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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纳斯的责任原理:拯救现代性危机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约纳斯的代表性作品《责任原理》于1979年发表。在一个受到败坏的时代,一种新的责任伦理是必不可少的。不过,由于他对现代性危机的深刻反思,他的责任伦理学超越了康德的义务论伦理学。在约纳斯看来,现代理性主义传统的共同特征是:否认人是自然的一部分,否认自然是价值的基础,从根本上颠倒了人与自然的关系,违背了责任原理。

约纳斯的责任原理:拯救现代性危机

(一)韦伯的责任观

韦伯在《以政治为业》一文中指出:“一切有伦理取向的行为,都可以受两种准则中的一个支配,这两种准则有着本质的不同,并且势不两立。指导行为的准则,可以是信念伦理(Gesin-nungsethik),也可以是责任伦理(Verantwortungsethik)。这并不是说,信念伦理等于不负责任,或责任伦理就等于毫无信念的机会主义。”[42]韦伯根据当时德国社会发展状况及人类所处的价值境遇,在探讨目的合理性与工具合理性的基础上,提出了“信念伦理”和“责任伦理”概念,并对两者作了界定和区分。他着眼于行为本身的价值和行为可预见后果之间差异,认为信念伦理属于主观的价值认定,行动者只把保持信念的纯洁性视为责任;而责任伦理则要求对客观世界及其规律性的认知,行动者要审时度势做出选择,并对其后果承担责任。

韦伯在人的行动的价值领域区分了责任伦理和信念伦理。在韦伯看来,尽管康德伦理学是一种理性自律的、形式反思的、可普遍立法的伦理,但仍是一种信念伦理。韦伯的责任伦理认为,人类的政治行为,必须从政治义务和行为的后果出发,而不是从善良意愿、良好的动机、伟大的信念等出发。

“信念伦理”,按韦伯所说,并不等于不负责任。只是说坚持某种信念,以致行动“只能如此”。问题在于这是一种怎么样的信念。如果是在世界是一个由上帝支配的宇宙这一在道德上还有某种意义的伦理学上的公设之下,那么,行动“只能如此”,后果上帝负责。但是,在上述公设不复存在的今天,后果就只能归因于我们自己的上帝了。在价值多元的条件下,选择哪一个做你的“上帝”,并忠实于它,这就导致了当今“信念伦理”的产生。信念伦理,通常又称“意图伦理”或“目的伦理”,它的行事原则是,只要我认为自己的信念(意图、目的)是对的,则行事上①无论采取什么方式;②无论发生什么后果(这两点是一致的,因为不是行事的意图而是行事的方式导致相应的结果)都无妨。正是在这一点上,它与并非排斥动机但更注重行为结果的“责任伦理”区别开来。

韦伯明白,在没有上帝、没有先知的当今时代,经验科学和功利取向已经把所有神圣的东西都从这个世界上驱逐出去了。因此,任何纯粹的“信念伦理”不仅在理论上难以立足,而且在实践上也显得荒唐可笑。唯一出路即在于“责任伦理”。通过“责任伦理”,一方面可以导出目标合理性行动,为经验理性的行动方式提供伦理价值;另一方面又与“信念伦理”相接,为抽象的道德理念奠定现实的实践基础。

(二)约纳斯的责任观

汉斯·约纳斯(Hans Jonas)是20世纪后半叶德国最深刻、最重要的哲学家之一。他通过《有机体与自由》和《责任原理》等著作,对科学技术进行了深刻的哲学批判与伦理论证。他的思想具备某种后现代的维度,并获得了世界性声誉。约纳斯的代表性作品《责任原理》于1979年发表。他向技术时代的人们阐明:“在一个受到败坏的时代,一种责任伦理是必不可少的。”那么,为什么说在一个“受到败坏的时代”责任伦理是不可缺少的?约纳斯的责任观,主要包括:

1.神正论与人义论统一的责任

在约纳斯看来,自培根以来,人类就渐渐踏上了科技统治的道路。科学技术在20世纪给人类带来了诸多灾难,最大的灾难莫过于奥斯威辛事件。约纳斯呼吁人们对这个已经败坏的时代进行反思,对科学技术进行伦理学评估和形而上学的终极论证。他的责任伦理学就是这种反思和论证的成果。

