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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责任:多元视阈的责任发展观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广义的公共责任是指国家公共管理部门的行政人员在工作中必须对国家权力主体负责,必须履行自身职责来为国民谋利益。比如,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因没有积极地履行岗位职责而受到纪律处分,行政机关因为行政违法而侵犯了公民的正当权利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等。公共责任是一种关系。政府的公共责任就是履行政府职能满足社会的公共需要,有效率地提供公共物品。

公共责任:多元视阈的责任发展观

(一)公共责任的含义与内容

政治活动和公共管理中,责任最通常最直接的含义是指与某个特定的职位或机构相连的职责。广义的公共责任是指国家公共管理部门的行政人员在工作中必须对国家权力主体负责,必须履行自身职责来为国民谋利益。狭义的公共责任是指国家的公务人员违反行政组织及其管理工作的规定,违反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义务和职责时所必须承担的责任,而这一责任具有复杂的表现形式和多样化的层次结构,一项责任可能既是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又是伦理责任,或者既是政治责任,又是伦理责任。

公共责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客观责任。客观责任首先表现为岗位责任,这是最直接的客观责任,以组织的规则和政策、工作描述、职业准则等为来源。其次是法律责任,这是一种最基本的客观责任。如前面所述,公共组织与私人组织之间一个主要的区别就在于法治,公共管理者所采取的每一项行动最终都是来源于法律的规定,对法律的忠实执行则成为对公共管理者的最高要求。

第二,主观责任。主观责任是个人生活中形成的主观价值。通过家庭、学校、朋友、职业活动等各种交往行为,人们逐渐形成了某些特定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这些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表明了一定的情感和信仰。价值观是关于什么事情是好的、什么行为是可取的、什么样的结果是可以接受的等一系列问题的基本判断。有了这种判断,我们就会树立起坚定的信念,也会对所认识的事物产生一种感情,接着就产生了责任的观念。比如说,公务员拓宽公路的建议,它可能首先来自于拓宽公路可以更好地保护儿童安全这一积极的态度,而这种态度基于多种认识,如:狭窄的公路上事故容易发生,步行者和骑车者易受伤害,这些人中尤其是孩子易受伤害等。这些认识来源于我们内心深处的价值观:保护人类生命权利和对儿童的特别保护。所以说,主观责任具有真实性,而且对客观责任的实现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客观的社会责任只有在获得人们的普遍认同后,才能真正实现。

第三,消极责任。在公共管理中,所谓消极责任是指公共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没有履行社会规定的义务,或者是一种行政不作为的行为。比如,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因没有积极地履行岗位职责而受到纪律处分,行政机关因为行政违法而侵犯了公民的正当权利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等。[137]从积极责任与消极责任的关系来看,积极的公共责任是消极的公共责任的前提和基础。如果没有积极公共责任的有关职责与义务的具体规定,也就不存在消极公共责任的追究。而消极公共责任是积极公共责任的保障,如果没有对消极公共责任的追究,积极的公共责任就难以实现。在一定意义上来说,严格追究消极责任可能对公共责任的实现更有价值。因为,公共权力存在着公共性与特殊性的矛盾,总是存在着作恶的可能,如果没有消极的公共责任的规定及追究机制,就无法借助制度上的强制力使那些不履行或没有很好履行积极公共责任者受到制裁,而那些自觉履行积极责任的公共管理者又会因为制度评价的有失公允而疏于履行积极的公共责任。

公共责任是一种关系。公共责任概念,特别是在其负责的意义上说,必定是从一个主体指涉到另一个主体,即必须存在着“谁对谁负责”或“谁对什么事情(事件)负责”的关系性结构,否则就无所谓责任。而且,即便是后果责任,也是建立在对“谁对谁负责”或者“谁对什么事情(事件)负责”这些关系问题的回答之上的。将基于不同角色、不同地位、不同利益、不同权利和义务的紧张关系纳入到公共责任范畴中,就为分析各种利益诉求之间的复杂博弈关系提供了切入性的方法,更提供了观察公共行政的宏大视阈。这样理解的公共责任就具有方法论的形式意义,而将行动与其他行动者及各种价值规范衔接起来。在政治体系中,责任是授权的结果。权力的授予必然伴随着责任的规定,权力无法脱离责任而单独存在。作为公共权力的载体,政府亦必须承担与公共权力相应的公共责任,以保证公共权力的公共性。政府的公共责任就是履行政府职能满足社会的公共需要,有效率地提供公共物品。(www.xing528.com)

(二)公共责任主要机制与逻辑要素

主要机制包括:其一责任赋予机制,主要由宪法组织法、行政法当中关于政府的职权的法律规范来赋予。其二是责任履行机制,主要是依据宪法、立法法、行政法、诉讼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实现责任的目标,主要通过政府的各种行为法而实现。其三是责任追究机制,主要由责任追究主体依据审计法、复议法、信访条例、诉讼法、监察法等不同的具有追究政府责任功能的法律、法规所组成,其目标是追究政府及公务员的违法责任。其四是责任评估机制,主要由评价主体依据合法性和合理性的价值标准来衡量前面的三种机制,在进行客观评价的基础上进行制度的完善和调整。

逻辑要素包括:其一是主体要素,主要指政府责任机制中不同性质的主体,包括责任承担主体、责任相对方主体、责任追究主体。其二是行为要素,主要指不同主体的设定、履行、监督行为。其三是结构要素,包括责任内容、责任行为方式、归责原则、责任方式等责任连接要件。其四是程序要素,指政府履行责任的程序,包括责任设定、履行、监督及评估程序。

(三)公共责任的实现

公共责任的实现是一个复杂的过程约束,公共责任是与公共权力相伴随的,而公共权力要服务于公共利益,具有明显的公共性质。所以,无论哪种意义上的公共责任只能以公共利益的实现为其最终标准。也就是说,无论是公共部门还是其中的公务员的行为,都要以是否符合公众的利益为标准来衡量其行为。公共责任最终都应该以公共利益来评价,而公共利益的实现必然需要公共权力为基础,依赖于公共权力的良好运行。但由前面的讨论可知,公共权力一方面由全体社会公众共同拥有,是社会整体的代表;另一方面,公共权力又为社会中一部分人所掌握与占有,具有人为的特殊利益需求。而正是由于公共权力的二重性,便可能出现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行状况,我们通常称之为“寻租”行为,即公共权力在运行过程中偏离其公共性,转而去追求行使主体自身的特殊利益。[138]从权力的角度来说,公共权力在本质上可以对社会的稀有价值和利益作权威性分配,权力关系往往体现为一定的利益关系。这种情况决定了任何人只要获得了一定的公共权力,便自然具有了获取相应经济利益的可能性。另外,政府公共责任的实现需要政府一个主动的转变过程,即政府要从一个强硬的管制与完全理性的主体转变为服务与引导型的政府。也就是说政府只有转变,才能更好地适应政府公共职责的实现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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