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行能力与功能性活动
可行能力与功能性活动密切相关。一个人的实际成就可以由一个功能性活动向量来表示。一个人的“可行能力集”由这个人可以选择的那些可以互相替代的功能性活动向量组成。因此,一个人的功能性活动组合反映了此人实际达到的成就,而可行能力集则反映此人有自由实现的自由:可供这个人选择的各种相互替代的功能性活动组合。可行能力通过功能性活动才能显示出来,没有功能就无法想象可行能力的存在。可行能力一方面有着功能发挥的意思,另一方面还有机会和选择的意思,它是对于某人而言是可行的,列入清单的所有功能性活动的组合。
1.何谓功能性活动
在森那里,功能性活动定义了福利内涵。一个人的福利可以根据他的生活质量(也可以说生活得好)来看待。可以把生活看成是由于一组相互联系的“功能性活动”,或者说生活状态和各种活动构成。在这儿,可以把一个人的成就看做他或她功能性活动矢量。或者说,所谓功能性活动,反映了一个人认为值得去做或达到的多种多样的事情或状态。包括最为基本的吃、穿、住、行,有足够的营养,不受可避免疾病的侵害,也包括更高级的功能性活动,正常的社交活动,参加各种社区活动,拥有自尊,等等。概括地说,一个人的生活能被视为个人做的一系列事情,或者他实现的状态,并且这些构成了“功能性活动”集合——个人做什么和实现的什么状态。
2.功能性活动的历史追溯
深入经济学的历史,注意商品所产生的功能而不是商品本身,其实也继承了经济学的古老遗产。经济学在很大程度上起源于对人们拥有的享受良好生活的机会进行判断、对其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的需要。比如配第、魁奈、拉瓦锡和拉格朗日等所设计的国民账户奠定了现代收入概念的基础,可他们从来没有只局限于这一概念,他们还把收入作为概念的基础,他们还认识到把收入作为工具看待,以及收入的作用随环境而变的重要性。
作为国民收入的“收入法”和“支出法”的创立者,配弟明确说明其研究目标是为了估算人们的生活条件,关心公共安全和每个人特定的幸福。拉格郎日指出了商品量转换为功能有关特征量:小麦和其他粮食转换为营养当量,所有各种肉类转换为牛肉的等价单位,所有各种饮料转换为葡萄酒单位。
这种对生活条件的关注也反映在斯密那里,除了“财富最大化”,他还考虑到了功能性活动,提出什么算做一个社会的“必需品”决定于什么是提供某种最低限度的自由所需要的,例如不带羞耻地出现在公众面前,或参与社群生活的能力,而非只是所拥有的实际收入或商品组合。并且分析为了实现这些成就,商品需要怎样随着社会习惯和文化规范变化而变化,这些习惯和规范反过来也受到各自社会经济条件的影响。在分析这些关系时,斯密不仅使自己的方法与商品拜物教和财富最大化划清界限,而且显示了商品和能力之间关系的社会性质。同时,在西方古代学术传统中,亚里士多德是森基本思想的重要智力资源。亚里士多德强调财富不是人生的最终目标,幸福才是人生最高的“善”,幸福不是物质的享受,而是人能充分发挥自己的功能性活动,这些关于什么是人的幸福生活的思想融入进了森的经济伦理思想之中,尤其是亚里士多德对人之功能性活动的描述,成为森的可行能力和功能性活动的重要来源之一。马克思更不用说了,他猛烈批评“商品拜物教”,提出来未来共产主义社会是将实现个人的全面自由发展。
3.功能性活动的比较优势
功能性活动作为指标并不直接关涉了人们的生活,而是具有超越效用主观性和商品的“拜物教”优点,它处在主观主义(内在论)效用立场和基于资源的过分“客观的”(外在论)的立场之间。鉴于森前面的分析,用效用心理状态度量看福利的方式,基本上是一种主观主义的态度。所以,需要超越导致个人快乐和痛苦的事物,超越个人实际欲望的东西,直接考虑个人生活的实际状况。商品、基本善和资源似乎较为客观,可它们主要作为手段而存在,且漠视人际差异,缺乏评价的灵活性。而功能性活动既保持了客观意义的评价基础,又认真对待了人际的差异。这种人际差异决定了人们可以从一定资源量中获得什么和需要花费多少都大不一样,森列举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显著人际差异:
