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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责任的内涵、特点与分类-责任发展观研究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道德责任的内涵、特点与分类道德责任是指人们意识到的、自愿承担的对社会、集体和他人的道德义务,它同职责、使命具有相同的含义。此时此地“责任”并不一定会带来最大功利结果,但是出于人道,出于敬畏等道德律令的要求,责任意识就具有无比的道德权威。因为一般地说,其他学科中的责任都具有比较明确的规定范围。这就是从责任对象上来区分的道德责任。同时,角色——任务性责任也是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一种道德责任。

道德责任的内涵、特点与分类-责任发展观研究

(一)道德责任的内涵、特点与分类

道德责任是指人们意识到的、自愿承担的对社会、集体和他人的道德义务,它同职责、使命具有相同的含义。具有两方面的要求:一方面是按照社会生活中各种客观的物质利益关系的规定,是个人与社会之间的义务关系;另一方面,道德责任还要求人们主观上的自觉意识和内心的自愿要求。和其他学科中的“责任”相比较,道德责任更具有美德的含义。

道德责任具有不同于其他学科中的责任的特点:首先,道德责任是一种道德意志,不仅强调道德主体自觉自愿的承担和履行,而且这种意志有时甚至强调道德的绝对命令性。没有所谓的“因为……所以才……”的逻辑推论形式。就是为责任而责任。此时此地“责任”并不一定会带来最大功利结果,但是出于人道,出于敬畏等道德律令的要求,责任意识就具有无比的道德权威。其背后是巨大的精神力量的支持。所以马克思在其著名的《青年在职业选择时的考虑》一文中说:“如果我们选择了最能为人类福利而劳动的职业,那么,重担就不能把我们压倒,因为这是为大家而献身,那时,我们所感到的就不是可怜的、有限的、自私的乐趣,我们的幸福将属于千百万人,我们的事业将默默地、但是将永恒发挥作用地存在下去,而面对我们的骨灰,高尚的人们将洒下热泪。”[127]

其次,同样作为一种双向可逆的范畴,道德责任概念的外延要比其他学科中的责任概念的外延要广得多。因为一般地说,其他学科中的责任都具有比较明确的规定范围。例如,法律责任、经济责任等责任主体就不是面向所有的行为人,要有年龄范围、行为能力等方面的限制。但是,在具体的学科中任何一种责任范畴都具有伦理的内蕴。也就是说,在规定任何一种责任,如公共责任、法律责任、经济责任的时候都要考虑其中是否包含有道德的意义。“所谓责任就是:某人为了某事在某一主管面前根据某项标准在某一行为范围内负责。”[128]这就是德国学者伦克给责任下的著名定义。

道德责任作为一个范畴体系,就不是单一平面的概念,而应该是一个网络、立体的复合性道德要求。对人或人类行为的道德评定,不仅要看其行为主体和对象,还要看其行为动机和效果,另外对既成的道德行为事实还要综合前两方面分别加以具体分析和研究。因此,甘绍平在其《应用伦理学前沿问题研究》一书中对道德责任的区分具有借鉴意义,他认为:“按照道德责任的范围可以分为‘自我责任’和‘社会责任’;按照责任的认定程序划分,有‘追溯性责任’与‘前瞻性责任’之别;按照主体和其所负责的事物的关系来划分,有‘能力责任’与‘角色——任务性责任’之别。”[129]自我责任和社会责任的区分就是以人所特有的社会属性为基础来划分的。人不仅属于自己要为自我承担责任,人的存在和发展更依赖于社会,要以社会的存在和发展为前提,因此,人之生存要有社会责任。这就是从责任对象上来区分的道德责任。魏舍德尔是倡导自我责任的著名代表,他认为所谓的自我责任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指“在我面前产生的责任”,就是自我产生的责任意识,是由于自我对自我的认识,依照崇高道德规范的指导而产生的;另一方面,是指自己对自己、对自己行为的责任。魏舍德尔认为深刻的自我意识是一切的根基,人生存的意义也在于此。法国哲学家列维那斯是倡导社会责任的典型代表。他认为“我之存在意味着不能逃避责任”。这是从个人和他人、社会的关系的角度来定义的责任。这样深刻的认识不能不引起我们当代人的深思。

