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责任发展观”是“聚焦于责任的发展观”或“以责任看待发展的发展观”。是一种以责任为核心,视责任为发展的重要目的和主要手段的新型发展观。
(2)“责任发展观”本质上是科学发展观的细化与深化,是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统一的和谐社会的“生态链”,是和谐社会的基石。
(3)对于“责任发展观”参与主体的理解,需要有多元的视角,当然多元性并不排斥优势判断。多元利益相关方必须把责任向度整合到对自身竞争优势理解的核心架构之中。
(4)贫困者理解并且珍视责任,尽管会有文化的差异与变化。由于“责任的贫困”导致了“贫困的责任”匮乏。“责任发展观”十分强调对贫弱者的责任。
(5)在中国发展领域,责任伦理严重匮乏。在知识分子的边缘,广泛存在一些不结果实的浪漫的发展批判、一种“无生育力的亢奋”。
(6)灾难总是袭击落在最后的人,以社会保障为核心的防护性责任一旦缺失,在财富积累方面落在最后的人总是最先被危机和灾难吞噬。
(7)公共财政理念要从“权力本位”向“责任本位”转变,防范公共财政不负责任地远离公共利益,沦为地方、部门利益的摇钱树。(www.xing528.com)
(8)“责任竞争力”是未来国家竞争优势的重要形态。强大的责任竞争力包括透明的文化、独立与审慎的新闻媒体、杜绝腐败的制度以及发达的民间社会。
行文至此,笔者觉得很有必要把穆勒的一段话抄录于下,这或许应该是我们今后实现负责任发展进程中所需要批判性地反复思考的问题,只有明确发展进程中国家与公民社会的边界,审慎权衡权利与责任之间的关系,那样的发展或许才是负责任与可持续的,也才会成为多元利益相关方共同的“想要选项”。
“如果公路、铁路、银行、保险、大型股份公司、大学以及公共慈善事业,所有这些都成了政府的分支;又如果城市自治会和地方议事会,连同目前所有交付它们管理的事务,都成了中央行政系统的附属;如果所有这些不同事业的雇员都要由政府任命和支付薪酬,乃至终其一生每一升迁都需仰赖政府,那么,纵有再多的出版自由和民主立法机关,都不足以使英国和其他国家变得真正自由,除了徒具自由之名而已。并且行政机器的构建越是科学有效,即其网罗最优秀的人才来操纵这架机器的办法越是巧妙娴熟,其为患也就越大[1]。”穆勒指出的19世纪英国的社会现象在跨越了150年之后,仍然让我们觉得感同身受。它所确立的有关自由(权利)的论述,它对于政府职权的界定,已经远远超出了19世纪的英国,而应该成为发展进程中任何一个走向现代社会的文明国家和公民个体需要反复思量的问题。
【注释】
[1]转引自高全喜文“再读穆勒”,《读书》2010年第6期,第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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