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意大利的著名学者马志尼,根据他对近代欧洲革命史的观察,从历史哲学的视角,向意大利工人,其实也是向全部人类阐述,为什么要讲责任,以及讲责任的人与讲权利的人的本质区别。我们从中得到的启发是:发展中只有多元利益相关方都切实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在此基础上,才能真正实现自身的权利,社会的发展也才可能是可持续与和谐的。“只有听从责任的号令,你们才能得到权利。先要具备得到权利的资格,然后你们才会得到权利。”
多年来,为反对专制政府和世袭贵族的进步事业和正义事业所做的一切都是在人权的名义下,以自由(权利)为手段和以福利为生存目标去进行的。法国大革命以及追随和模仿其形式的多次革命的一切法令都是人权宣言产生的结果。那些为人权宣言作准备的哲学家的一切著作,都是以关于自由(权利)的理论以及关于使每个人都知道自身权利的必要性为基础的。所有的革命派都宣扬人是生来就应享有幸福的,他有权以力所能及的各种手段去寻求幸福,任何人都无权阻止他去寻求,他却有权克服他在寻求幸福的道路上可能遇到的一切障碍。然而,当障碍克服了,自由(权利)到手了。这种情况在许多国家持续了好多年,今天在一些国家仍然持续着。人民的生活条件改善了吗?千百万每天靠双手谋生的人得到他们希望得到和被允许得到的最起码的权利与福利了吗?
没有,人民的生活条件没有得到改善,它在几乎每一个国家反而变得每况愈下。生活必需品的价格不断上涨,很多行业工人的工资不断下降,而人口则在成倍地增加。在几乎每一个国家,工人与普通劳动者的命运变得更加不稳、更加不安定,劳工危机一度使成千上万的工人无事可做的情况已经变得越来越频繁。从一个国家到另一个国家、从欧洲到世界其他地区的移民年年增加,慈善机构不断增多,济贫税和济贫粮与日俱增,上述种种情况都足以证明人民的生活江河日下。后者还证明,公众对人民的疾苦越来越注意,但是他们无力使那些疾苦明显减轻,以致他们努力想帮助的那些阶级的贫困继续加剧。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在过去100年间,社会财富资源和物质福利数额都已持续增加,生产翻了几番。商业已经获得了较大的活动能力和较广阔的业务范围。各处的交通几乎变得既安全又迅速,由于运输费用降低,商品价格随之下降。另一方面,关于人性中所固有的权利的观念今天已被广泛接受,连那些实际上想回避这个问题的人也虚伪地在口头上加以接受。那么,为什么人民的生活条件没有得到改善呢?
为什么产品的消费不是平均分配给欧洲社会乃至全球的所有成员,而是越来越集中到新形成的少数人与利益集团手里呢?为什么促进工商业发展的新动力没有给多数人带来福利与权利,而只给极少数人带来奢侈与特权呢?只要稍稍仔细观察一下情况,便会得到明确的答案。人是受过教育的生物,他们只根据自己所受教育的原则行事。曾经推动革命的人迄今都是依据权利属于个人的观念行动的;革命赢得了自由——个人自由、教育自由、信仰自由、贸易自由、从事各种事情和为一切人服务的自由。但是,对于那些无法行使这些权利的人来说,承认这些权利又有什么用呢?对于那些既没有时间又没有条件受益的人来说,教育自由又有什么意义呢?对于那些既无资本又无信贷进行交易的人来说,市场自由又有什么用呢?在所有业已宣布这些原则的国家里,社会都由两部分人构成,一部分人为数很少,他们拥有特权、土地和资本;另一部分则是广大群众,他们除了双手外一无所有,不得不为了生存根据任何条件把他们的劳动力出卖给前一类人,被迫整天从事单调的体力或脑力劳动。对于这些不得不与生存乃至饥饿进行斗争的人来说,自由(权利)除了是一种幻想和一种辛辣的讽刺而外,还是什么呢?