(1)个人的差异性:人在生理特征上有着差异,比如在伤残、疾病、年龄或性别方面具有完全不同的体质特征,这导致他们的需要相异。处境劣势所需要的“补偿”因人而异,而且有些处境劣势即使给予转移收入也不能被充分“矫正”,比如一个生病的人会需要更多收入来医治疾病,就算得到治疗,这人病人也不可能享受到具有相同收入的正常人所享受的同等生活质量。(www.xing528.com)
(2)环境的多样性:环境条件的差异影响了一个人从一定水平的收入中所能得到的享受,包括地震、洪水或者龙卷风等危险,或者人为污染的影响。
(3)社会环境的差异:人们能用给定收入水平实现什么,也许随着不同社会变化而变化,包括公共卫生保健和流行病,公共教育安排,公共设施、犯罪和暴力的发生程度。
(4)人际关系的差异:既定的行为方式所需要的物质条件随着社群而异,取决于传统与风俗。为了满足相同基本功能性活动所需要的收入随着一个共同体或者群体已建立的习俗变化而变化,特别依赖于社会普遍繁荣标准,包括相对收入。参加社会生活需要的个人资源,“不害羞出现在公共场合”以及“自尊”需要的资源,随着社会不同而不同。
既然这些差异必然影响了一个人的生活质量,那么一个评价指标就无法回避这些信息。有着心理特点的效用标准显然歪曲了这些差异,而收入、商品基本上无视这些差异的存在,资源确为功能性活动的实现作出了贡献,但由于存在人际变化,人们能用这些东西做什么,依赖于各种人际差异的参变量。一个客观标准应该考虑人际差异而又不失其客观性,而功能性活动无疑能做到这一点。
(二)可行能力与责任
与众多西方学者一样,森也认为,责任以自由为条件。由于在森的视阈中,“可行能力”即为自由的实质,责任也就以“可行能力”为条件和前提。
“实际上,聚焦于可取得成就的自由而不是实际成就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体对他们面临的多重选择方案的理解及从中做出明智选择的知识和能力。”[21]没有实质自由和可行能力去做一件事,一个人就不可能为做那件事负责。例如,如果一个人被剥夺了正常的选举权,也就无须也不可能为选举承担责任。
当然,按照森的逻辑,我们也可以从另外一个侧面(即个人自决的层面)来理解可行能力之于责任的深刻蕴涵:人并不仅仅只是健康的或生病的人,而且是可以选择以这种或那种方式来行动的人,所以必须为自己做出的实际选择负责,必须考虑自己在事件中的立场和行为。如果“实际上有实质自由与可行能力去做某一件事,也就向一个人施加了义务去考虑是否做那件事,而这就确实涉及个人责任”[22]。拒绝为一个孩子提供基本教育的机会,或者拒绝为一个病人提供基本的医疗保健,是社会的失责,但是如何具体运用自身的学识和健康条件,则是个体的责任。
在社会提供工作机会的前提下,决定如何运用这种就业机会以及选择哪一种工作,则是一个人自己决定的事务。这样,人就成为积极的、能动的和负责任的主体。而重要的是,“如果一个有责任能力的成人所享有的自由(从‘能力集’比较的角度看)并不比别人少,但却浪费了不少机会并最终沦为比别人处境差得不能再差的地步,则据此而来的社会安排可能就不会出现‘不公正’的不平等”[23]。
在此基础上,森并没有停留于由自由到责任的单向逻辑,而是明确揭示出责任与自由(实质是可行能力)之关系的双向性:责任与自由互为内涵和条件。自由的实现或可行能力的获得在某种程度上也以责任的履行为基础,责任是自由的应有之意,能够不仅为自己而且为社会的其他成员承担些责任是人们应珍视的基本自由之一。[24]一个人在履行责任的过程中,也为自己和他人的实质自由的扩展创造了条件,这正是森的责任观点的蕴涵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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