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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制度与信息资源配置-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产权制度与信息资源配置的密切关系是由市场经济中存在的外在性现象与交易费用所引起的。其次,明确的产权边界,有助于降低交易费用。对信息资源产权的不同认识,导致对其配置应采用不同的产权制度。表3-1物品的分类产权理论认为,一切经济交往活动的前提是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实质是一种人们之间行使一定行为的权利。巴泽尔认为,产权常常不可能完整地被界定。

产权制度与信息资源配置-

传统的经济学认为:在市场经济中,价格是社会资源配置的信号,它反映了资源的稀缺性。因此,信息资源的利用也可以通过价格信号并以价格信号为指导。只有当各种信息资源的替代率等于各自市场价格的比率时,信息资源的配置才能达到最优。然而,市场价格机制不是在真空中运行,而是根据有关市场参与者之间的自愿交换和合约履行的规则和制度作出的,交换对象的实质不是这种被交换的信息资源,而是对其拥有的权利。要使价格机制运转,交易人必须对所要交换的信息资源有明晰和专一的可以自由转让的产权。否则,为交换的顺利进行所需的各种费用支出将非常高,以至于使交易的进行不再有利。于是,明确的产权区界,合理的产权结构是市场价格机制顺利运转从而提高信息资源配置效率的前提。所谓产权是指由财产的所有权所引起的一系列权能的总和,其本质是对财产的责、权、利关系。产权制度与信息资源配置的密切关系是由市场经济中存在的外在性现象与交易费用所引起的。外在性是指经济当事人之间在利益关系上造成的损害或提供的便利,都不能通过市场加以确定,也难以通过市场价格进行补偿或支付。外部性的存在在一定条件下是难免的,而其存在会直接干扰价格信号对信息资源配置的功能从而产生低效率。为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重新界定产权,使外部性由所有相关的人来承担。然而选取哪一种产权制度,这种新的制度能否建立起来,又取决于这种制度本身及其建立过程所付出的交易费用的高低。交易费用是一种组织成本,包括如获得准确的市场信息所需要付出的成本、谈判成本、经常性契约成本等。一个社会的交易成本可分为市场交易成本与非市场交易成本两大类。前者指市场价格机制运转的费用,后者包括企业内部的管理费用和政府的管理费用。交易费用是社会资源的一种消耗,因此,只有一种新的产权制度所带来的收益大于其运转所需的交易费用时,这种制度才有效率,从而得以建立与巩固。由此,我们可以概括出信息资源配置与产权配置一般关系的两个方面[4]

一方面,信息资源的属性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产权形式的选择。由于外部性与交易费用的存在,不同的信息资源属性一般会产生不同的产权制度形式。当信息资源作为一种私有物品时,私有产权配置是其主要方式;而把信息资源当作一种公共物品的话,公共产权配置会更有效。可见,产权的制度安排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信息资源的性质。

另一方面,明晰的产权界定有助于提高信息资源配置的效率。明晰的产权界定是指诸项权能在权、责、利方面以契约和法律形式划定清晰的界区。一项界定清楚的产权必须是一定权、责、利的统一。边界明晰的产权就是包括着对成员行为及资产支配权、资产形式的处置权与剩余索取权的统一。在经济生活中,要使初始的产权界定绝对公平合理是不现实的,但只要产权边界清楚,信息资源配置的结果就有效。首先,明晰的产权界定有助于消除或降低外部性所带来的危害,在此基础上引入市场价格机制,就能有效地确认某一经济行为有关的各方相互影响的程度及相互承担的责任。可见,有效地消除外部性的关键在于产权边界的明晰。其次,明确的产权边界,有助于降低交易费用。在产权区界清楚的条件下,产权主体之间因各自的权、责、利关系明确,交易时的摩擦就小、交易费用就低;反之,交易费用就高,而较低的交易费用有利于信息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再次,明晰的产权边界,有利于产权的流动,从而也有利于产权配置的效率。产权一旦界定,因利益导向,产权所有者就会根据价格信号,使信息资源流向价格最高,也就是信息资源最稀缺的地方,实现信息资源的重新配置。

根据对资源的消费是否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可以将其分为私人物品、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包括公共资源和俱乐部物品)(见表3-1)。按照信息资源的归属,可将其划为不同的类型。对信息资源产权的不同认识,导致对其配置应采用不同的产权制度。

表3-1 物品的分类

产权理论认为,一切经济交往活动的前提是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实质是一种人们之间行使一定行为的权利。一般意义上,产权可分为以下4种形式:国家产权、共同产权、私人产权、自由进入[5]