要改变这种状况,富裕阶级必须同意减少劳动时间,增加劳动报酬,为广大群众提供统一的义务教育,使所有的人都得到劳动手段,并为那些有能力、有志向的工人提供额外津贴。但他们为什么应当这样做呢?福利不是人生的最高目标吗?物质享受不是首先值得想望吗?他们为什么要为了别人的利益而减少自己的享受呢?让那些有能力的人自己去帮助自己吧。当社会已经确保所有能够行使权利的人自由行使属于人类的那些权利时,它就做了它应做一切事情。如果有谁由于自身命途多舛而不能行使那些权利,那他就必须听天由命,不应责怪别人。他们居然这样说,那是很自然的,事实上他们也是这样说了。由于运气好而享有特权的阶级对待穷人的这种心理状态很快成了每个人对待别人的态度。每个人都照顾他自己的权利并注意改善他自己的状况,而不想给别人提供生计;当他的权利和别人的权利发生冲突时,就爆发战争;不是流血的战争,而是运用金钱和狡诈手段的没有硝烟的战争;这种战争不如另一种战争那样有气势,但是同样是战争,在这场战争中权力与资本雄厚的强者残酷地压榨与掠夺弱者或不熟练的普通劳动者。在这场持续不断的没有硝烟的战争中,人们受到利己主义的教育,专门贪图物质福利,信仰自由毁坏了共同的信念。教育自由产生了道德上的混乱。人们没有共同的联系,没有统一的宗教信仰和目标,唯一的自觉行动是享乐,人人寻找自己的道路,不管在寻找过程中是否践踏了自己的弟兄——名义上的弟兄,事实上的敌人——的脑袋。正是由于有了权利理论,我们今天才有幸碰到这种情况。
诚然,权利是存在的。但是当一个人的权利与另一个人的权利发生冲突时,如果我们不求助于比一切权利更高的东西,又怎能希望调和那些权利之间的关系,使它们不发生冲突呢?如果一个人或许多人的权利同国家的权利发生沖突,我们向什么法庭起诉呢?如果享受福利的权利、享受可能享受到的最高福利的权利属于每一个活着的人,那么谁来解决工人与工厂主之间的纠纷呢?如果生存的权利是每个人首要的和不可侵犯的权利,那么谁应当要求一个人为了别人的利益而作出牺牲呢?你会以国家的名义、社会的名义、众多同胞的名义提出这种要求吗?在那些宣扬权利学说的人的眼里,国家如果不是我们个人的权利最安全的处所,又是什么呢?社会如果不是一个已经同意促使许多人的力量来维护各个人的权利的集体,又是什么呢?
多年来,人们所受的教育使他们建立社会是为了保证个人得以行使他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你能要求他为了社会而牺牲所有的权利吗?你能要求他把一切牺牲给社会,必要时甘心无休止地劳动、坐牢、流放,以改造社会吗?到处都对个人宣扬,人生的目的是享受福利,之后你能立刻叫他为了给不属于自己的另一个阶级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而牺牲自己的福利和生命吗?在多年进行灌输物质利益的思想之后,你怎能坚决主张,在发现伸手可得的财富和权力时,人们不应该甚至不惜伤害他的同胞,伸手攫取它们呢?
这显然不是没有事实根据的灵机一动的想法。这是历史,欧洲近代革命的历史,页页浸透着鲜血——人民的鲜血的历史。问问所有那些把1830年革命变成仅仅是由一批人替换另一批的人吧。比如,他们把在那三天战斗中牺牲的法国同志的尸体变成他们发迹抓权的阶梯。在1830年以前,他们的全部学说都是以关于人的权利的旧理论而不是以其对责任的信念为依据的。工人与普通劳动者把他们称为叛徒和变节分子,然而他们只是坚持他们自己的学说罢了。他们真诚地反对查理十世的政府,因为那个政府直接敌视他们所出身的阶级,侵犯并力图压制他们的权利。他们以自己并不享有但认为理应享有的福利的名义进行斗争。有些人为了思想自由而遭到迫害;另一些人——非常聪明的人看到自己被忽视,被排挤出由能力不如他们的人所占据的职位。人民所受的冤屈也激怒了他们。于是他们就大胆而真诚地写文章描述属于每一个人的权利。后来,他们自己的政治权利和文化权利得到了保障,当官的大门向他们敞开了,他们谋求的福利已经得到了,这时他们便忘记了人民,忘记了千百万在教育和抱负上不如他们的人还在寻求行使其他的权利和获取另一种福利,他们心安理得,除了关心他们自己以外,再也不把别人放在心上。为什么不叫他们叛徒呢?为什么不把他们的学说叫做危险的学说呢?
