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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近代责任伦理研究的回顾与以责任看发展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康德的责任伦理学是在责任这个纯粹要领基础之上建立起来的。(一)康德的责任伦理学康德就是以责任为中心来勾画他的伦理学,将责任视为一切道德价值的源泉。康德的责任伦理学的最终目的是实现人的自由。纯粹性、先验性、普遍性是康德的责任概念的特点。(二)黑格尔的责任伦理学黑格尔对康德的责任标准的合理性表示欢迎,而对其责任的空洞性进行了批判。正如黑格尔所讲:“意志一般说来对其行为是有责任的。”

西方近代责任伦理研究的回顾与以责任看发展

康德的责任伦理学是在责任这个纯粹要领基础之上建立起来的。它以理性为前提,以规律为基础,以自由为目的,关涉人的行为、幸福、德性、上帝存在、灵魂不朽以及道德形而上学、纯粹实践理性的方法等方面。在康德之后,黑格尔、叔本华萨特等人在康德的责任观基础上各自建立自己的责任伦理学。

(一)康德的责任伦理学

康德就是以责任为中心来勾画他的伦理学,将责任视为一切道德价值的源泉。这样他为了使理性的人在道德上成为善良的,就要求人在行为上必须为了责任而责任,来实现人的自由和提升人的尊严。康德的责任伦理学的最终目的是实现人的自由。康德为了防止人们沉溺于爱好(inclination),而提出了责任。在康德时代,功利主义作为一种规范伦理学在道德哲学中占有主导地位,他们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原则,也就是为了满足一种爱好。责任一词与pflicht(obligation,duty)相对应。Pflicht (obligation,duty)可译为义务、职责等。严格地说,“责任”(obligation)与“义务”(duty)是有区别的,最清楚的表达可在《1873-1874年道德形上学讲演》中找到:“有道德法则责成去依之行动的箝制性(necessitation)是责任;那个符合道德法则之行动自身是义务。”而康德在许多时候并没有遵守这个区分,而是交替使用两者。[1]关于这一点,叔本华认为它们的区别是:通常责任可以建立在纯粹强制上,而义务则包括有意承担责任的意思。[2]在康德著作的英译本中,基本上就用duty来对应pflicht在这个意义上讲,就不必再对责任、义务和职责作严格的区分。这样,康德通过责任的界定,进而提出了责任的普遍命令:你的行动,应该把行为准则通过你的意志变成普遍的自律规律。[3]

责任就是由于新生规律而产生的行为必要性。康德是通过三个命题来界定责任概念的。[4]第一个命题是:只有出于责任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这是说人的行为的道德价值不取决于行为是否合乎责任,更不能是出于直接的爱好甚至是利己之心,而在于它是否出于责任,即只有出于责任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上的善,这个命题可称之为责任的动机命题。

第二个命题是:一个出于责任的行为,其道德价值不取决于它所要实现的意图,而取决于它所被规定的准则。这是讲人在行为时必须实现自己的责任,而不要去管责任是什么,这一命题可称之为责任的形式命题。

第三个命题,作为以上两个命题的结论,可表述为:责任就是由于尊重(Achtung)规律而产生的行为必要性。这个结论可以这样认为:理性的个人在行动时纯粹为了责任而责任,而责任是以规律为基础的,这样就是因为尊重规律而行动,这个命题可称之为责任的尊重命题。由此可见,要准确地把握康德的责任概念,就要从责任的动机命题、形式命题和尊重命题来全面理解。

纯粹性、先验性、普遍性是康德的责任概念的特点。康德的责任观念是不能用经验的方法来论证;是普遍地适用于一切理性的行为者,并且其约束力也毋须领带于一切理性的人的一切感性条件。这样,康德就清楚地阐明了他的责任概念,接下来的任务就是来建构他的责任伦理学了。康德的责任伦理学是以理性为前提,以规律为基础,以自由为目的,关涉到人的行为、幸福、德性、上帝存在、灵魂不朽以及道德形而上学、纯粹实践理性的方法等方面的一个体系。

自由在康德的理论理性世界中是个先验的理念,它不能被认识,只能被思想。正如康德所认为的,在思辨理性的各个理念之中,自由是我们只认识其可能性而并不理解它的唯一理念[5]。这里所指的自由是实践理性世界中的自由。实践的自由有两层含义:一方面是指相对于受制于感性冲动的意欲的独立性,或不受外在限制而独立起作用,这是否定性规定,即所谓的“消极意义”;另一方面,自由即自律,也就是道德的最高原则,是自由的“积极意义”所在[6]。自律是理性的人的自由的体现,为了责任而行为就是自律的表现。

责任是自由行为的必要性[7]。对人来讲,一项绝对命令就是一项实践规则,它要求有道德感的人必须按这种规则去行动。这种命令要求只能通过责任的学科,即道德的学科才能完成,因为只有它才不是技术性的,是无条件的。所以说,绝对命令之所以有效和成为可能是基于意志是自由的,而不是附带有任何意图的意志。可见,从自由行为与理性的绝对命令有联系的角度讲,责任是自由行为的必要性。

任何一种伦理学都要面对两大难题:自由问题和道德律令的问题。在康德这里,任何与责任不相违背的行为都是被允许的——这就是自由,而这种命令不被绝对命令(或定言命令)所约束,反而成了该行为的依据和保证,这样,两者的矛盾就被康德通过责任而解决了。所以,责任是自由行为的必要性,自由是责任的最终追求目的。

(二)黑格尔的责任伦理学(www.xing528.com)