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根据其归属主体不同,可分为私有产权和公有产权。私有产权是指将资源的使用与转让以及收入的享用权界定给一个特定的人,他可以将这些权利同其他附着了类似权利的物品相交换,也可以通过自由合约将这些权利让给其他人,他对这些权利的使用不应受到限制。在市场经济社会中,绝大多数物品和资产都具有私有产权的性质。而有时,某个人对一种资源行使权利时,并不排斥他人对该资源行使同样的权利,或者说,这种产权是共同享有的。这种产权就被称为公有产权。公有产权的重要特点就在于其在个人之间是完全不可分的,即完全重合的。因此,每个人对此都拥有全部的产权,但这个资源实际上并不属于任何人。

当信息资源表现为个人私有时,即某些新的发明创造、某本新的著作、某个新的思想,并且信息资源所有者并不愿意无偿的提供共享,而是将其当作一种私人物品,与信息资源需求者之间通过价格机制进行交易。此时,对信息资源应按照私有产权来配置。当信息资源作为一种准公共物品或公共物品提供给社会共享时,如天气预报灯塔等,则要从公有产权的角度进行配置。分析中还会涉及到公共物品的私人供给问题。

由于对信息资源的配置,要按其产权归属进行,因此产权明晰十分重要。所谓产权明晰,就是指不同产权或不同主体的产权,其边界应尽量明确。任何产权形式,如果其所有者是确定的且是唯一的,那么这个产权就是明晰的;如果其所有者不是唯一的,那么这个产权往往就是模糊的。以公有产权来看,所有者是确定的,但不是唯一的,这就容易产生产权的模糊性。但值得注意的是,产权的明晰在任何时候都是相对的,没有绝对明晰的产权。科斯指出,产权界定清晰是交易的前提。巴泽尔认为,产权常常不可能完整地被界定。产权界定的“公共领域”是巴泽尔用于分析和说明产权的初始界定不能保证完全清晰的一个重要概念。他认为,“除非产权得到完全界定——在交易成本为正的情况下,这是永远做不到的——部分有价值的产权将总是处在公共领域中。”[6]将这部分产权重新界定,也需要交易成本,但这对于产权明晰十分重要。

下面将按信息资源的产权归属,研究信息资源配置情况。

(1)作为私人物品的信息资源的产权配置

私人物品是指可得数量将随任何人对它的消费或使用而减少的物品,它在消费或使用上具有两个特点:竞争性和排他性。一般来说,信息资源不属于私人物品,一个人对它的消费或使用不会阻止其他人继续消费或使用该资源。但是,换个角度来看,当信息资源产权明晰的时候,它属于唯一的拥有者,其他人想获得此信息,必须付出一定的交易成本,有时信息资源所有者不愿意与他人分享此种信息,这种对信息资源的独享使得信息资源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此时可以将信息资源定义为一种“类私人物品”,这里所指的竞争性和排他性是指所有权上的竞争性和排他性,即该信息资源为某一人拥有,就不能被其他人拥有。

新制度经济学家认为,私人物品最适宜的产权制度形式是私有产权。如果对私有物品不确立私有产权而是采取公有产权时,会导致人们对此资源的过度利用,出现张五常所说的“租值耗散”[7]问题。“公地悲剧”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作为类私人物品的信息资源也是如此。如果不考虑其私有性,所有的人都可以同等的拥有信息,会造成信息的贬值,甚至导致信息的价值效用丧失。比如,一条商业情报,当它为某企业独有时,可以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价值,而一旦为所有企业共享,就使得企业之间不存在竞争优势,企业缺乏创新改进的动力,最终导致市场失去活力,这也是一种“悲剧”。

(2)作为公共物品的信息资源的产权配置

这里指的公共物品包括消费和使用上不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的纯粹公共物品与消费和使用上具有竞争性但不具有排他性的公共资源。公共物品最突出的特征是:任何人增加对这些商品的消费都不会减少其他人所可能得到的消费水平。信息资源一般而言可以看作公共物品或者准公共物品。

对于公共物品的产权安排,在传统经济学家中存在着一种根深蒂固的观念:由于公共物品在消费和使用上不具有排他性,由私人生产很难收费,所以,公共物品只能由政府来生产和提供。信息资源作为一种公共物品同样存在这种收费困难的问题,因此没有私人愿意供给这种信息商品,这类信息资源由国家或政府提供。为了更好地了解信息资源的这种公共物品属性,下面结合图形进行分析。

图3-3是对私人物品需求特征的说明。假定市场上只有消费者A 和B,他们对某种私人物品有各自的需求曲线Da和Db。如果给定此私人物品的价格为P1,A的需求量为Xa1,B的需求量为Xb1,则A和B的总需求量为X1=Xa1+Xb1,这就是在价格为P1时,市场的总需求量。在每一个价格水平上都可以找出A和B各自的需求量并加总出市场需求量。D代表了A和B对私人物品的总需求曲线。

图3-3 私人物品的需求曲线(www.xing528.com)