当时法国有一位作家,是永远不该忘记的人,他在智力方面比其他的人加在一起还要突出。他相信责任,相信人应当义不容辞地为了共同的利益、为了追求和实现真理而牺牲自己。他深入研究当时的人和环境,既没有被赞扬冲昏头脑,也没有被失望弄得垂头丧气。为了改善人民大众的处境,当一种尝试失败时,他就进行另一种尝试。当事态的发展向他证明只有一种力量能够达到目的时,当人民已经证明在行动方面他们比所有那些伪装从事人民事业的人更公正和更有信心时,拉梅内,《一个信徒的话》的作者,成了我们共同事业的最得力的鼓吹家。你们从他身上,从前面提到的那些宣扬权利学说的人身上,可以看出讲权利的人和讲责任的人之间的区别。就前者来说,一旦获得了个人的权利,便失去了动力,再也不想继续努力了,而后者的工作只有到生命结束时才会停止。
即使在一个其组织基础更公正的社会里,谁又能说服一个单纯相信权利理论的人,使他懂得必须为共同的目标而工作,为社会观念的发展而献身呢?假如他要造反,假如他感到自己很有力量,并且要对你说:我撕毀了社会契约;我的爱好、我的才能叫我到别处去;我有神圣的和不可侵犯的权利发展我的爱好和才能,我愿意同每一个人竞争。在他坚持他的权利理论时,你能给他什么答案呢?你有什么权利因为你属于多数就可以强迫他服从那些与他的愿望和个人抱负格格不入的法律呢?如果他犯了法,你有什么权利惩罚他呢?权利是平等地属于每一个人的,共同生活在一个社会里这一事实并不产生单一的权利。社会比个人的力量大,但并不比个人享有更多的权利。那么,你怎么能向个人证明,他不管是在国家里还是在更大的人类团体里,他都必须把自己的意志融合于他的同胞们的意志之中呢?靠杀戮或监禁的手段吗?存在到目前的各种社会都用过这样的手段。但那是斗争,我们却要和平;那是专制镇压,我们却要教育。
讲到教育,这是概括责任学说的伟大字眼。激励我们的关键问题是教育问题。我们所必须做的,不是用暴力建立新秩序。靠这种方法建立起来的新秩序即使比旧的好,也总是暴虐的。关于权利的理论能使我们奋然兴起,克服种种障碍,但不能使我们在构成国家的一切因素之间建立牢固和持久的和睦关系。如果把有关幸福或福利的理论作为人生的主要目标,人们就只会变成利己主义者和物质崇拜者,这样一些人势必会把旧日的情感带到新秩序中来,不到几个月就把它搞得一塌糊涂。因此,必须找到一项比任何这类理论都优越的教育原则,用它指导人们向美好的方向发展,教育他们树立坚贞不渝的自我牺牲精神,使他们同周围的人携手并进,而不是使他们依靠某一个人的思想或所有的人的力量。这个原则就是责任。
为了同胞的利益,要反对不公正和错误的行为,这不仅仅是一种权利,而且是一种责任:这种责任是终生的责任,无论如何不能忽视,否则就要犯罪。阐明关于权利的知识不足以使人们实现任何明显或持久的改进时,并不是要求人们放弃那些权利;只是说它们除非作为履行责任的结果才会存在,并且说一个人必须从履行职责开始才会获得。如果仅仅把福利或物质利益当做人生的目标,人们就有成为利己主义者的危险时。当然,并不是说人们永远不应当追求这些东西。只是表明,单纯当做目的而不是当做手段来追求的物质利益往往引起非常不幸的后果。
在罗马皇帝统治时期,古罗马人只要求面包和娱乐,于是他们成为当时最悲惨的民族,起先受罗马皇帝愚蠢而凶残的专制统治,以后又遭到入侵的野蛮人的奴役。在法国和其他地方,仇视一切社会进步的敌人已经散播了腐化堕落的种子,力图用加强发展物质活动的办法使人们抛弃变革的思想。难道我们要亲手帮助敌人吗?物质改善是必要的,我们自己也要努力改善物质生活,但不是因为人的唯一需要是吃好住好,而是因为,如果像现在这样不断地同匮乏作斗争,工人们就不会有自尊心,也不会在道德上有任何发展。工人们每天工作10或12小时,怎么能有条件提高自己的文化水平呢?大多数人挣的钱不够养活自己和家属,又怎能有条件接受教育呢?工作不稳定,常有失业的危险,有时累得要命,有时长期赋闲,这怎么能养成有秩序、规律和勤奋刻苦的合规习惯呢?收入微薄,根本无法积蓄足够的钱以便哪一天供自己的孩子或自己老年时使用,这又怎能教育自己养成节省的习惯呢?贫困使你们许多人离开孩子,且不说给予精心的抚育了——可怜的工人妻子能给孩子们怎么样的抚育呢?——而且谈不到母亲的爱和照顾。为挣几分钱,把孩子送到工厂去从事有害健康的劳动。在这种情况下,家庭的温暖和慈爱能施展其影响并提高其价吗?
