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概念在中国传统伦理学中很少涉及。责任来源于天命,是一种外来的力量,是不可改变的,不由自己决定。责任首先应该指向群体,中国式的责任意味着对社会、国家的义务。中国人面对责任选择逃避,因为责任是来自“天命”,已经先天地被决定并无可选择。逃避、推诿是中国人责任承担的外在表现;忧患意识则是其内在体现。
传统文化中“无我”和“克己”精神的广泛传播,使得中国社会中的每一个人在某种程度上丧失了独立的人格。不具备独立人格的个人,是无法作为责任主体而存在的。在这样一个人身上,责任也随之被消解——无论是对自身,还是对社会、国家的责任。
(一)关于责任的缘起
中国传统文化很少讲到自由。“自由一词,在欧洲人是那样明白确实,是那般宝贵珍重,又且是口中笔下行常日用不离;乃在中国竟无现成词语适应相当,可以翻译出来。”[1]中国伦理学更少讲西方式的人性自由。
儒家认为自由是对现存规范的服从和坚守。孟子崇尚“浩然之气”,“其为气也,至大至刚,以直养而无害,则塞于天地之间”[2]。孟子又说“万物皆备于我矣,反身而诚,乐莫大焉。强恕而行,求仁莫近焉”[3]。要得到这种自由,必须通过强恕求仁,以求至诚的道德修养的途径。儒家主张三军可夺帅匹夫不可夺志、“贫贱不能移,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4],力求达到“我欲仁,斯仁至矣”[5]和“从心所欲不逾矩”[6]的境界。这里的“乐莫大焉”、“我欲仁,斯仁至矣”和“从心所欲不逾矩”,正是儒家所理解的自由境界。然而这里的“矩”及“仁”是在个体出生之前就已经定下来的,来自家族血缘的纽带和等级关系,而不是自己的自由意志选择和确定的,儒家的意志属于一种“无自由的意志”。
道家的自由观并不与“自然”对立。在老庄的思想中,“自然”就是“自由”,“自由”也就是“自然”。老庄认为自由就是顺其自然,无欲无求、无私无我。老子说“复命曰常,知常曰明”。这是教人通晓常则,依常而行,反之,“不知常,妄作,凶”[7]。“知常”就是教人“知其雄,守其雌,为天下”。“知其白,守其黑,为天下式”。“知其荣,守其辱,为天下谷”[8]。根据这个原则,老子主张“无知无欲”,因为知欲越多,则不能“无忧”。为了达到“无忧”的自由境地,就该“我独泊兮其未兆,如婴儿之未孩”[9]。庄子认为“放道而行,循道而趋”[10],亦即顺自然而行,即可达到“天乐”。老庄将人归于自然,也就把人化为了虚无,人不再作为人来控制自己的自然本能,而是放弃自己的自我意识和自由意志。
总之,中国传统文化所追求的自由是虚幻的,有“意志”(有为)则没有自由,无“意志”(无为)才会有自由,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自由意志的存在。到中国近代社会,第一次西学东渐带来了西方意义上的自由概念,但中国近代自由观念毋宁说是“团体的自由”。严复声称“小己自由并非急务”,孙中山先生则说:“中国现在的革命,都是争个人的平等、自由,不是争团体的平等、自由,所以,每次革命总是失败,……大家要希望革命成功,便先要牺牲个人的自由、个人的平等,把个人的自由、平等都贡献到革命党内来。”[11]梁启超断言:“自由云者,团体之自由,非个人之自由也。野蛮时代,个人之自由胜,而团体之自由亡;文明时代,团体之自由强,而个人之自由减。”[12]
然而,谈自由是不得不从个人的角度来说的,只有个人才是自由的主体。当一个社会以国家和集体利益的名义来限制个人生活的自由发展时,对个体生活价值就不可能充分关注。因此,近代中国式的自由也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自由意志。传统中国人既然连自由意志的观念都没有,当然也就谈不上从自由的角度理解道德以及道德责任的产生和来源问题。不过关于道德以及道德责任的产生和来源,中国文化自有别样的理解。
