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价信息标准选择的多元性
森在运用可行能力时,主张信息多元论,要求无论是在经济学还是伦理学领域都扩大评价的信息来源和信息基础,评价工作涉及需要引起注意的多种多样的考虑因素,进行评值时必须对这些相关因素非常敏感。不赞成把某一种信息置于唯一可取的地位,从而武断地排除其他信息因素对评价的影响。信息一元论只把某一类信息看成有内在价值意义,其他信息只有在转换为这类信息时才有意义。这往往是主流经济学所采纳的信息运用方式,它们“并不对判断个人状态和利益的焦点多元性感兴趣。事实上,他们把主题的丰富性看成是一件难堪的事”[51]。
功利主义狭隘的效用一元论信息评价标准,让经济学方法最终走进了死胡同,现实经济伦理生活的丰富多彩远远超越了效用标准提供给我们的狭隘解释。可行能力对一元论的超越是建立在对功利主义所导致的诸多危害的深刻理解之上。
评价信息多元性可以分为两种:竞争性的多元性和构成性的多元性,前者是指,可以选择不同的信息来进行评价,这些不同备选对象众多且互相竞争。后者是指,被选的某个评价信息内在就可能包含不同的方面,它们互相补充但不互相替代。比如说,若分别从效用、基本善和功能性活动视角来看待个人利益或者生活水平,那就是一个竞争性的多元性;若一个人持快乐的生活观,不同类型的快乐就表现为构成性的多元性。
可行能力没有违反竞争性的多元性,因为它不否认其他信息的地位,并且给它们一定的权数。商品、收入、基本善等指标绝非在评价中必须排除的信息,森从来没有拒绝它们的价值,从来没有为了坚持一个信息基础,就牺牲和否定另一个有价值的信息基础。他说:“对福利主义的拒绝,不一定会使我们达到可以不让功利发挥任何作用的地步。似乎难以证明,一个人的兴趣本来应该与他的幸福或愿望的满足无直接关系。”[52]森所寻求的是一个信息评价框架的丰富性。他相信,“给定与利益评价相关的各种环境,我们不可能获得一个利益度量,它在所有情况下优于其他尺度或者是可用的尺度”,并不存在有着“这样有魔力的度量标准”[53]。因而,需要把各方面信息加起来考虑,我们可以既关注各种自由,也可以考虑福利水平;我们可以既重视福利,也赋予主体性以内在价值。森指出,“其实,多元性建议构成了大多数实践伦理学,即便许多道德哲学(其中包括功利主义)也明显求助于描述的同质性”[54]。
多元主义的观念体现在森对各种问题分析中,比如有许多不同方式来看待生活质量,存在大量“什么是好生活”的互相竞争观点:你能够生活富裕,而不满意;你能够生活满意,而不能过自己想要的生活;你能够获得你想要的生活,但不能快乐;你可能快乐,但没有更多的自由;你能够有更多自由,但无法实现更多的目标。生活水平不可能以经济学家“职业性的方式”完全重新定义,“多样性确实是传统生活水平描述的组成部分。我们研究并不是要取消这部分,而是正视这种多样性,……我们不必为了获得极大的简洁性而牺牲生活水平概念的丰富性”[55]。在批判主流经济学的自利理性观时,森没有否定个人偏好和福利没有任何关系,动机本身是多元的。他指出“约束权利观”和“工具权利观”的狭隘性,但是并没有说不存在权利的约束性,也没有否定权利的工具价值。
可行能力在森那儿是多样的,功能性活动的样态是多种多样的,自由的内涵也是多元的。森之所以突出可行能力的评价地位,乃是因为可行能力有着其他信息不具备的优点。这种价值信息基础更为宽泛、包容性更强、考虑问题更全面。可行能力把评价信息看成是多维的,承认有超过一个以上的有价值人类目标,并且被珍视的目标及其相关量度随着个人和文化的差异而变化。首先,“功能性活动方法内在的就是信息多元主义”[56]。功能性活动就具有丰富性。自由概念也可以从不同角度理解,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过程自由和机会自由、实质自由和形式自由都是自由多元性的表现。其次,可行能力不仅要求关注一个人实际有的机会,还要求关注有关的个人特征、社会环境与自然环境的差异。一个充分的信息框架必须考虑到人际的差异,因为这种差异决定了人与物之间的关系。一个人感觉到的效用程度,一个人把商品和基本善转换为自由的程度,都与这个人所具有的个人特征和社会环境有关,一个评价的信息分析方法必须具有对这种差异的敏感性。