当然,人性化地考察人的道德责任我们还不能对所有的人采用一个标准。人与人之间的自然能力、社会能力都是不同的,甚至有的时候是大相径庭的。因此,在以上两种划分基础上,在道德责任的具体认定当中我们还要考虑道德主体的能力。人依靠自己的能力承担与自己的能力相当的那种责任就是能力责任。人有义务,凭其良心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潜能为人类服务,有能力但不负责任是不道德的。反之,无能力胜任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也不能强求,否则就是违反人性,也是不道德的。

同时,角色——任务性责任也是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一种道德责任。众所周知,契约代替身份构成责任的基础是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因此,要求进入社会生活体系的人依照他的社会角色承担一定的义务。从继承和批判的角度来说这是具有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的,扬弃了“各司其职”式的职业道德[130]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出,个体所承当的责任不是僵化的,根据不同的道德情境人们具有不同的道德责任。

(二)道德责任的新发展

伴随着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的不平衡发展,道德责任的中心地位一度受到质疑。但是,随着各种应用伦理学的蓬勃兴起,道德责任概念又重新获得了它的尊严

20世纪后半叶为适应科技时代的挑战产生了“责任伦理”这种新的道德责任概念。尤其是最近几十年来主要是在德语区,责任伦理学作为一种新的伦理学概念正在崛起,这一概念的提出,不仅在专业领域内,如哲学、神学界产生了巨大的反响,而且还通过对日常语言的渗透,强烈地激发并推进了对当代相关的政治、经济、社会问题的探究,引起了广大公众的共鸣。1919年马克斯·韦伯在题为《以政治为业》的演讲中第一次提出了“责任伦理”的概念,德裔美籍学者汉斯·约纳斯(Hans Jonas)在1979年发表了《责任原理:技术文明的伦理研究》一书,正式提出了这一思想,除此以外,美国学者雷德(John Ladd)、德国学者伦克(Hans Lenk)等人也以自己的方式对责任伦理学的建构作出了自己的贡献。

哲学伦理学家所倡导的责任伦理对现代生活具有启示意义的地方主要在于以下三方面:首先,责任伦理是一种前瞻性、预防性伦理学。责任伦理作为一种道德原则,不是事实关联上的“目的——手段”关系,而是承担行为后果的价值关联,是“当为”。马克斯·韦伯认为,“责任伦理”要求的就是“无条件地”对自我的行为承担责任,他说:“能够深深打动人心的,是一个成熟的人(无论年龄大小),他意识到了自己行为后果的责任,真正发自内心地感受着这一责任。然后他遵照责任伦理采取行动,在做到一定的时候,他说:‘这就是我的立场,我只能如此。’这才是真正符合人性的、令人感动的表现。我们每一个人,只要精神尚未死亡,就必须明白,我们都有可能在某时某刻走到这样一个位置上。”[131]从中我们不难看出,在如今这个物质产品极大丰富而精神供给极大匮乏的现代社会,责任伦理无疑是给这个岌岌可危的物化和异化了的市场主义社会打了一支强心剂,对于我们今天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也应该有所借鉴。其次,责任伦理学是一种此岸性的伦理学。责任伦理与信念伦理相比一个重大的特征是它的此岸性、入世性,它是日常生活中的伦理。在日常生活中,劳动成果不是通过非理性、唯意图的体悟、冥想产生的,而是通过脚踏实地、具体操作的理性行为方式体现出来的。因而,责任伦理要求具有社会理性。