由于取消了自由,所以中国伦理学不从自由的角度来理解责任问题,而是把责任归于某种外在力量的赋予。这种外在的力量被中国人称为天命、天道、天理或天意,等等。因此中国式的责任观特别强调天理的绝对权威。比如“三纲五常”讲的就是做人的责任规范,这规范不仅来自天理而且就是天理。
中国古代的天命观更多地起着一种安慰作用:一切应尽的人事我都做了,再不成功就不由我(而由命)负责了。道家表述得很明确:“知穷之有命,知通之有时,临大难而不惧,圣人之勇也。”[13]保持一种乐天知命、心安理得的态度。
中国伦理学对自由意志问题不太感兴趣,而是热衷于讨论心性、性命。这心性在他们看来本身是一种完全确定了的东西而决不是什么不确定或不可规定的东西。中国人不是把人性归于自由意志,而是把自由意志归于人的天性、自然本性,又把自然本性当成天道、天理。当中国古代伦理学假定人性为善或是为恶的时候,实际上就已经把人性设想成了一种不可改变的东西,取消了自由意志的不可规定性。这就容易让人们产生一种错觉:似乎道德的善或恶是被给予的,而不需要自己去趋向或是避免。这也就必然导致责任观上的宿命论。
(二)关于责任的主体[14]
中国伦理学很少提及个人。梁漱溟先生就曾一针见血地指出:“中国文化最大之偏失,就在于个人永不被发现这一点上。”[15]在传统社会中,“独立的个体绝不是什么正常的情况,而是一种不幸、潦倒、飘零和孤独,鲜活的个体生命和独特的情感体验无非是一个空洞无实的‘现象’”[16]。牟宗三曾断言:“主体和天可以通在一起,这是东方文化的一个最特殊、最特别的地方,东方文化与西方文化不同最重要的关键就是在这个地方。”[17]西方传统的自然法则和近代以来的自然权利法论强调人的自然权利,强调人身自由、个人尊严和支配自己行为的权利,即“天赋人权”,这使得西方理解的责任更多地是一种契约型的责任,而中国儒家文化信奉的“天人合一”理念,传统儒家的责任观提供了与西方截然不同的主体形成条件。
以家族为本位而构成的群体,个人是群体的个人。战国时期的荀子认为,人之所以能凌驾于万物之上,在宇宙中居于高贵的地位,就在于人能以群体的方式生活,个体应按照“义”的要求,服从群体利益。庄子一派将自己看成高蹈于芸芸众生之上的清高者,离群索居,认为天下皆惑我独醒,“而今也以天下惑,予虽有祈向,不可得也,不亦悲乎!”[18]实际上,庄子是通过一种“自我舍弃”的方式消解了自我。同样,儒家讲要重视自我、爱护自己,但归根结底,是要人按照社会的伦理道德规范的要求来塑造自己。换句话说,尽管在儒家哲学中有“自我”,但“儒家的自我必须有他人的参与”,因之“儒家的自我在诸种社会角色所构成的等级结构背景中不可避免地会淹没于集体之中了”[19]。(www.xing528.com)
总之,在儒释道交融并以儒家学说为主干的传统中国文化中,“无我”、“克己”、“自我牺牲”等精神与西方文化传统中“独立人格、“个人自主”、“个人解放”以及“对个人利益的正当追求”形成了鲜明的对照。汉学家孟旦(Donald Munro)曾说:“无我……是中国最古老的价值之一。它以各种形式存在于道家和佛学尤其是儒学之中。无我的人总是愿意把它们自身的利益或他所属的某个小群体的利益,服从于更大的社会群体的利益。”[20]
中国文化以群体为本位。中国群体主义的文化基点决定了责任总是指向群体,因为群体或他人是最本质、最真实的存在,只有群体或他人才是绝对正确的、可以信赖的、不容怀疑的。群体或他人的利益高于一切而且就是一切。“仁者爱人”在中国指的是对他人要有同情、怜悯之心,这是做人的责任。对在中国这个宗法社会,群体即家族、国家。“国家”二字浓缩了“国”与“家”的关系:一个家族和家庭是国家的缩影,一个国家是家族和家庭的扩大,家国同构,身、家、族、国融为一体。张东荪在他的《理性与民主》中说:“在这样的层系组织社会中,没有‘个人’观念。所有的人,不是父,即是子;不是君,就是臣;不是夫,就是妇;不是兄,就是弟。中国的五伦就是中国社会组织;离了五伦,别无组织,把个人编入这样的层系组织中,使其居于一定之地位,而课以那个地位所应尽的责任。如为父则有父职,为子则有子职。为臣则应尽臣职,为君亦然。”也就是说,责任是指向家庭、国家、而不是个人的。中国人的家庭责任是一种片面的、单向性的义务。中国人按照对家庭的义务推导出对国家、社会的责任。至西汉董仲舒提出“君为臣纲”,再到宋明理学家鼓吹的“君叫臣死,臣不得不死”,国人对国家、社会的责任就完全成了一种绝对的、片面的对君主的义务,责任成为封建君主压迫臣下的天然合理的依据。
