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界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外部环境,人的生存发展与自然界息息相关。然而由于人类无休止地从自然界获取资源,并伴随越来越多的非法的不正当的手段,自然界这个庞大的生态系统正在慢慢遭受人类自我的破坏与摧残,导致人与自然关系的紧张。生态环境问题已经引起整个人类社会的关注,人们认识到人类社会的一切活动都需要有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作为依托,否则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就是无源之水。由于生态系统是一个特殊的客观存在,所以人类在享受大自然馈赠的同时,对于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就无疑成为人类必须承担的义务,并且这应该是一种必须要得到履行的义务。
生态责任的基本内涵是相关主体在与自然界(生态系统)发生关系的时候(包括开发利用治理等行为),不仅仅要承担因为环境违法行为而产生的不利后果,即环境法律责任,同时更强调在与自然界发生关系的这个过程当中主动维护生态系统平衡的义务或者职责。简言之,生态责任是一种包含了环境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突出强调一种积极主动保护生态的义务。可以引导人们以一种主人翁的态度来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最大限度地保证人类自身能与自然界和谐相处,从而保护共同的家园,实现人类社会的和谐和可持续发展。
我国现行法律虽然都对公民保护环境的义务,作出了众多的相关规定,但是环境问题依然层出不穷,环境法的立法目的依然得不到很好的实现。除去历史的、社会的原因,有一个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相关法律在承担法律责任这一环节存有缺陷。缺陷一,是缺乏明确的生态责任机制,过于原则性的义务规定,使得环境保护义务缺失明确的责任机制,从而使得环境保护人人有责实为环保人人无责。尤其是在政府责任这一方面,仅仅对政府的生态责任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具有鲜明的政策性和宣示性,却无法让政府真正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
缺陷二,是缺乏可预见性的生态义务规定,环境法律责任具有事后性和个体性特征,责任的构成一般要求具有现时的可见的损害后果,如果对生态系统没有造成现时的可见的损害后果,则就无需承担因为没有履行义务而导致的责任问题,这是一种义务的缺失,缺乏事中控制。而对于多个与环境发生关系的行为来说,多个个体行为相叠加,很有可能会导致区域生态系统的实际破坏,尽管单个个体行为没有造成对本范围环境的损害。因为对生态系统的损害有时是看不见、摸不着的,是无形的损害,这些无形的损害会随着积累而变成现实的损害,这样的损害结果将是更加严重的并可能会无法及时得到遏制,而引起更大的生态破坏甚至自然界的灾难。湮没的古巴比伦文明、消亡的玛雅文明和楼兰古国就是生态环境遭破坏所导致的可悲后果,但却不是当时的人们所能预见的、更不是他们想要的结果。如同美国著名的环境专家莱斯特·R.布朗所说“最终导致生态系统崩溃的过程是逐步的和累积的,在它没进入困境或发生灾难之前,很少为人们所考虑到”[195]。所以人在与自然界发生关系的时候,要具有前瞻性,即预见到该个体行为对该区域生态系统可能带来的影响,也要预见到该个体行为与其他个体行为相互作用之后,可能会对某一区域生态系统造成的影响,在利用自然的过程当中就要履行积极的维护生态系统平衡的义务。因此生态义务是对人类提出的更高要求,是人类需要付出的努力。以上两种缺陷的存在,导致生态责任这一特殊的责任形式的出现。
生态义务内容有很多,主要包括:①生态养护,生产生活过程中不破坏生态环境,必要时要做积极的投入;②生态管理,通过管理活动,制定科学的生态建设规划和管理政策,提供一定的经费,体现决策管理者的生态意识;③生态建设,植树造林等实践活动;④缴纳生态税等。生态责任理论必将随着实践的发展不断得到完善。相信随着生态责任理论的完善,中国将在环境保护中迈上一个更高的台阶。
由于人对自然关系的依赖性以及自然资源对经济发展的作用,人与自然的关系实质上也是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生态环境及其所有资源都是作为人的生产条件或劳动对象存在着。在工业化社会里,企业的第一要务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在攫取资源的过程中由于外部性原因,不可避免地会对生态造成一定的影响和破坏。而政府,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政府部门,要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要重视与强化生态责任,尽力在经济发展与保护生态环境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
工业化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与生态环境相矛盾的情况。生态环境是有一定的自我恢复能力的,关键在于人类的开发利用速度是否大大超过了它的恢复速度,这个临界点需要政府来捍卫。但是对于官员的测评中少有关于生态的指标,也就意味着他们对生态的保护只会增加任期内的政府成本而先有收益,必然会导致对生态的轻视。强化政府生态责任就要从制度着手,讨论并制定措施。
其一,“最低安全标准”。由于计量困难,生态环境效益在成本效益评估时不可避免地被大大地低估了。除了严重的生态破坏事件,政府对生态责任的承担并不能像政治责任、行政责任等一样的明显。世界银行在20世纪90年代曾提出一种“最低安全标准”(SMS)分析方法。SMS是一种可将以前不注意或考虑很少的环境问题引入成效分析中的决策方法,是任一项目都必须满足的非经济性指标。当用于开发项目评估时,SMS分析通过确定项目必须在任何情况下都应满足的环境、社会或另一些标准,而对经济性的成效分析进行约束。如果某项目需要完善以便满足SMS标准时,则相应的改造费用在成效分析中都将自动地转为项目成本。如项目经改选还不能满足SMS时,该项目就应放弃而去支持其他的环境与社会性投资。因此,与SMS分析相结合的成效方法是一种约束性的经济最优化方法。探讨将生态责任纳入官员考核指标从而引导官员做出倾向于生态保护的举动,这种方法具有一定的操作性。
