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我国的信息资源配置活动在现有制度环境下有序进行,信息资源配置制度环境与信息管理制度环境以及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环境逐渐融合,但包括信息资源配置的政策法规在内的信息资源配置制度环境的构建还处在起步阶段,至今仍存在不少的问题,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4.1.2.1 制度环境构建目标不明确
要营造良好的信息资源配置制度环境,首先要把握的是其目标选择是否正确、合理。虽然我国学术界,包括信息管理学界和法学界对此问题都有诸多探讨,但总的来说还是没有明确地反映出该建设的实质性目标,使得我国信息资源配置制度环境距其真正形成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
目标不明确的一种重要表现是导向性不强,而导向性不强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导向单一,不够多元化;二是导向不佳,难以最优化。导向单一具体体现在偏重于信息技术、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信息政策法规或者制度的制定,而忽视了完整的信息资源配置政策体系的建立,特别是对于信息资源配置所涉及的每个方面,并没有完全囊括其中;导向不佳则主要体现在国家对于信息资源管理包括信息资源配置的态度呈平衡发展状态,而没有突出重点,不能有引导、有侧重、有效率地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制度,尚未实现从外部环境来激励并帮助更好地进行信息资源配置活动及信息化建设。
4.1.2.2 仍以狭隘的“小信息政策观”为指导
我国的信息资源配置制度特别是信息资源配置政策体现出的是一种狭隘的“小信息政策观”。这种“小”体现在:(1)我国在制定信息资源配置政策制度时,大多是从科技信息入手,并在一定程度上局限于该种信息政策制度的制定;(2)社会信息化程度总在不断地发展中提高和扩大,已有的信息政策、法规都只能片面地解决信息活动中的部分问题,对于新出现的问题,往往是束手无策;(3)现有的信息政策法规以及与信息资源配置活动相关的政策、法规等,都没有针对我们所定义的信息资源进行规范,而将其囿于一系列比较狭小的范围,比如说出版物、专利产品等,对这些制定了诸如版权法、著作权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条文,试图用法律来指导这些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活动。
正是因为这种“小信息政策观”,使得现有的信息资源配置制度环境关注和针对的只是信息资源的一个极小的分支,这不能从根本上改变信息资源配置不合理不到位的现象,也无法真正意义上来促进经济的增长。
4.1.2.3 法制建设不完善、不成体系
法律法规是构建信息资源配置制度环境的主要元素,但到目前为止,我国信息资源配置政策法规都不成体系,发展也极不平衡,存在许多空白,使得很多现实的信息资源配置问题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和有针对的政策指导。我国信息资源配置政策环境中缺乏一个有力的、国家法律形式确立的、对信息资源配置整体进行全面协调和管理的政策,即缺乏信息资源配置的基本政策或者称之为信息资源配置总政策[7]。
从我国信息资源配置的正式制度来看,有实施了多年的商标法、著作权法、知识产权法等,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而这些法律条文却少有更新,或者是更新较慢,已经完全不能或不能完全满足信息时代社会经济建设的要求了。当然,在经济全球化的驱使下,我国也对相关的信息资源配置制度做了些许改进,但仍与现实需求有较大差距,这种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不完善,深深影响了我国信息资源市场的进步和发展。
此外,在我国信息资源配置政策环境的构建中,还未形成一套健全的政策法律体系,譬如缺少政策评估环节等。政策制定的目的是为了指导和规范实践,只有对政策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才能对其进行改进和完善。Elizabeth Oma指出,未来信息政策建设应重点发展政策评估环节[8]。可见,在我国的信息资源配置制度环境构建中,政策评估环节的补充和完善,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www.xing528.com)