我们可以看到,传统中国式的责任就是对君主尽忠、对长辈尽孝。尽责的动力来自名垂青史、光宗耀祖的愿望,而不是来自自己。因此责任不是指向自己,而是天下或“大我”。在不严格的意义上,可以说儒家也讲自我责任,一是个人要爱护自己的身体发肤,不去斗气斗殴,伤残身体,但这不过是对父母尽责任的一种折射,对自我表现的身体负责被看成是对父母给予的东西负责;二是要个人不断学习和修养,但这是要求个人按照社会的伦理道德要求尽一切应该尽的社会责任。总之,中国文化讲责任更具理想性,更强调对社会的奉献,而不是个人的独立人格、自我实现与自我发展。
(三)关于责任的担当
中国人对于忏悔自己的罪过有着完全不同的理解。简而言之,中国人本身不把自己的罪过视为自己自由意志的结果,而是看做与自己的意志和“本心”相违背的结果,并认为人只要按自己的本心去行动,必然就有德行,因此这忏悔从来不涉及本心。
西方人把“辨善恶”当做只有上帝才有的最高智慧,亚当和夏娃吃了辨善恶树的果子则是一种僭越;相反,中国人则把善恶之辨视为人的天生本性,这是人区别于禽兽的最基本的特征。荀子说:“人之所以为人者,非特以二足而无毛也,以其有辨。”[21]因此,全部问题就在于排除外来的干扰,防止本性的蒙蔽。由此观之,中国古代严格说来并无真正的、彻底的忏悔意识,只有一种立足于已有本心、防患于未然的内省修养功夫。它从来不是彻底反省自己的整个所作所为并为之承担责任,而总是把罪过推给外来的偶然干扰;如果说个人有什么责任的话,也只是由于“不谨慎”,让外来的尘垢蒙蔽了纯洁的本心而已。因此,在中国,“忏悔成了意志薄弱者苟且偷生的护身符,……中国人的忏悔大多不是出于道德上的悔罪,而是出于恐惧,出于在无形的政治压力面前‘预先抵挡一着的本能’”[22]。表面的忏悔只是表现自己态度好,有了这一条,天大的罪行都有了减免的理由。中国人真正注重的是“三思而后行”,至于行过之后,则除了总结一些技术性的经验以便再行之外,并不花心思在诸如个人责任、罪过根源和人性拯救这些问题上,倒更喜欢既往不咎、文过饰非。
由于取消了自由,中国式的责任观来自一个并非出自自由选择的前提——“受命于天的信念”。“天命”每每成为无可奈何时的最高安慰和推卸责任的唯一借口。由于取消了个人,中国伦理学缺乏作为责任的唯一主体的独立人格概念。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个人没有独立存在的价值,是有待于被整体所排除的异己的力量。中国人的所谓责任意味着对共同体甚至上天的义务。今道友信说:“在孔子那里,五种关键的品德是仁、义、礼、智、信。而这里的义就意味着责任。在‘義’这个字中,上面是个羊字,下面是个我字。这里的羊意味着什么呢?……它就是告,即每月最后一天的祭日奉献上天的牺牲之兽。从而,义这个字指的是在共同体中自己背负着祭祀时绝对必要的珍贵之物,它既是自己肩负着对共同体的责任,即在水平方向上应答其他成员的期待与委托;又是自己肩负着对上天的责任,即在垂直方向上对于超越性的应答。”[23]对群体的义务感是整个民族从天子到庶人的共通的社会心理结构。人生在世就是尽种种责任,这是无所逃于天地之间的。
中国人有太多要尽的责任,又太少尽责的能力。所谓“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只能是一个民族的善良愿望而已。中国的“匹夫”们从来都不是一个权利和义务(责任)的统一体(传统中国社会的“匹夫”们无权参与制定法律,法律也不体现他们的自由意志),不是一个具有独立人格的个体,不是一个以法律的尊严为“我”的尊严的主体,而是一个没有自由意志的躯壳,是一个隐没于“我们”、“社会”、“国家”、“集体”中的没有灵魂的生命。基于此,面对责任,中国人选择了逃避。积极进取是可悲的,所以,与其进取,不如逃避。在庄子看来,不履行那些具体的社会责任,实际上是履行了顺从自然这个最大的责任。“彷徨乎尘垢之外,逍遥乎无为之业,彼又恶能愦愦然为世俗之礼,以观众人之耳目哉!”[24]正是传统文化中“无我”和“克己”精神的广泛传播,使得中国社会中的每一个人在某种程度上丧失了独立的个人人格。不具备独立人格的个人,是无法作为责任的主体而存在的。在这样一个人身上,责任也随之被消解——无论是对自身,还是对社会、国家的责任。