在约纳斯看来,“奥斯威辛”既是“一个败坏时代”的象征,又是一个变化了的上帝观的见证。上帝不再是全能的上帝,而是受难的、生成的和担忧的上帝。他说:“与一个受难的和生成的上帝概念密切相关的,是一个担忧的上帝概念”,上帝并非是不义的,担忧的上帝“没有冷眼旁观、把自己封闭起来,而是为他担忧的事揪心”。[43]因此,他在为神正论进行辩护时指出,上帝之所以对奥斯威辛事件保持沉默,不是他的冷漠,而是为了成就人的正义。“不是因为他不愿意,而是因为他不能。”[44]“不再全能”意味着上帝的一种自我放弃,上帝把自己的主动行动让渡给他的义人——正义的人,以人的正义选择回应上帝的救赎目标。所以,约纳斯说:“永恒的始基借助放弃自己的神圣不可侵犯而允许世界存在。一切受造物都因这一自我否定而存在。伴随着生存,它们接受了从彼岸世界得到的东西。上帝把自己完全交付给生成的世界之后,他就不必再付出了:现在是该人为他付出的时候了。”[45]“现在是该人为他付出的时候了”,这一观点非常深刻地揭示出责任伦理学的神学起源:人的在世责任(Verantwortung,responsibility),无论是对他人、社会还是自然的责任,都源自“人对上帝召唤的应答”,人应当把自己交付给上帝,对上帝负责。约纳斯的上帝观和传统上帝观最大的不同在于“上帝不再全能”。

约纳斯通过强调上帝的“受难”,一方面继续捍卫神正论——恶来自人的意志选择,与上帝无关;另一方面,由于上帝是“为人受难”,因此,人对上帝的“应答”就更显得“绝对必要”。这正是约纳斯对“责任原理”的神学论证,也是对“人义论”的深刻辩护。回应“上帝召唤”的人就是义人。所以,人为上帝付出——将自己“交付”给上帝就意味着担当起人自己的责任,面对人自己的恶做出积极的回答。可以看出,约纳斯的演讲“奥斯威辛之后的上帝观念”的显著特征就是把神正论和人义论结合起来。在一个受到败坏的时代,一种新的责任伦理是必不可少的。

2.凸显人对自然的责任(www.xing528.com)

约纳斯的责任概念是从康德出发的,而且也具有形式主义特征。不过,由于他对现代性危机的深刻反思,他的责任伦理学超越了康德的义务论伦理学。因为,在现代理性主义传统中,无论康德的义务论伦理学(坚持个体主体性原理),还是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学(坚持主体间性原理),由于他们很少给予自然以特殊的考虑,因此在人与自然之间存在一道裂痕。在约纳斯看来,现代理性主义传统的共同特征是:否认人是自然的一部分,否认自然是价值的基础,从根本上颠倒了人与自然的关系,违背了责任原理。所以,约纳斯说:“一切传统伦理学都是以人为中心的(anthropozentrisch)。”[46]

约纳斯恪守价值客观主义,坚信自然的生命与有机体都有独特的价值和尊严。与传统的功利主义与理性主义不同,他试图转换思维方式,重视自然的价值基础地位。一方面,他仍然强调“责任首先是人对人的责任”[47];另一方面,他信奉世界是上帝创造的,自然和人一样,是受造世界的组成部分,世界是一个整体性的意义关联世界。所以,反对人类中心论并非要求给自然和人一样的待遇,而是要以对待人的态度对待自然。弥合人与自然的裂痕的恰当方式就是抬高动物植物的地位,而不是贬低人。自然概念不仅构成责任概念的一部分,而且本身就是责任的基础。“作为人的责任,不是特别对自然而言,而首先是在自然面前。”[48]自然不再仅仅是责任的对象,而是责任基础本身。“人在技术上怎样损害了生命,人就有义务怎样保护生命。”[49]这就是人对自然的责任。

约纳斯强调自然对人的权利和人对自然的责任,这种思维方式的转变是革命性的。约纳斯的责任伦理首先是针对现代科学技术统治的,尤其是对工具理性的一种批判,他呼吁一种善待自然、善待有机体的新科技伦理的出现。他发展了康德的绝对命令,他的责任最终要求绝对命令的一个新版本:“‘如此行动,以便使你行动的后果足以使地球上的人真正能持续生活、和平相处’……或者简单地说,不要殃及地球上人类无限持续生存的条件。”[50]