如果工人们没有公民权,也无权通过选举或表决参与制订那规范他们行动和生活的法律条文。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怎能产生公民自豪感,怎能产生热爱国家或认真爱护法律的感情呢?他们并没有和其他阶级处于同等的地位,得到公正的对待,这样他们又何从懂得尊重和热爱正义呢?社会对他们没有丝毫同情,他们又何从懂得怎样去同情社会呢?
因此,需要改变工人们的物质条件,赖以在道德上有所发展:工人们要减轻工作,以便每天挤出一些时间以增进你们的智力:工人们需要得到充分的劳动报酬,使自己能够逐渐有一笔积蓄,摆脱对未来的牵挂,首先消除对那些曾经以不公正的态度待工人的人的各种报复情绪、复仇的冲动和不公正思想。因比,人们必须努力寻求这种变化,争取实现这种变化,但是人们必须在寻求过程中把它当做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要从责任感出发加以寻求,而不仅仅是作为一项权利;其所以要寻求这种变化,是为了使自己变得更完善,而并非仅仅使自己在物质上得到幸福。如果不是如此,那么和暴君又有什么区别呢?他们是暴君,正因为他们专门想到福利、享乐和权力。
权利是个人的信仰,责任则是共同的、集体的信仰。权利只能组织反抗,起破坏而不是建设性的作用。责任却起创建与联合的作用,它源于一项普遍的法则,而权利却只产生于个人的意志。因此任何东西都阻止不了对权利的攻击:每一位受害的个人都可以起来反对它们,只有力量是互相对抗的双方之间最高的仲裁者。这实际上是那些建立在权利之上的社会往往对其敌人作出的答复。可是以责任为基础的社会不会被迫使用武力;一旦社会承认责任的原则,争斗的可能性已经消失时,形势就会促使个人服从共同的目标,从而责任就会铲除只有权利才会为之辩解的罪恶的根源。
【注释】
[1][德]费尔巴哈:《费尔巴哈哲学著作选集》上卷,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410页。
[2][美]里奇拉克:《发现自由意志与个人责任》,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59页。
[3][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1-12页。
[4][英]洛克:《人类理解论》,商务印书馆1958年版,第208页。
[5][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6页。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77页。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118页。
[8]罗国杰:《伦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92页。
[9]郑保华:《康德文集》,改革出版社1997年版,第224页。
[1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8页。
[11]张明仓:《实践意志论》,广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78页。
[12][美]费舍、拉维扎:《责任与控制》,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9、92页。
[13][美]阿德勒:《哲学十大错误》,花城出版社1991年版,第122页。
[14][美]阿德勒:《哲学十大错误》,花城出版社1991年版,第122页。
[15][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85页。
[16][荷]斯宾诺莎:《伦理学》,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4页。
[17][德]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22、323页。
[1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125页。
[1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56页。
[20]Feinberg,J.1970.Doing and deserving.Princeton,N.J.:Princeton Univ.Press
[21]Roberts,M.1965.Responsibility and practical freedom.Cambridge:Cambridge Univ.Press.p242.