马克斯·韦伯说:“上帝应许的唯一生存方式,不是要人们以苦修的禁欲主义方式超越世俗道德,而是要人完成个人在现世里所处地位赋予他的责任和义务,这是他的天职。”[132]虽然宗教对我们中国人的社会生活的影响可以说微乎其微,但是,责任伦理所要求的在现世社会中脚踏实地地做好分内之事却是对我们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特别是在经济体制改革的某些领域,要特别进行劳动成果是通过理性行为方式而获得的教育。最后,必须澄明的是,责任伦理学并没有排斥意图和动机。尽管在前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作为一种此岸性的伦理学,责任伦理已使资本主义的现代人格几乎摆脱了宗教的影响,更关注现世和结果。责任伦理自身也认为,一个行为的伦理价值只能在于行动的结果,它要求行为者对结果承担责任,通过结果的善来补偿和抵消为达成此结果所使用手段的不善或可能产生的副作用。在约纳斯看来,动机论是将人类从自然以及未来的生命的整体中剥离出来,个人按照正义的原则行事,行动的结果交由上帝或普遍的道德原则负责,其实这就是不负责。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责任伦理学家不考虑动机、信念或意图,只是不将之绝对化,“责任伦理的准则并不要求必须考虑为行动的可预见结果而非意志的纯粹性承担责任。正相反,在考虑为行为的可预见结果承担责任时必须同时考虑为意志的纯粹性承担责任,或最好将两者综合考虑。也即责任伦理并不意味着只追求效果价值而排斥意图价值,相反它要求对两者做细致综合的考虑。因此,责任伦理的准则可表述为:依据你心中的最高信念而行事,除此之外,你的行为还得保证,可以依据你的最充分的知识,同时考虑自己行动的可预见结果。这就要求行动前须对各种可彼此替换的善(包括信念价值和效果价值)做细致的衡量。不仅要合理地选择达到目的所采用的最有效的手段,同时也必须根据对结果的考虑而合理地权衡确立行为的信念、意图或目的。这种细致的权衡显然要依赖于切实的对话和讨论”[133]。因此,具有时代特征的责任伦理学再次向我们昭示:在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中善良愿望和美丽心灵永远都是至关重要的。

(三)关于道德责任与自我决定(www.xing528.com)

直观上说,道德责任的承担确实要求行动者具有某种意义上的自主性。对于那些受到某种约束(例如强制、威胁、催眠、操纵等)的人来说,我们并不认为他们要对他们在这种情况下所采取的行为负责。换句话说,行动者能够承担责任的行为应该是这样一种行为:这种行为以某种方式与他相联系,因此也是他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来控制的。如果他不能有效地决定一件事情是否发生,那么他也不能被认为要对那件事情的发生负责。此外,如果一个行动的某些特点会产生道德上有意义的结果,而行动者并非因为自己的过错而不知道那些特点,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也不应该认为他要对那些结果负责。

在这个变化多端的世界中,我们好像只是这种变化的载体,而不是其原创者。因此,我们对自己的行为的控制至多只是一种中间阶段的控制,而不是根本的控制。虽然我们的行为可以来自我们的意志的内容,但后者可能是来自一些我们在根本上无法选择或抵制的东西。或者,即使我们能够选择性地接受或者抵制一些东西,但我们无法抵制所有的东西,因为我们只能按照一些东西来接受或者抵制其他东西。当我们反思自己,问我们为什么履行某个行动时,我们可能会从某些内在于我们的特点中发现一个答案。当我们进一步追问为什么我们具有那些特点时,我们大概也可以寻求某些进一步的内在特点,来回答这个问题。然而,若要不断地追问下去,我们就会发现,我们最终得到的那些内在特点必须按照某些外在于我们的事实来加以说明;若不是这样,我们就会发现我们是因为纯粹的偶然性而具有那些特点,或者发现我们具有那些特点是一个不可阐明的原始事实。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无法满足终极责任要求,因此就不可能“真正地”对我们的行为负责。

另一方面,如果我们试图满足这个要求,成为自我决定的真正原创者,我们就会陷入一种逻辑上的不可能性。因为从逻辑上来说,要么有一些东西在我们背后,使我们成为我们已经成为的那种行动者,要么没有什么东西在我们背后,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无法按照任何东西来塑造自己。

于是我们就面临着这样一个困境:一方面,如果为了能够真正地对我们的行为负责,我们就必须满足终极责任要求,那么道德责任就变得不可能,因为我们实际上无法满足这个要求;另一方面,终极责任条件是不相容论者用来反对相容论的一个法宝——在他们看来,在决定论条件下,我们之所以不能真正地对我们的行为负责,就是因为决定论剥夺了终极责任的可能性,因此我们也不可能对我们的任何行为负责。

真正的责任要求行动者对行为的任何一个因果前提负责。如果任何责任都必须满足这种因果责任要求,最终必须满足终极责任要求,那么真正的道德责任就变得不可能。确实,如果道德责任要求满足因果责任和终极责任条件,那么我们大概不可能对我们的任何行为负责。

