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进程中,贫弱者不能只是被动的救助受惠者,而应该成为发展进程能动与积极的参与者,贫弱者的参与性是十分重要的,其主体地位不能以任何理由剥夺。
自由概念还涉及结果层面和过程层面的多重考虑因素,自由的过程层面和结果层面的考虑,将有利于还原我们一个全息的自由概念。“涉及确保行动和决策自由过程,以及人们在给定的个人与社会景况下所享有的机会,不自由可以通过不恰当的过程……而产生,也可以通过缺乏适当的使人们能够达到他们所希望起码达到的最低状况的机会……而产生。”[78]在森看来,要从足够宽广的角度看到过程和结果各具重要性,不能只局限于一面。
有这样两种主体成就观:①目标实现的主体成就:个人重视和意欲实现的目标产生了,假如个人的主体目标包括国家独立和消灭饥荒,而当国家确实获得独立或饥荒事实上被根除了,那么个人的“目标实现的主体成就”也就实现了,不管该人自己是否在其中起作用。②发挥作用的主体成就:不仅仅指个人的目标实现了,而且该目标的实现是个人自己努力和参与其中造成的,这种主体成就观含有更多的参与意义,并且依赖于在实现目标的过程中个人所起的作用。前一种主体成就观意指个人目标的实现,而不管个人自己在促成目标过程中的作用:后一种主体成就观念,考虑某个人在自己一定的生活范围内做出决定的能力,以及自己选择个人生活方式的某些基本特点的能力。
相应于这两种主体成就观,就存在两种主体自由观。与目标实现的成就相关的是自由的结果层面,这种自由强调了实现我们有理由重视的目标,关注我们实现目标的实际可行能力,无论该成就发生的过程如何。可以这么说,“自由能出于实质机会被重视,这种机会给予我们目标和目的的追求。在评价机会的时候,注意一个人实现他有理由重视的东西的实际能力。在这特殊背景下,焦点不直接在于所涉过程发生了没有,而在于所涉个人有着实现成就的实际机会”[79]。与发挥作用的主体成就相应的是自由的过程方面,关注自己独自自由决策的程序,表现为自主选择的过程,只要控制的手段在自己手上,不管这是否提高了实现我们目标的机会。这种观点不仅要求个人有权力在自己的领域内做出决定,而且要求这种权力给予个人直接的控制的方式得到践行。还可把过程方面细分为两个不同特性,第一,选择决定自主做出,第二,不受他人干涉。第一点体现了“控制自由”,关注一个人在选择过程中的操作角色和能动性,依据选择是个人自己做出还是其他个人和组织做出是否亲自控制了他欲望实现的目标的过程来评价自由,而个人是否成功地实现他会选择的目标丝毫不重要。第二点常被看做一种消极自由观念,考虑个人在选择中自主的领域,以及不受他人干涉。这引申出约束性的方面,也就是不干涉其他人对某些特殊事情的控制。“约束观实际是一个控制观的支系。它也关注控制,但它不看一个人有什么控制,它考察是否个人控制被他人所削减。”[80](www.xing528.com)
森认为,功利主义过于注重结果的方面,义务论过分强调程序性的形式,都是有缺陷的自由观。在他看来,自由的结果和过程这两个层面,它们每一个都具有不可归约的价值。
自由的结果方面和过程方面都可以作为自由有价值的两个不同理由:更多自由给予人们更多机会去实现那些他们有理由重视的东西。个人自己做出决策的程序,无论个人在获得他喜欢实现的东西上怎样成功,都是自由的一个重要需要。个人的参与性是十分重要的。森说,我们有充足理由重视自由的两个方面,并且分别给予它们的相对重视随着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在有些情况下,我们也许更加重视选择的过程;在另一些情况下,我们也许更加重视实现一定东西的结果,不管这种结果怎样产生。承认他们之间的区别,无论如何没有排除两方面重叠的存在。过程考虑不可能完全与结果评价相分离。我们追求的结果也许不仅仅指向了实现某种特殊的“最终结果”,而且在于以一定方式产生它。某人重视赢得选举的胜利,也重视公正参与赢得选举,而不只是实现赢得结果,自由过程方面和结果方面在这里有机结合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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