(二)结果敏感向度的推理评价
森的可行能力既没有犯效用结果主义的主观主义错误,也没有犯罗尔斯和德沃金的拜物教的错误,同时也没有犯无视结果的诺齐克权利理论的错误,他的研究仍然在结果主义界限内。根据森的观点,一方面要把结果敏感性推理与义务论结合起来,同时又与行为者立场相关性结合起来。[57]“如果在没有福利主义所附加的种种限制、没有立场独立性假设以及不忽视那些虽没有工具价值但具有内在价值的变量的情况下,应用结果推理,那么结果主义方法就可以为权利和自由这类问题的规范性思考提供一种敏感而稳健的框架。……沿着这条路走下去是十分有益的,它既不同于标准福利经济学所使用的狭隘结果主义的福利主义,也不同于道德哲学中所使用的一些义务论方法。”[58]
结果主义是这样一种道德原则,“当从一个非个人的立场来判断,并且给予每个人利益相同对待,那么,在任何给定境况中的正确行为,就是那种会产生最佳总结果的行为”。具体来说分为两步:第一步,从非个人立场出发,按照一定原则对事件状态的总结果进行排序;第二步,正确的行为就是能产生最高排序事件状态的行为。[59]
结果主义的核心概念是,唯一有着内在价值的是事件状态,其他东西有价值是因为它们导致了某些具有内在价值的事件状态。福特认为:“结果主义最一般的形式,简单地说,就是依据‘总结果’,也就是行为及其结果构成的总体,来判断行为的正确或者错误。结果主义伦理理论把一些事件状态视为好的状态。并且认为,行为(或者其他道德判断的主体)的正确包含在它们与这些事件状态的积极富有成效的关联中。”[60]
坚持自由和权利内在价值的道义论,指责结果主义会使得这些价值变得过于脆弱和具有偶然性。如同义务论一样,森也批评了功利主义把行为的正确性归结为行为导致的效用,可他并没有完全抛弃结果推理的方法。他提出了一种宽泛的结果评价观。与独立于结果的义务论相比较,宽泛的结果评价有着更大的范围和影响,能够容纳多样性的道德关注。
重视行为的内在价值不应该成为忽视其工具价值的理由,就像看到行为的工具价值不能无视其内在价值一样。森提到结果主义推理的依据是有行为就必然有结果,即便是有内在价值的行为也会有内在价值之外的其他结果。要想全面地评价某一行为的伦理价值,不仅要注意它自身的内在价值,而且还要注意它的工具价值,以及它对其他事物所造成的影响,即研究这一行为所具有的各种内在价值和非内在价值的结果。相互依赖性要求我们以一定方式把外部影响计算在内,即把权利得到满足的价值增加和权利被侵犯的价值损失结合到对事件结果的评价中。试图以一种独立于结果的方式评价行为都是错误的。为了区别于传统的结果主义,森有意识地运用“结果敏感性”,进而提出,“一个实质道德理论可能是非结果主义的,但是结果敏感的。事件结果状态也许不是唯一重要的事情,但是它们可能仍然是重要的”[61]。
森揭示了结果评价考虑的一些原则,主要包括状态成分的非排斥性、最大化的架构。状态成分的非排斥性就是要明确如下问题:事件结果状态的所有特点都是潜在有意义的吗?在传统功利主义那里,把结果主义和福利主义混合在一起,只依据事件状态效用结果的好坏来进行判断。实际上,两者本质上是互相独立的,结果主义仅仅要求基于事件状态的结果进行评价;福利主义则要求评价标准只能是效用。功利主义把这两者结合起来,森认为形成的是一个不恰当的评价方式,因为“根据结果评价的原则,预先排斥事件状态的任何评价信息标准于考虑范围之外,都是武断的做法”[62]。事件状态的成分与信息是丰富的,如果在运用结果主义逻辑之时,承认事件结果状态的所有特性都有意义,不预先排斥事件状态的任何构成成分,那么就能把结果推理和功利主义中运用的结果主义相区别开来。就结果需要考虑的信息来说,首先不要像功利主义那样滤掉除了效用信息之外的所有信息,那样结果推理就是一种必要的评价方式。在森那里,评价框架在可行能力和自由为评价信息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结果状态,进行恰当的结果推理。