黑格尔对康德的责任标准的合理性表示欢迎,而对其责任的空洞性进行了批判。康德提出责任是为了使人们摆脱自然的奴役,使其内容纯粹从意志中引导出来。他通过反对一个纯粹的形式标准结合于人的意志,责任行为就是出于这种形式标准的行为,因而责任对人来讲就获得了道德自主性。

黑格尔认为这种道德自主性的获得是以道德空洞性为代价的,[8]也就是说,对于这种纯粹的责任,人一旦丧失了对它的信念,就会放弃这种标准、原则,而依据爱好乃至现实的利益行为,因而这种纯粹的责任标准是非常脆弱的。

为了克服这种责任的空洞性,黑格尔认为应从自由观念推导出责任的内容,这种自由不仅是人的自由,而且是宇宙的理念。宇宙的理念就是人们所服从的社会的理念,通过它,责任的具体内容就进入到了责任的观念,这种观念就要求人们去维护、去践行。可见,黑格尔是通过社会的观念或者说是国家的理念来实现责任的实在性。

责任标准的合理性是指按照责任观念的普遍性来前后一致地进行思维和活动。康德谋求将责任建立在意志基础之上,并与意志相结合形成理性意志,这样道德主体将摆脱自然中的任何决定,只服从自己意志的决断,在激进意义上是自主的黑格尔继承了康德的这一思想,将责任建立在意志之上,使意志只服从于它自身,服从于它的内存合理性。正如黑格尔所讲:“意志一般说来对其行为是有责任的。”“凡是出于我的故意的事情,都可归责于我,这一点对犯罪来说是特别重要的。”[9]即是说,道德意识对出于它的意向或故意的行为负责。黑格尔在反对康德的先验的纯粹责任时,为责任注入了实际的内容,主张意志只对最初的后果负责,不应当对他事先没有预料到的其他的后果负责,并且认为在考虑责任问题时必须把凡事先能够预料到的后果同其他“从外面侵入”的后果区分开来。

(三)叔本华的责任伦理学

叔本华强烈反对康德的责任伦理观,虽然没有任何哲学家比康德对叔本华的影响更大。他称康德为“令人惊异的康德”,把后来曾批判过的康德哲学当做一块跳板,从这儿起跳,径直跃入黑暗幽深的超验之海。[10]他认为伦理学至少有四种:利己主义伦理学、德性伦理学、效果伦理学和责任伦理学。康德的伦理学是责任伦理学的典范,这种伦理学认为先验的、纯粹的道德规律只有通过理性来支配我们的道德义务,责任在其中占有中心地位。叔本华认为这种以责任为核心的伦理学是空洞的和不现实的,能且只能以同情为伦理学的核心,没有同情的能力就不可能存在伦理学,同情能力是道德存在的唯一基础。叔本华认为康德的责任是空洞和荒谬的。叔本华认为,一切责任的观念和意义纯粹、完全来自它威胁性惩罚和允诺的奖赏的关系。[11]行为的联欢会必然是由惩罚或奖励决定,对一个命令的服从也只能视现实情况而定,因此说,康德的绝对责任在本质上不可避免地是假言的,是一个形容词与其形容物的矛盾。同时,叔本华认为康德在处理绝对的责任与德性、幸福的关系上也存在矛盾,其结果就是使得绝对责任变得荒谬。在康德那里,那被假设为德性所储备的报酬被蒙上了薄纱,以至善的名义出现在人们面前,至善即德性与幸福的合一。但在叔本华看来,这不过是一种源头。为幸福的道德,是建立在自私自利基础上的道德。这就是对无条件的绝对责任的假定,隐含着它事实上存在的一个矛盾,如何报复自己的仇恨。[12]叔本华拒绝了绝对责任,试图运用同情来挽救伦理学,他认为,对一切有生命物的无限同情,乃是纯粹道德行为最确实、最可靠的保证。

(四)萨特的责任伦理学

萨特在强调责任的绝对性的同时,又重视责任的境遇性。在萨特看来,责任应从自由中引出,人的责任与人的自由是不可分的,人是绝对自由的,应把人的绝对自由作为伦理学的先决条件,在这一点上是与康德相通的。但萨特批评康德过分相信形式的东西和普遍的东西,而这些不足以决定行为,并没有使人获得真正彻底的自由。因此,通过对三种形式的决定论的批判,萨特力图彻底清除人的自由的理论障碍[13]也就是通过对上帝存在、传统人性论和共同人性论的否定,使人获得绝对的自由。人在绝对自由中承担着自己、同时也承担着整个世界,这就是人的责任。最绝对的自由应要求最极端的责任,自由无限,责任也就无比沉重,而正是这种巨大的责任感使人深深地陷入烦恼之中。

由于人的自由是境遇性的,所以说人对其承诺所应负的责任也应是境遇性的,这与康德的先验的、纯粹的责任观截然相反。萨特在他的《存在主义是一种人道主义》中举了他一个学生的例子。二战期间,一个法国青年要做出艰难的抉择:要么为兄报仇、保卫祖国而参加对德战争;要么陪着母亲度过晚年,因为他是他母亲活下去的唯一希望。最后,萨特的回答是:“你是自由的,所以你选择吧——这就是说,去发明吧。”[14]可见,个体的人太自由了,无准则、戒律可依循,也就没法决定做出怎样的行为和承担怎样的责任,到这里责任实际上已经被虚无化了。康德反对责任的这种境遇性,要求人们的行为要出于责任、要依据道德律令,不允许有丝毫的经验性和偶然性,在这一点上,两人是相冲突的。

他们批判的矛头主要是指向康德责任的空洞性和纯粹性,试图用实在性和境遇性来克服。他们的伦理学无论是建立在意志基础上还是在同情基础上的,都是通过外在的国家理念或惩罚奖赏来作为评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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