图3-4是对公共物品的需求特征的说明。对于公共物品来讲,每个人的消费都是不排他的,因而每个人对公共物品的消费量都是相同的。但是每个人对公共物品的真实需求却因个人偏好和其他因素而有差别,因此,每个人对公共物品的评价未必都是相同的。这样,在同一个消费数量的水平X2上,A和B(仍假定市场上只有这两个消费者)愿意支付的价格是不同的,假定分别为Pa2和Pb2。A和B愿意为X2支付的总价格为:P2=Pa2+Pb2。对于任意给定的公共物品的数量X,总的价格就可以根据A和B愿意支付的价格在纵向上加总求出来。这样就可以得出公共物品的总需求曲线D。

图3-4 公共物品的需求曲线

根据以上图解,我们可以概括出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的差别:私人物品的价格是公共的,而数量是私人的;公共物品的数量是公共的,而付费的意愿是私人的。

对于私人物品来说,要达到竞争均衡是比较容易的。只要在某种价格下,消费者的需求量正好等于其供给量就可以了,在图3-3中的需求曲线D与供给曲线S的交点N处就实现了供求均衡。私人物品的生产者在供求均衡时是按照自己希望的价格P1供给这种私人物品的(这意味着生产者至少能够弥补生产成本),所以,生产者不存在不愿意生产和供给私人物品的问题。

对于公共物品来说,它要达到的均衡与私人物品的均衡是不一样的。私人物品的均衡是数量均衡,只需要在某种价格需求量等于供给量就可以了。公共物品的均衡不是数量均衡,因为单个生产就可以满足全部的消费,或者说,单个人的消费就意味着全部的生产。公共物品的均衡实质上是价格均衡,即要使公共物品的需求者支付的价格能够弥补生产者供给公共物品的生产成本。在图3-4中,S是公共物品的供求曲线。可以看出,要使生产者愿意生产和供给X2这个数量的公共物品,生产者必须得到P2的价格(收入),这就要求公共物品的需求者A和B愿意支付的价格正好等于P2,即Pa2+Pb2=P2。在图2中的需求曲线D与供给曲线S的交点M处,就是一个能保证公共物品实现均衡的点。这就是人们常说的“林达尔均衡”。

如果公共物品的生产和供给能够很容易的实现“林达尔均衡”,那么,公共物品完全可以由私人供给。但事实上,“林达尔均衡”是很难实现的,因为要达到这一均衡,首先就要求每个消费者对公共物品和愿为此公共物品支付的价格给出诚实的意见,这几乎是不可能的。消费者是理性经济人,具有故意降低对公共物品的评价而不予支付恰当的价格的倾向,更有人可能不为公共物品作任何支付。此时,“林达尔均衡”等同于一种幻想。所以,如果由私人供给公共物品的话,私人生产者很可能根本收不到任何收益。

以上分析说明,公共物品的私人收费很困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理性经济人不会私人供给公共物品。因此,公共物品似乎必由国家或政府来生产或供给。这是传统经济学的观念。而对此问题,新制度经济学家提出了不同于传统经济学家的新观点:公共物品并非一定要由政府亲力亲为,公共物品的私人提供在一定程度上是可行的。新制度经济学家之所以非常关注公共物品的私人供给,重要在于:在他们看来,公共物品的政府提供较之私人提供效率要低得多。

科斯定理中谈到了在不考虑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自由交换往往使资源得到最充分的利用,在这种情况下,资源配置被认为是帕累托有效的。从资源配置的角度来看,不管共享集合中的信息对共享者价值高低,只要经济行为者通过共享获得的最小收益不小于其承担的共享成本,那么以交换的方式实现信息共享就是一个帕累托改进;如果各个经济行为者之间信息对称,这个改进是一定会出现的。但如果所考虑过的最优机制都无法保证帕累托改进一定出现,那么,没有任何机制能保证帕累托改进一定出现。

因此,信息资源作为一种公共物品在某种程度上私人供给比国家或政府供给更有效(这在下文将会有进一步的说明)。但是,虽然说公共物品可以私人提供,并不是说任何公共物品都要由私人提供和完全私有化。在某些情形下,公共物品的完全私人提供和私有化也许并不是一件好事。公共物品的完全私有化有可能造成“配置低效”,这对社会是一种浪费。

【注释】

[1]王海东.信息资源的配置机制[J].情报探索,2008,(1):46-48.

[2]柯继铭.论市场配置资源的机制.西南民族学院学报,1998,19(10):143-145.

[3]熊珍琴,周曙光.论政府配置资源的原则与手段.南昌教育学院学报,2002,17(3):59-62.

[4]杨秀.论产权配置与资源配置之关系.广东行政学院学报,1996,(3):31-34.

[5]肖平,张敏新.国外森林产权问题研究[J].世界林业研究,1995,(1):12-16.

[6]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7:4.

[7]“租值耗散”(张五常):如果说竞争是在没有规则的情况下进行的,那么商品的价值就会烟消云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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