性风险和危机却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在风险社会中,一方面,人类行为的复杂性和系统性的增强使得现代风险的因果关系并不是简单的直接对应,而是不确定的混沌且复杂的关联。那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并非某个人或团体刻意制造或自愿选择的,而是整个现代化和全球化的结果,而且它们始终处于无限逼近的状态,因此没有哪个具体的“他者”能够对它们的爆发负责,更谈不上进行有效的责任监督。另一方面,风险界定标准的不断修改和重大风险本身的不断罗列也使得人们心理上对风险的潜在威胁感觉逐渐麻木,从而使责任追究处于事实上的悬浮状态,责任监督也被架空。
2.责任伦理困境的出场路径
随着社会的发展,全部上层建筑也会或快或慢地发生变革。当代风险社会中责任伦理困境的出现正是当代社会发展的客观后果。从根本上来说跨越责任伦理困境依赖于社会实践的进一步发展,并在此基础上重构责任伦理及其理论和方法。对于当前责任理论讨论的具体问题而言,有两方面问题我们必须予以充分的关注,这也是跨越责任伦理困境的重要理论出路。[116]
1)构建多元利益相关方利益分裂的弥合机制
利益是人类生活实践中最为普遍、最为基础的社会现象;它影响着人们的言行,决定着人们的生活实践。正如马克思所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17]面对利益现象,每一个稍有生活经验的人都有自己的理解;然而,从理论上进行全面审视、系统研究者并不多见,将利益问题提升至哲学高度予以深度反思者更是少之又少。马克思主义利益理论概括、浓缩为如下观点:追求利益是人类一切社会活动的动因;利益是思想的基础,利益决定思想,利益推动生产和生活;利益纠纷是阶级斗争产生的物质根源;利益冲突具有推动社会发展的动力作用;利益的社会本质和社会基础是生产关系;物质利益决定政治利益;利益决定、支配政治权力、政治活动;分工是引起利益矛盾的原因;在阶级社会中,共同利益实际上是特殊的经济利益。这些观点是马克思主义利益理论的基石。
由此来看,责任主体的迷失、责任监督的失效、责任标准的变更等责任伦理困境的出现,不仅有人类实践规模扩大化、过程复杂化方面的客观社会存在基础,也有主体利益分裂与对立方面的社会因素在作祟。比如,在全球风险社会背景下,国家主体的行为之所以需要监督就在于国家利益与人类共同利益存在着分裂与对立。再比如,责任标准的变更或风险标准的修订,其背后是特定的利益主体。责任主体的迷失不仅有其相应的实践机制为客观基础,也有相应的利益主体在背后推波助澜。实践的发展是责任伦理困境的客观基础,利益的分裂与对立则是责任伦理困境的现实成因。
多元主体利益的分裂与对立根本上来说就是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分裂与对立。在这一历史前提下,主体的具体个别利益成为主体行为决策和实践行动的根本出发点。当公共利益与主体的个别利益存在根本的对立时,对公共利益所应负的责任就会被个别主体完全抛在一边置之不理。只有在对主体个别利益不产生根本性影响的前提下,主体才会考虑对公共利益所应负的责任。
跨越责任伦理困境理论出路就客观方面而言是在实践上积极行动起来,促进发展进程中多元利益相关方利益分裂与对立的弥合。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利益是伦理观念的客观基础。如果说人们的价值观念、伦理观念存在差别,只是说明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的利益存在差别。如前文所述,不同主体利益的分裂与对立实质上就是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分裂与对立。主体的现实的、具体的利益是主体决策和行动的首要出发点。在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存在分类和对立的前提下,主体的私人利益成为主体行动的首要根本出发点。因此,只要存在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分裂与对立,根本上来说,公共利益就不会成为利益主体在行动时思考的首要目标。当然,承认利益的分裂终将弥合并不等于说将很快弥合,也不等于说我们可以坐等这一天的到来,这需要社会多元利益相关方积极地行动起来创造条件促成在公正平台上的动态均衡利益博弈。风险社会条件下,责任伦理问题的引出、责任意识的缺乏,以及由此引发的责任伦理困境,根本的现实因素在于多元相关方利益的分裂与对立。一旦弥合了利益的分裂与对立,责任伦理的公正原则将不再成为一个问题,责任伦理的困境也将被循序超越。诚然这是是一个长期、反复、复杂且艰巨的挑战。
2)加强自律与他律的整合
当代社会之所以被称为“世界风险社会”,关键的原因就在于今天的风险已经与传统社会所谓的风险大相径庭,不仅风险的规模、性质、程度等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更重要的是风险的产生尤其是那些后果极其严重的文明风险与人的各项行为活动密切相关。因此,与其说文明风险的全球化造成了责任主体的漂流、责任制度的失效,不如说今天的风险社会更召唤一个全民责任社会的到来。这种时代召唤必然首先要求每一个人担负其所应承的道德责任,因为个体的人不只是心理性、生理性的存在,在其现实性上更是一个伦理性的存在;而“伦理本性上是普遍的东西”[118],这种普遍就是实体,即人的公共本质或普遍物;由此个体行动的责任意识绝非只限于自身,而是与其所处其中的那个伦理实体连为一体;因此作为行为主体“内在法庭”的良心,不仅“是在自己本身内的自我的自由”,而且是一种“义务的实现”[119]这种义务的力量正是来源于个体的自我意识与实体的普遍意识的统一。所以作为伦理义务的责任履行,必须立足于主体自我的良心命令和道德觉悟,把个体自我的实践行为与其休戚与共的伦理实体及至整个地球生物圈密切相连;同时通过伦理价值的引导,借助外在舆论与法律制度的规范,对行为主体的实践活动予以规制与调节。只有把内在的自律精神与外在的他律规范完美结合起来形成互补互摄、相互支撑的关系,使伦理责任的监督机制走上一条以自律为主他律为辅、两者并用的范式之路,我们才能真正应对风险社会中的责任困境,担负起对当下世界、未来生命以及整个生物圈的存续与发展,实现人类理想的美好生活,过人类珍视的想要过的非“异化”的属人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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