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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与可行能力剥夺:责任发展观研究成果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可行能力被剥夺引致贫困贫困必须被视为是对基本可行能力的剥夺,而不仅仅是收入低下,这是阿马蒂亚·森判别贫困的标准。尽管低收入对我们的生活有着重大影响,但贫困的实质不是收入的低下,而是可行能力的贫困。目前,可行能力贫困理论已经产生了重大影响,成为国际社会制定反贫困战略和政策的一个重要理论依据。

贫困与可行能力剥夺:责任发展观研究成果

围绕贫困问题的成因,不同的学者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不同的理论和观点。如马尔萨斯的“人口论”、纳克斯的“贫困恶性循环理论”、阿玛蒂亚·森的“可行能力贫困理论”,等等。贫困仍是当今社会发展中的持久特征。并且,穷人的数量大有随人口增长而同时上升的趋势。贫困问题具有高度的复杂性,然而却往往被简化为收入问题,对此必须加以澄清,否则就无法展开持久的反贫困斗争。森从可行能力的角度,对贫困进行了重新阐释,从而为我们理解和削减贫困开拓了新的思路。

(一)贫困,不仅是收入问题

可行能力视角没有丝毫否定收入缺乏造成的贫困,只不过强调了除收入低以外,还有其他因素影响着可行能力的被剥夺。疾病、人力资本的不足、社会保障系统的软弱无力、教育权利的不公平、社会歧视等都是造成人们收入能力丧失的不可忽视的因素。这对于我们理解一些现实“悖论”现象有很大意义。因为,若我们把注意力只是集中在收入多少上,就无法理解富裕社会存在贫困的原因。美国纽约市哈莱姆地区的黑人很少能活到40岁或超过孟加拉国人的预期寿命,这不是由于哈莱姆地区的人有着比孟加拉国人还要低的收入。贫困不只是“钱袋”问题,更与医疗服务的覆盖面、公共保健、学校教育、社会和社会秩序、暴力的泛滥程度等相关的负责任的社会安排有着密切联系,它们影响了非洲裔美国黑人的基本可行能力。

(二)可行能力被剥夺引致贫困

贫困必须被视为是对基本可行能力的剥夺,而不仅仅是收入低下,这是阿马蒂亚·森判别贫困的标准。由此,他坚决反对仅从收入视角谈论贫困问题,即把贫困仅仅看做人们低收入的结果。阿玛蒂亚·森承认一个事实:收入低下是生活贫困的重要初始条件,但他认为贫困的含义不止于此,贫困意味着贫困人口缺少享有正常生活的能力,或者说贫困的真正含义是贫困人口的能力贫困。能力贫困是“真实的贫困”,它触及了人类社会生活中的多方面贫困,既包括了收入性贫困,也包括了非收入性贫困。阿玛蒂亚·森的从可行能力剥夺的角度解释贫困的视角告诉我们,虽然收入贫困与可行能力贫困的联系值得重视,可还要看到仅仅减少收入贫困绝非反贫困政策的终极动机。重申什么是目的,什么是手段,在这里极为必要。“可行能力视角对贫困分析所作的贡献是,通过把注意力从手段(而且是经常受到排他性注意的一种特定的手段,即收入),转向人们有理由追求的目的,并相应地转向可以使这些目的得以实现的自由,加强了我们对贫困和剥夺的性质及原因的理解。”[6]

(三)可行能力与权利

阿玛蒂亚·森从可行能力的条件保障上,认识到能力离不开权利(entitlement),进而强调权利上的平等。提高能力是实现自由的决定性手段,权利平等是保证自由和能力发挥的根本条件。权利特别是穷人和弱者的权利,既是关注贫困的实质性问题,又是分配正义的关键问题。权利(entitlement)在英语中指“应得的权利”,阿玛蒂亚·森指出人的权利是十分广泛的,包括经济权利、政治权利、家庭内成员的权利等一系列方面。权利核心概念是个人的权利集合,即在一个社会中,由个人自由支配的,并受这个社会法律制约的所有资源中可以获取的权利链条。权利关系是人所有的权利的集合。权利保护(entitlement protection)和权利推进(entitlement promotion)都是行使权力的内容,权利保护是确保弱势群体得到食品和有关的必需品(机会、就业、工资、交易),不至于危害到他们的能力,权利推进是在一般权利基础上扩展基本需要,促进权利的提升。[7]权利的重要性在于一定条件下对能力有决定意义。在极端问题例如贫困问题上,权利就显得更加重要,丧失权利意味着无能力。阿玛蒂亚·森是从人的自由的价值目标来认识权利的。人的自由是经济发展的目的,提高能力是实现自由的决定性手段,权利平等是保证自由和能力发挥的根本条件。(www.xing528.com)

