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行能力本质上是一件自由的事情,自由和可行能力是等价的。可行能力是指一个人能选择的备选的功能性活动组合。因此,可行能力观念本质上是自由的观念——个人在决定过何种生活上的选择范围。作为自由的一种表述,它直接关注自由本身而非实现自由的手段,而且,它识别了我们有的实际各种选择。在这种意义上,可行能力可以理解为实质自由的表述。就功能性活动组成福利而言,可行能力表达了一个人实现福利的自由。
可行能力与自由密切联系,自由是人追求的目的和内在价值,主体能力是实现自由的载体和内在条件,可行能力的发挥和进步就是要达到自由的境界。自由不仅具有目的价值,同时具有工具价值,是可行能力的条件。森指出,自由不仅是评价成功和失败的基础,它还是个人首创性和社会有效性的主要决定因素。更多的自由可以增强人们的自助能力,以及他们影响这个世界的能力,而这些对发展过程是极具重要的。可行能力、功能和价值有密不可分的关系,而自由对可行能力更为重要,人获得和发挥可行能力就是要实现自由的目的。能力是物品、特征、功能与效用环节上的决定因素,通过人的可行能力,才能把物品潜在的价值发挥出来,转化为实际的价值。人的可行能力的大小,导致了物品利用功能上的差异,被剥夺了权利就会丧失可行能力。保证和提高人的可行能力,是改善生活的根本途径。生活的不平等,根源在于人具有的能力的不平等。故可行能力是获得自由的一个必要条件。
基于这样的理解,可行能力与功能性活动就不是完全一样的评价空间。虽然,我们可以用实现了的功能性活动(即一个人实际上实现的成就),也可以用个人拥有的由可选组合构成的能力集合(即一个人的真实机会),来运用可行能力方法,虽然可行能力与功能性活动有着一个共同的功能性活动的评价空间,且可行能力不可能脱离功能性活动来判断,我们应该注意到,可行能力定义是从功能性活动推导出来的。可行能力是在功能性活动空间内定义的。(www.xing528.com)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可行能力和功能性活动提供了不同的信息,功能性活动表明人们实际过上了何种生活,可行能力还反映人们有过何种生活的能力和机会。前者指向个人有多少实质自由去做事,后者指出了个人实际做的事;前者具有更加积极的意义,表达了自由的观念,表明个人具有什么样的实际机会,后者显现了生活条件的不同方面。形式表述,如果说一个功能性活动成就是评价空间的一个点,那么可行能力就是这样一些点组成的集合。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享有的每个功能性活动的程度能被实际数量所表述,那么一个人的实际成就被在n种功能性活动的n维空间中的一个功能性活动向量所赋予,而个人可以选择的各种功能性活动向量的集合被称之为他的可行能力集,它代表了一个人拥有的能过某种生活的实际选择自由。冒过于简单化的危险,我们完全可以把功能性活动和可行能力分别看成代表了成就和自由。如果所实现的功能性活动构成了一个人的福利,那么实现功能性活动的可行能力(也就是说,一个人能够选择拥有的各种功能性活动组合)将构成个人拥有福利的自由——实际机会。
出于上述理由,评价贫困的指标不仅应该包括有价值的目标,还要包括人们获取他们认为是有价值的东西的可行能力。在这儿,获取有价值之物的能力,不等于获得的有价值之物,比如幸福、福利、自由,等等。就像其他各种价值目标可以进入函数计算中一样,可行能力也能被计算在一个客观主义的评价函数中,一个建立在客观基础之上的贫困评价体系应该关注人们实际上重视的是什么东西,以及他们获取这些东西的可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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