其次,在评价事件状态之时,结果推理的范围能够包含选择过程,而非狭隘定义的最终结果。如果个人赢得了总统的选举,真正重要的不仅仅是赢得选举胜利的结果,而且要公正地获胜,那么评价就体现了一个综合结果,其中包括了过程考虑,而不仅仅是获胜的最终结果。最大化架构的问题是:我们总是能比较每个备选对象吗?我们总是能发现一个最优的选项吗?森不这样认为,因为最大化事实上没有要求,所有备选对象都是可以比较的,甚至也没有要求,我们总是能识别出一个最优的选项。最大化的基本定义是,选择一个没有比它更好的选项,它仅仅要求我们不选择差于另一个可选对象。当排序是完备的时候,“最大化”和“最优化”是一致的。但如果恰好存在某种不完备性,“最大化”和“最优化”是不一样的。例如,在集合中两个选项甲和乙不能互相比较,但它们每一个都比集合中所有其他选项更好,那么最大化只要求,选择甲和乙中任何一个都是最大选项。布鲁丹之驴的例子说明,结果评价需要最大化,而不是一定要最优化。(www.xing528.com)
在实践运用上看,结果主义在分析权利时有着独特优点。正是运用了结果推理,才使得森的目的——权利体系超越了福利主义工具观和权利论的约束观的局限性。有着深刻差异的两者都否定权利的实现与失败应该进入事件状态本身的评价中,否定它们能被用于行为结果的分析。功利主义和自由至上主义都没有证明权利被侵犯本身就是一件坏事情。在判断事件状态的时候,功利主义仅仅诉诸效用。自由至上主义不关注判断事件状态。与这两种方法不同,森的可行能力框架中的目的——权利观作为道德观是非功利主义的、非福利主义的,但是结果敏感的,森能够把可行能力的结果敏感性考虑控制在一个恰当的范围之内。
(三)行为者立场关联性考虑
结果主义经常遭受这样一个重要指责——行为者中立性,而与行为者立场关联性的伦理观相对立。结果主义伦理学往往被视为坚持了一种“行为者中立观”,要求客观地评价某事,独立于行为者自己的利益,行为者相关伦理学则要求道德应该关切道德行为者本身,而不是仅仅考虑行为者的后果。这个论点是与后果论相对的,尤其是与“结果中心伦理学”的功利主义相对立。
森指责结果主义伦理学忽视道德行为者的品格完整性,因为结果论要求一个行为者在任何情况下所做的,都被严格限定在从非个人的判断看是最好的总结果上。相反,行为者中心道德论考虑的是行为者的权利、责任或义务。认为我们作为行为者的主要责任在于确保我们的行为与道德规则一致,而不侵犯对别人的义务。
批评功利主义的人认为,结果主义理论在作道德评价和道德决定的时候只注重行为后果的最大化,不尊重与行为者本人相关联的价值,甚至有时候要求个人为了整体利益作出自我牺牲,这对于行为者来说过于苛刻、过于强迫性,有时候又忽视个人情感等方面的关系而过分随意。反功利主义者提出了行为者立场关联性的要求,把它当做反驳结果主义伦理学以及结果主义伦理方法不充分性的一个重要证据。
功利主义不能理解人的“道德完整性”,即个体的独立性与自我同一性,包含了个体的个人目的、计划、情感和社会关系,等等。诉诸最终结果判断的功利主义要求个人必须为他没能阻止的行为负责,然而正是这一结论破坏了个人道德品格的完整性。
森要坚持结果敏感性推理,那么就要论证结果主义能够与道德评价的行为者立场关联性、行为者的道德敏感性结合在一起。舍夫勒提到,森建议在三个概念上创新的考虑,第一个创新是,把权利解释为事件状态的性质,而事件状态必须被考虑在结果评价中;第二个创新涉及更加细微地区别不同类型的主体关联性。第三个创新是允许总结果的定级随着不同人而变化。如果我们接受这样的观念,就有助于理解以前被忽视的结果主义成分与传统主体相关道德成分的合理结合。[63]森的基本出发点是,“我们观察什么取决于我们相对观察对象的立场。我们决定相信什么,受到我们观察什么的影响。我们怎样决定行为,与我们的信念相关。具有立场依赖性的观察、信念和行为是我们知识和实践理性的核心。认识论、决策理论和伦理学中的客观性不得不充分考虑到观察的参数依赖性和观察者立场的影响”[64]。