许多无神论者已经相信真正的道德责任的存在。天堂和地狱的故事在这里之所以有用,仅仅是因为它生动地阐明了这种绝对的或者终极的责任,而许多人已经假设自己有这种责任,而且确实仍然假设自己有这种责任。[134]

既然我们人类只是有限的存在者,无法满足所谓的“真正责任”的要求,那么我们是否还是可以在某种意义上说,在某些其他条件下,我们仍然是道德上应负责任的行动者,因而值得某种奖励或惩罚?

换句话说,即便我们无法满足“真正责任”的要求,但在人类的现实生活中,我们是否还是可以按照某些东西来辩护我们对道德责任的赋予?实际上,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对道德责任的判断是有分歧的。但是有分歧并不排斥我们在道德责任上的共识,就道德责任的判断和赋予而论,我们实际上是有一些共识的。例如,我们通常认为,如果一个人的行为是某些异常原因(脑损伤、强制性的灌输和说教、催眠、精神病,等等)的结果,我们就不会认为他要对其行为负责。当然,在某种形式的决定论是否剥夺了我们承担道德责任的能力这个问题上,我们可能有不同的看法。但我们也往往认为,当一个人的行为是来自他能够控制的正常原因时,他就应该对其行为负责。换句话说,即使我们的性格是在决定论的条件下形成的,我们仍然可以有意义地把形成这样一个性格的“正常的”因果路径与“异常的”因果路径区分开来。

我们对道德责任的判断预设了我们对人性和人类生活的某种理解。行动总是在一定的情景中发生的,如果行动者并不知道那些情景的道德上相关的特点,那么他就是出于无知而行动,这种行动是可以原谅的。

实际上,亚里士多德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人应该承担双重责任:首先要对他自己的无知负责,其次要对他在无知中做错的事情负责。他进一步认为,我们不应该对日常生活中的道德规则无知,因为知道这些规则本来就是我们的责任。无知当然与缺乏理解有关。因此,为了成为道德上负责任的行动者,我们不仅要具有自由行动的能力,也要具有合理地预测一个行动的直接后果的能力,从而能够在各种可能性之间进行思考,在理性的引导下做出一个选择。亚里士多德在这里所说的“选择”是“经过考虑的选择”。[135]当然,亚里士多德并不是说,如果一个人没有经过考虑就行动,他就不对他的行动负责,因为这样一个人可能是在无知中行动,而在无知中行动并没有免除他的责任。亚里士多德想要说的是,如果我们能够进行理性思考,我们就是能够承担责任的行动者,不管我们实际上是否进行了思考。但是,对于一个能够承担责任的行动者来说,这种进行思考和选择的能力必须在他那里存在。所以,为了能够对我们的行为承担责任,我们必须具有理性思维能力,而不是在外在环境的强迫下采取行动,以便我们可以在理性的引导下自愿地做出选择。

一个行动者是否能够对其行为负责是一个能力问题,而且,这种能力必定具有某些规范内容(价值内容),而不仅仅是一种因果产生的能力(事实内容)。当然,无需否认一个行动的因果历史确实与我们对它的道德评价有关,但这种相关性仅仅在于:通过考察一个行动的因果历史,我们可以弄清楚它的起源和发展是否满足我们所认识到的道德责任的条件。如果“真正的”道德责任要求行动者用一种不受任何“外在”影响的方式把自己的自我独立地创造出来,那么我们大概不可能有这样一个自我,因此也不可能“真正地”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然而,如果道德责任实际上取决于人类个体所能具有的某些能力,例如反思性地认同价值观念的能力,按照这种认识来采取行动和控制行动的能力,那么道德责任对我们来说就不仅是可能的,也是任何值得向往的人类生活的一个本质要素。[136]诚然,有限理性对应着有限的道德反思与选择能力,这也是我们能够承担道德责任的现实基础,如果硬是要有限道德责任能力的个体承担无限的道德责任,那样的结果只能是用内在或外在的原因来推诿与逃避道德责任,导致责任的泛化与虚无,这是我们在反思与讨论道德责任时时刻需要警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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