其二,制度供给实现奖惩结合。在我国,已经制定出了关于环境保护的各种规章。因为污染和过度开发等问题受到处罚的企业不是没有,但效果并不明显。外部性的普遍存在使得企业的生产成本低于社会成本,企业活动造成的对生态破坏由全社会共同承担,并没有计算到企业产品成本中去,即使企业因为某个污染事件受到处罚,只要这个成本低于用于环保投入而增加的边际成本,企业仍会倾向于继续破坏生态。
解决这个矛盾就需要将外部成本内部化,可操作性的方法就是征收环境税,并采用超额累进税制等进行规范。环境税通过使外部效应内部化的机制影响企业平均可变成本,如果环境税税率等于或高于外部效益造成的成本率,企业利润将受到影响,间接调整产品生产能力,降低生态破坏的规模。企业为了获得与以前同样的利润率,就要想办法加大对环保设施的投入,以降低环境税率,从而达到企业自觉注意生态保护的目的。地方政府既然是追求预算最大化的经济人,那么解决问题严重性程度来决定预算资金的投入就会产生一个新的问题:有时中央投入越大,问题反而越多,从而又要求进一步加大投入,形成了一个不良循环。讲究效果的政府应根据效果而不是按投入拨款。可以设定一个思路:在最初的预算到位后,可以成立环境测评小组,而它的责任是为各地的生态保护工作评级,评定的级别越高,下期得到的补偿金额就越多。我们现在也有专家环评组,但主要责任是检查处罚。这样的后果是专家来了地方就应付,专家走了一切照旧,地方政府缺乏改善生态的内在驱动力。改变一下方法,地方上为了争取到尽可能大的奖励,会产生提供优质公共产品的原动力。同时从官僚个人的心理成本来说,名正言顺的嘉奖比瞒天过海的欺骗要有价值得多。
其三,政府应该积极扶持第三部门。
所谓第三部门,是除政府、企业以外,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组织。在公共管理理论中,第三部门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参与者。在社会活动的许多领域,第三部门都能发挥与政府相当的管理与监督作用,特别是带有公益性质的民间环保组织在生态公共管理中能发挥积极的作用。据《中国环保民间组织发展状况蓝皮书》指出,我国民间环保组织主要有四种类型:即由政府部门发起成立、民间自发组成、学生环保社团、港澳台及国际环保民间组织驻大陆机构等。在现有的2 768家环保民间组织中,由政府部门发起成立的占49.9%,民间自发组成的占7.2%,学生环保社团及其联合体占40.3%,港澳台及国际环保民间组织驻大陆机构占2.6%。由于这些组织在法律意义上尚且没有“正名”,在分担政府社会责任与保护生态时就没有足够的权威。民间环保组织还一直面临着经费不足的压力和挑战,超过半数的环保民间组织没有固定经费来源。政府应该为民间生态环境组织提供经济与政策支持,列出给民间组织正名的时间表,值得欣喜的是我国现在有条件开放公民社会组织的独立登记,这是值得肯定的一步,有利于构建良性的官民合作体系,有利于在我国目前社会条件下,提升公众参与民间生态环保组织活动的积极性与热情。政府还应该鼓励和支持我国生态环保民间组织参与国际民间生态环境交流合作,从而实现优势互补与生态竞争力的共同提升。
【注释】
[1]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第17-18页、第263页、第9页。
[2]戴大祝编译:《四书新译读本》,湖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30页、第393页、第280页、第95页、第58页。
[3]戴大祝编译:《四书新译读本》,湖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30页、第393页、第280页、第95页、第58页。
[4]戴大祝编译:《四书新译读本》,湖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30页、第393页、第280页、第95页、第58页。
[5]戴大祝编译:《四书新译读本》,湖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30页、第393页、第280页、第95页、第58页。
[6]戴大祝编译:《四书新译读本》,湖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30页、第393页、第280页、第95页、第58页。
[7]老聃:《老子》梁海明译注,山西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28页、第49页、第35页、第166页。
[8]老聃:《老子》梁海明译注,山西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28页、第49页、第35页、第166页。
[9]老聃:《老子》梁海明译注,山西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28页、第49页、第35页、第166页。
[10]庄周:《庄子》雷仲康译注,辽宁民族出版社1996年版,第135页、第122页、第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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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老聃:《老子》梁海明译注,山西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28页、第49页、第35页、第166页。
[14]钱昌照:《中国伦理学中的责任观》,《赣南师范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
[15]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第17-18页、第263页、第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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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庄周:《庄子》雷仲康译注,辽宁民族出版社1996年版,第135页、第122页、第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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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第17-18页、第263页、第9页。