中国式的责任观很容易由饱满的责任热情发展为责任虚无主义。因为自我被国家、集体、社会所吞没,所以中国人选择将责任推给外界。当错误出现时,罪责由大家来分担,不是“我”,而是“我们”来负责。“我们”负责等于人人都可推诿责任而不负责,如集体决策和集体负责制。梁启超就认为中国人惯于推诿责任。他说:“责望于贤君相者深,则自责望者必浅。而此责人不责己、望人不望己之恶习,即中国人所以不能维新大原。我责人,人亦责我;我望人,人亦望我,是四万万人遂互消于相责相望之中,而国将谁与立也?”如不是相互推诿,中国也不至于落后至此。
在沉重的责任面前中国人有心而无力承担,他们内心痛苦,郁结难解,化为无穷的忧患。正如余英时先生所指出的,中国传统知识分子一开始管的是凯撒的事。然而知识分子不是上帝,所以他一定管不了凯撒的事,从而他一定充满了忧患意识。对于这种忧患意识的形成,徐复观先生是这样阐述的:“忧患心理的形成,乃是从当事人对吉凶成败的深思熟虑而来的远见;在这种远见中,主要发现了吉凶成败与当事人的密切关系,乃当事者在行为上所应负的责任。忧患正是由这种责任感来的要以己力突破困难而尚未突破时的心理状态。”[25]范仲淹的“居庙堂之高则忧其民,处江湖之远则忧其君”、“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性之乐而乐”正是中国士人的忧患意识的最好体现:做官朝廷就想着百姓,贬官江湖则感念君王;进退皆忧,宠辱不计始终以天下国家为重,满怀忧患心理;不仅是群体之忧乐高于个体之忧乐(群体意识),而且是忧先于乐(忧患意识);“乐”为终极性的意向,一旦忧患意识发作,乐就成为一条可以安慰心灵的退路。因此,如同忏悔意识是西方传统罪感文化的核心观念一样,忧患意识成为了中国传统乐感文化的核心观念。
总而言之,在中国传统社会,由于没有自由(个体权利),一切都被命运规定,个体就缺乏责任感,习惯为自己错误行为产生的后果辩解。因为个人为群体所淹没,所以缺乏独立人格概念,个人难以察觉自己的责任。梁漱溟先生说:“尤可注意者,在小团体中,每一分子可觉知他的责任。团体越大,则团体中每一分子的责任感觉越轻微……一个大家庭的人,易于涣散;一个大家庭的事,易于荒废,就是为此。”[26]
与传统中国人相反,西方人认为人有自由意志,自由意志意味着不可规定性,因此人必须为自己的选择担负责任,而不是寻找外在根据和援引权威力量来为自己行为的后果进行辩解。西方人对责任的承担,在行为上表现为对经由自己自由意志所订立的契约或法律的遵守,在精神上则是将自己的行为交由“上帝”来评判,亦即忏悔。
传统中国人的“自由”是一种“无意志的自由”,传统中国人的“意志”是一种“无自由的意志”,人的行为是无法选择的,因此无需负责。传统中国人认为责任来源于天命,一种外来的力量,是不可改变的,不由自己决定;中国人的自我要么被群体淹没,要么脱离群体,“自我”的缺失带来的是责任的消解。中国人认为责任首先应该指向群体,中国式的责任意味着对社会、国家的义务;中国人的忏悔则一般不触及人的共同本性和自由意志,而是和某一具体行为相联系,因此不够彻底。中国人面对责任选择逃避,因为责任是来自“天命”,已经先天地被决定并无可选择;而且,中国人的“责任”太多,认为对家族、国家,甚至宇宙都有责任,而又没有负责任的能力,所以,除了逃避,还可以推诿,此为中国人责任承担的外在表现。内在地,表现为忧患意识,这是无能力承担责任而造成的,带着浓厚的悲剧色彩。[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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