4.1.2.4 缺乏宏观层次的信息资源配置制度
现行制度缺乏一个统一的目标,一个统一的框架,针对每种具体的资源有着不同的标准和规则,它分散于各个行业、各个部门中。目前,有关信息资源配置的制度较为混乱无序,立法层次普遍较低,似乎存在这样一种趋势——任何行业都在考虑或制定本行业或本部门的信息政策法规;各地区也相继制定一些适应本地区的政策法规。各地区、各部门已出台的这一系列地区性或行业性的信息政策法规,因为缺乏宏观上的整体协调和规划,使得地区间、部门间存在着严重的利益冲突和交流障碍。
这种现象带来的最大问题就是部门之间的分割,不利于信息资源在不同行业、不同部门间的交流与共享。而且,由于这种分散,还有可能造成不同制度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使得原本的有法可依,变成了不知依何法,这将成为信息资源配置的一大障碍,更不用说试图通过信息资源有效配置实现经济的快速增长了。
4.1.2.5 尚未与国际信息资源配置制度接轨
当今世界经济一体化、全球化的趋势日益增强,世界贸易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国际机构纷纷产生,就世界各国所关注的共同问题以及国际间的贸易纠纷、利益冲突等制定各种国际规则和条约,对全球市场进行规范,并同时要求各国的相关法律规范与有关国际条约保持一致[9]。由于我国传统的政策法规体系与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国际惯例、国际公约不能完全兼容,而迅速发展的信息技术又不断带来很多新的问题,虽然我国已经加入了WTO,也加快了在这种制度建设方面的脚步,促使自身更快地适应国际大舞台,但始终我国与国际上很多成熟的制度政策存在一定的差距。
就信息资源配置制度而言,国内经济成为了世界经济的组成部分,我国已经成为国际版权保护体系的一分子,尽管总体上我国信息资源配置制度与国际信息资源配置制度基本相协调,但从某些法律条款对产权的保护程度来看,我国法律的约束性和保护性要差很多,使得我国在信息资源的国际贸易中处于不利地位,既不利于调动我国公民生产和创造信息资源的积极性,也不利于树立我国在国际贸易舞台上的良好形象。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信息网络、信息服务以及由此而引发的国际经济利益冲突、政治利益冲突、民族文化冲突、国际信息霸权、国家信息安全等一系列问题和矛盾都将更加尖锐和激化。在这种国际社会经济背景和技术背景下,信息政策法规的国际兼容性研究就显得尤为迫切。
而且,现有的信息资源配置制度还因地区和国家的不同而不同。各国拥有的信息政策法规的作用范围都只限于一国之内,在国际交流和合作中,由于缺乏一套统一的标准,使得信息资源的跨国流通存在很大不便,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信息重复、信息浪费等诸多问题。这种沟通带来的困难,还会导致不同国家之间的信息差距,产生“数字鸿沟”,拉大贫富差别,不利于共同进步、共同发展。因此,在信息资源配置制度建设的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强与国际相关制度的衔接,增强我国信息资源配置制度的兼容性。
4.1.2.6 信息资源配置政策手段单一
政策手段是为政策的实现服务的,它是指为实现政策目标而进行相应的控制、调节和导向的一种必要手段。我国目前所制定的信息资源配置政策偏重的是政策所要提倡、鼓励和支持的方面,对政策所要限制、反对、禁止的方面缺乏具体规定,由此削弱了信息政策的控制力和约束力,难以发挥出较高的政策效率[10]。
长久以来,我国对信息活动的政策调控主要是采用一般的行政手段。行政手段具有一系列的缺陷,包括主观性强、短视行为较多、缺乏有效的终止机制、在许多领域鞭长莫及等。政策手段的单一带来了诸如造成信息政策的宏观调控能力变弱,对市场的反应不够敏感等一系列后果。虽然目前这方面有所改善,但离宏观调控目标模式的建立还有相当的距离。此外,我国的信息政策还缺乏强有力的监督机制,在执行时缺乏权威性和约束力。因此,调整和充实我国的信息政策,建立完善的信息政策体系结构,加快信息政策的法律化步伐,使其适应当前的新形势、新条件,是当前信息资源配置环境建设的一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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