[27]钱昌照:《中国伦理学中的责任观》,《赣南师范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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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法]萨特:《存在与虚无》,上海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484、708-709、710-711页。
[32]钱昌照:《西方伦理学中的责任观》,《邯郸学院学报》2008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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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钱昌照:《西方伦理学中的责任观》,《邯郸学院学报》2008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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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Hans Jonas,Der Gottesbegriff nach Auschwitz,eine juedische Stimme,suhrkamp taschenbuch,1516,in:Philosophische Untersuchungen undmetaphysische Vermutungen,Insel Verlag Frankfurtam Main und Leipzig,1992,S.190f.f引文来自:《奥斯威辛之后的上帝观念——个犹太人的声音》,张荣译,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22页、第32页、第37页。
[45]Hans Jonas,Der Gottesbegriff nach Auschwitz,eine juedische Stimme,suhrkamp taschenbuch,1516,in:Philosophische Untersuchungen undmetaphysische Vermutungen,Insel Verlag Frankfurtam Main und Leipzig,1992,S.190f.f引文来自:《奥斯威辛之后的上帝观念——个犹太人的声音》,张荣译,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22页、第32页、第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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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Hans Jonas,Das Prinzip Verantwortung,Versuch einer Ethik fuerdie technologische Zivilisation,InselVerlag Frankfurt am Main,1979,S.22,S.184,S.36f,S.57,S.172f,S.184。
[48]Breuer/Leuch/Mersch,Weltenim Kopf,Profile der Gegenwarts philosophie-Deutchland,Hamburg,RotbuchVerlag,1996.引文参见《德国哲学家圆桌》,张荣译,华夏出版社2003年版,第2-3页、第137页、第133页、第128页、第134-135页、第135页。
[49]Breuer/Leuch/Mersch,Weltenim Kopf,Profile der Gegenwarts philosophie-Deutchland,Hamburg,RotbuchVerlag,1996.引文参见《德国哲学家圆桌》,张荣译,华夏出版社2003年版,第2-3页、第137页、第133页、第128页、第134-135页、第135页。
[50]Hans Jonas,Das Prinzip Verantwortung,Versuch einer Ethik fuerdie technologische Zivilisation,InselVerlag Frankfurt am Main,1979,S.22,S.184,S.36f,S.57,S.172f,S.184。
[51]Hans Jonas,Das Prinzip Verantwortung,Versuch einer Ethik fuerdie technologische Zivilisation,InselVerlag Frankfurt am Main,1979,S.22,S.184,S.36f,S.57,S.172f,S.184。
[52]Breuer/Leuch/Mersch,Weltenim Kopf,Profile der Gegenwarts philosophie-Deutchland,Hamburg,RotbuchVerlag,1996.引文参见《德国哲学家圆桌》,张荣译,华夏出版社2003年版,第2-3页、第137页、第133页、第128页、第134-135页、第135页。
[53]Hans Jonas,Das Prinzip Verantwortung,Versuch einer Ethik fuerdie technologische Zivilisation,InselVerlag Frankfurt am Main,1979,S.22,S.184,S.36f,S.57,S.172f,S.184。
[54]Breuer/Leuch/Mersch,Weltenim Kopf,Profile der Gegenwarts philosophie-Deutchland,Hamburg,RotbuchVerlag,1996.引文参见《德国哲学家圆桌》,张荣译,华夏出版社2003年版,第2-3页、第137页、第133页、第128页、第134-135页、第1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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