约纳斯之所以能够不仅补充、发展了康德的伦理学,而且发展了海德格尔的早期思想,最主要的原因在于他把担忧的对象从人扩展到整个世界,尤其是自然(人的自然和非人的自然)的整体世界。担忧不再局限于对人的担忧,而是对整个世界的担忧。基于他对现代性危机的深刻反思,约纳斯认为,现代虚无主义在价值观上的最集中表现就是抽空了道德价值的自然根基,一切对象之所以有价值,都是基于人的主体地位。的确,康德的人为自然立法虽然对道德主体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但过于强调了人的理性力量。人对理性的信念使人在自然面前毫不畏惧。这导致了近现代哲学伦理学对自然的基础地位的忽视,或者说,对自然表现出冷漠的态度。这种态度恰恰反映了伦理学对自然命运的漠视。对自然冷漠的直接后果,就是对人自身的漠视,特别是对未来持续发展的不负责任。

约纳斯认为,自然在现代的命运远不如在古代的状况。在古希腊时代,自然还完全被看做有机体,看做一个有生命的他者。即便在中世纪,自然也作为上帝的作品,与人一样具有存在的尊严和善,与人一起构成有秩序的整体世界。但是,自近代以降,自然被看做单纯的知识对象,它被“自由”地支配、利用。自然由基础地位下降为有形物质、认识的对象,最终沦为单纯的认识工具乃至实验材料。约纳斯在这里批评的是工具理性对待自然的态度,说明科学技术的统治导致对自然的冷漠。伴随着自然在人心目中地位的下降,人本身的自然(人性)价值也在急剧下跌。

3.非交互性的未来责任

约纳斯以反对人类中心论伦理学的斗士自居。因此,他在强调自己的“责任”概念时没有遗忘传统伦理学对责任的理解。传统伦理学往往把责任概念理解为因果性的,尤其在功利主义伦理学看来,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这种责任可能是道德的,也可能是法律与其他意义上的。所以,因果性意义上的责任概念首先可能与人们必须负道德责任的行为有关,也可能和人们要负法律责任的行为有关。也就是说,传统的因果性责任概念容易导致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的模糊不清。对此,他在《责任原理》一书中专门对“作为有因果责任的行为的责任”[51]进行了分析。

母亲承担义务,不单单是出于爱,而且也因为子女对他们的依赖,他们必须为子女的幸福尽自己最大的努力。父母的操劳着眼于未来,他们为自己的行为制订了目标,并且知道不仅要为所做的负责,而且更要为应做的负责。[52]

约纳斯之所以以父母对子女的责任为例描述他的责任概念,不仅是为了说明责任的“非交互性”,更重要的是为了描述责任概念的“未来性”特征。在一定意义上说,“未来的”责任是约纳斯的责任伦理与康德义务论伦理的主要区别所在。在他看来,这种立足于未来的人对人的责任(以人对自然的责任为前提),包含着与人的存在和人类生活的幸福相关的“整体性、连续性和未来”[53]这三个基本的共同要素。未来不仅指人类的未来,也包括自然的未来。一切有机体的未来,都在担忧之列。当父母为子女的未来担忧的同时,政治家所关心的是地方政府的集体利益,而且是从未来视野出发的。正如布罗伊尔等人分析的那样,“向未来责任伦理学的过渡意味着:现代人巨大的技术行为能力使人担负起一种道德的教养义务。我们必须在道德上保护我们在技术上能够做到的一切和因此危及的一切:人类的自然(本性)和非人类的自然、当下的及未来的生命”[54]

责任概念的非交互性和未来视野充分表明:约纳斯对科技世界人的存在及其世界整体进行的深刻伦理反思,正如《责任原理》一书副标题所宣示的:这是对技术文明的一种批判的尝试。约纳斯的责任概念不仅是伦理学的核心概念,而且是哲学形而上学的核心概念。所以,我们与其把他的以责任为核心的伦理学叫做责任伦理学,不如说是以责任为原理的责任哲学。在某种意义上说,约纳斯的责任概念是自康德的绝对命令概念之后又一个具有形而上学深度和高度的实践哲学范畴,它对当代生态哲学、技术哲学,乃至政治哲学都具有某种范式的意义,而且,在后现代思维极其活跃的今天,约纳斯的责任哲学对我们应对这种局面具有极大的启发性。[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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