阿玛蒂亚·森在《以自由看待发展》一书中开门见山地指出:发展可以看做是扩展人们享有的真实自由的一个过程。它是涉及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众多方面的一个综合过程;对发展的考察不能仅仅停留在收入的提高和经济的增长上,更重要的是消除人身束缚,消除各种人为的歧视和压迫,消除各种缺乏法治约束和权利保护的生活状况,从而有效地确保和提高人们按照自己意愿生活的能力。[8]

阿玛蒂亚·森从可行能力的角度看待发展的理论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对贫困的研究。在森看来“可行能力”反映了选择的自由空间的大小,收入只是获得或提高可行能力的手段。尽管低收入对我们的生活有着重大影响,但贫困的实质不是收入的低下,而是可行能力的贫困。“有很强的理由用一个人所具有的可行能力,即一个人所拥有的、享有自己有理由珍视的那种生活的实质自由,来判断其个人的处境。根据这一视角,贫困必须被视为基本可行能力的被剥夺,而这却是现在识别贫穷的通行标准。”[9]

因此,“可行能力”剥夺才是衡量贫困状态的重要理论工具,才能够更为清楚地、全面地透视真实的和多种形态的贫困。

目前,可行能力贫困理论已经产生了重大影响,成为国际社会制定反贫困战略和政策的一个重要理论依据。1997年森帮助设计的《联合国人类发展报告》指出:“贫困不仅仅是缺乏收入的问题,它是一种对人类发展的权利、长寿、知识、尊严和体面生活标准等多方面的剥夺。”《2000/2001年世界银行发展报告:向贫困开战》秉承了森的思想,重新界定了贫困的含义:“贫困是指福利的被剥夺状态。”报告认为,贫困不仅仅意味着低收入和低消费,而且意味着缺少教育的机会、营养不良、健康状况差以及无权、没有发言权、脆弱和恐惧等。

针对中国的实际情况,特别是近几年中国的贫困现状进行分析,导致目前中国贫困的原因:既有资源、环境方面的影响——由于中国的贫困人口大部分生活在“一方水土不能养一方人”的西部高原山区、丘陵地带,那里的地理环境恶劣,自然灾害频繁,土地、森林、水资源严重短缺,且人均耕地少,土地贫瘠,劳动生产率低,人们很难获得足够的收入维持基本生活的需求。这就使得以增加劳动力为目的的人口增长过快,从而迫使更多的贫困人口进入可耕性极其有限的边际土地进行耕作,并通过毁林、毁草等开发新的耕地资源,最终导致土壤退化、水土流失、环境进一步恶化,从而陷入“贫困——人口增长快——环境退化——更贫困”的恶性循环;也有政策、体制及其历史的原因——由于历史形成的中国经济的不平衡分布和建国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在东部沿海地区实行优惠的经济政策导致国家投资的不平衡分布,形成了中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之间不平衡的生产力布局,使得中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明显拉大。同时,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二元社会经济结构,使农村与城市、农民与市民之间在享有的资源、权利、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及政府的“优惠“等方面存在着天壤之别,如:户籍制度、住宅制度、生活资料供应制度、医疗制度、劳保制度、教育制度等等;从而直接导致了中国农业的衰落、农村的落后和农民的贫困。除此之外,改革开放以来实施的新的经济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导致一些新的城市贫困人口产生,等等。然而,从贫困产生的更深层次原因来看,是由于可行能力的“贫困”,即贫困者缺少最基本的获取收入和创造财富的可行能力。

目前中国的贫困人群中,无论是城镇贫困人口,还是农村贫困人口,在饮水、就业、教育、社会保障及医疗设施等公共品及服务的权利享有上,明显处于劣势。当一批先富起来的人们享受着较为健全的基础服务时,轰轰烈烈的农村税费改革暴露了农村基础教育的薄弱和苍白,2003年的SARS危机则凸显了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的脆弱和匮乏。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向前发展,富人与穷人在教育、医疗卫生、能源、供水、排污等基础服务上的差距在迅速扩大。这些基本权利的“丧失”,其实质是对贫困者基本可行能力的剥夺,从而成为导致贫困的最根本原因。阿玛蒂亚·森认为,贫困意味着贫困人口缺少获得和享有正常生活的能力。森指出,造成贫困人口陷入贫困的根本原因是他们获取收入的能力受到剥夺以及机会的丧失,包括低收入、疾病、人力资本不足、社会保障系统的软弱无力、社会歧视等因素。[10]一个缺乏教育、营养不良、体弱多病的人,其工作效率必然低下,收入微薄;相反,一个人如果营养好、身体壮,受过良好教育,其工作的时间就会长一些,报酬和储蓄自然会多一些。所以治理与消除贫困的根本之道,是提升贫弱者的责任能力——可行能力,强化社会权利的平等和保障社会权利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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