行为者立场关联性会不会与客观性矛盾呢?人们一般认为,如果一种观点较少依赖于个性和个人所处位置的特殊性,那它就比另一种观点更加客观。这种看待客观性的方式确实与观察立场关联性有着一定程度的紧张。但是森指出,有两种客观性概念——“立场的客观性”和“超立场的客观性”。“立场客观性”是指从某一立场观察的客观性,从观察角度讲,一个客观评价很可能是一个对象在一个特殊观察位置表现出的方式,被观察到的东西随着不同位置的变化而变化,不同人能从他们相似位置得出相同观察。“超立场客观性”进一步规定了要超越位置特征从而具有普遍性的特征。上述两者都有其自身的重要性,它们以许多不同的方式相互联系,但哪一方也不能取代另一方。
行为者立场关联性不同于主观性,它可以被看成一种客观性参数。因为观察位置的影响是观察客观性的重要部分,在客观评估时其影响必须被承认和仔细审查。一个物体看上去较大或较小取决于我们相对于物体的位置,不能将此说成主观心理的结果。然而,尽管观察不可避免是基于位置的,可科学推理不能只局限于来自位置的观察信息基础上,需要利用位置观察但也必须超出位置进行评价。“超越立场”的评价扩展成为一个广泛理解,即理解各种立场的观察。例如,当我们知道了具体的天文学和物理学知识,我们就能了解为什么在地球上的位置观察到的太阳大小一样。即便这样,也不能否定立场客观性必然是科学的一个构成性要素。关于某一对象的认识不可能分离于观察行为本身。这样理解的立场客观性对于伦理学极为重要,甚至比在认识论中有着更大意义,产生了结果推理与事件状态评价的“立场相关性”相结合。不同人对一模一样的事件状态的评价,与他们各自在事件中所处立场相关,事件评价必须考虑评价者和该状态中他的主体作用之间的联系。如果在评价事件状态时接受这种“立场关联性”,那么行为主体的立场相对性,就可以纳入结果主义的框架中。评价者位置相关性的意思是:判断事件状态好坏的陈述,首先依赖于做出陈述的个人占有的位置。[65]这意味着,在对一种事件状态进行道德评价的时候,一个人在该状态中的角色是重要构成部分,立场特征必然对于评价和选择有意义。
关于处境评价,森认为不像功利主义那样要具备立场中立性,恰恰相反,它要求评价者不得忽视个人在整个事件状态中的特殊位置。他们必须考虑自己在事件中的立场,以及为他做出的实质选择承担责任。“个人道德决策的性质,使得立场特征不可避免对于评价和选择有意义。”[66]举一个例子,评价苔丝狄蒙娜被杀的事件状态,应该给予事件状态中的奥塞罗以特殊的位置,如苔丝狄蒙娜的情人、丈夫和杀人者,伦理理论应该要求奥塞罗比没有卷入这件事的人有更悲伤的心情。核心观点在于,一个评价者也许在道德上卷入了他正在评价的事件状态,他对状态的评价也许必须考虑这种卷入,卷入的价值可能出于义务论的理由或是个人承诺的理由。
行为者立场关联性是宽泛结果框架的必然要求,它超越了福利主义进入人的“主体”方面,要求道德判断中特别关注行为主体相关性。在福利主义框架中,行为者立场相关性本身的价值必定完全派生于效用,事件状态评价独立于评价者在事件状态中的位置,包括他的主体性。可是,行为和主体性都是状态的一个内在组成部分,一个事件状态是主体影响的结果。当评价者恰巧也是行为者时,他的行为有助于产生所涉及的状态,此时,个体特别有责任的行为是事件状态的一个组成部分。那种独立于行为者的古怪冷漠方式评价事件状态,绝对令人感到奇怪。当然评价事件状态时候,除了行为者立场关联性外,还有超越立场的客观性问题。“关于状态好的立场观能伴随着从每个位置看都是好的:‘对于每个评价者来看,饥饿或者严重的灾难无论发生在谁身上,都是道德价值贬损。’”[67]
行为者立场关联性其实反映了我们生活在一个相互依赖的世界中的本质,在这个世界中,我们各自的自由的实现以不同方式相互联系着,我们不可能把她们每个看成是孤立的东西。结果评价原则要求我们对自己的选择承担责任,因为我们的行为影响了我们的自由和生活,也影响了其他人的自由和生活。立场关联性评价还表明,个人决不是如他主观喜欢自由地评价,个人有责任考虑他必须评价的他牵扯进去的事。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