[22]Chisholm,R.M.1966.Freedom and action.In Freedom and determinism,ed.K.Lehrer.New York:Random House.p65.
[23]Feinberg,J.1980.Rights,Justice,and the bounds of liberty.Princeton,N.J.:Princeton Univ.Press,p137.
[24]Bennett,J.1981.Morality and consequences.In The Tanner lectures on human values,ed.S.M.McMurrin,vol.2:45-116.Cambridge:Cambridge Univ.Press.p84.(www.xing528.com)
[25]Goodin,R.E.1976.The politics of rational man.London:Wiley,p76.
[26]Held,V.1970.Can a random collection of individuals be morally responsible?Journal of Philosophy,67:471-481.
[27]Friedrich,C.J.1940.Public policy and the nature of administrative responsibility.Public Policy1:4.
[28]Mill,J.S.1863Utilitarianism.In Mill:Utilitarianism and other writings,ed.M.Warnock.Glasgow:Collins,1962.chap2.
[29]Moore,M.H.1981.Realms of obligation and virtue.In Public duties,ed.J.L.Fleishman,L.Leuibman,and M.H.Moore,3-31.Cambridge:Harvard Univ.Press.p10.
[30]Mirrlees,J.A.1982.The economic uses of utilitarianism.In Sen and Williams 1982,p71.
[31]Friedrich,C.J.1940.Public policy and the nature of administrative responsibility.Public Policy1:4.
[32]Henderson,P.D.1977.Two British errors:their probable size and some possible lessons. Oxford Economic Papers,29:191.
[33]Wildavsky,A.1972.Why planning fails in Nepal.Administrative Science Quarterly,17:521.
[34]甘绍平:《人权伦理学》,中国发展出版社2009年版,第155-156页。
[35]宋希仁:《保护弱势群体是“德治”的应有之义》,《前线》2001年第5期。
[36]宋希仁:《保护弱势群体是“德治”的应有之义》,《前线》2001年第5期。
[37]康德著,苗力田译:《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95页。
[38]胡发贵:《论慈善的道德精神》,《学海》2006年第3期。
[39]齐延平:《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70页。
[40]康德著,苗力田译:《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35、48页。
[41]康德著,苗力田译:《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35、48页。
[42]徐贲:《承诺、信任和制度秩序:当今中国的信任匮缺和转化》,《当代中国研究》2004年第4期。
[43][英]齐格蒙特·鲍曼著,范祥涛译:《个体化社会》,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184页。
[44]金生:《德性与教化》,湖南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18-321页。
[45]徐邦友:《从意图伦理到责任伦理:中国政治伦理精神的嬗变》,《浙江学刊》2009年第4期。
[46]万俊人:《现代性的伦理话语》,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06页、16页。
[47]万俊人:《现代性的伦理话语》,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06页、16页。
[48][美]安德鲁·芬伯格著,韩连庆、曹观法译:《技术批判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39页。
[49]杨国荣:《存在之维——后形而上学时代的形上学》,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48页。
[50]乌尔里希·贝克:《世界风险社会》,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4页。
[51]郭贵春:《多维视野中的技术》,东北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6页。
[52]恩格斯:《反杜林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110页。
[53]库尔曼(Wolfgang Kuhlmann):责任原则对交谈伦理,伯勒尔(Dietrich Boehler):为了未来的伦理——与忧那思交谈,慕尼黑,1994年版,第288页转引自甘绍平:《交谈伦理能够涵盖责任伦理吗》,《哲学动态》2001年第8期。
[54]梁启超:《新民说》,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6页。
[55]梁启超:《新民说》,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6页。
[56][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99页。
[57][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99页。
[58]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第263、9页。
[59]戴茂堂、江畅:《传统价值观念与当代中国》,湖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59页。
[60]韦森:《个人主义与社群主义》,《复旦学报(社科版)》2003年第3期。
[61]韦森:《个人主义与社群主义》,《复旦学报(社科版)》2003年第3期。
[62]今道友信:《东西方哲学美学比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54页。
[63]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第263、9页。
[64]马志尼著,吕志士译:《论人的责任》,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42-55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