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是一个以执法严厉、管理严格著称的国家。长期以来,新加坡政府对传媒和信息传播实行严格的管理。近年来,随着互联网这一全球性传播网络的迅速崛起,新加坡的信息产业迅速膨胀,大量信息通过网络纷纷涌入进新加坡,从而给新加坡的信息传播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面对这种挑战,新加坡政府在大力采纳传播新技术的同时,积极探索网络传播管理的途径,形成了一套特有的管理机制。这一套特有的管理机制概而言之就是政府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则的基础上通过给予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内容提供商们尽可能多的自主空间以达到有效的管理。也就是说,它的管理的前提和基础就是注重国家的法律和行业规则的参与。总的说来,这一管理机制主要包括了这样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推行法制
新加坡的社会治理是以“严刑峻法”著称于世的。据不完全统计,从李光耀上台到1991年,新加坡共制定各种法律、法规383种[16]。几乎所有社会行为都被细密的法律条文所覆盖。在对大众传媒业的管制方面,法律更是充当主角。1996年3月,新加坡广播管理局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作出了管制规定,要求严格审查涉及性、宗教和政治的内容。按照颁布的条例,图书馆、学校和咖啡馆等提供因特网服务的场所,必须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1996年7月,新加坡政府又颁布了《分类许可制》(注:此法规在2001年又得到了进一步修订)和《互联网操作规则》。这两个法规一方面明确规定所有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讨论政治或宗教问题的互联网内容提供商、在新加坡注册的政党组织所建网站以及经营报纸并收费的内容提供商必须在新加坡广播管理局登记后方能开始运作,另一方面又为网站提供了明确而具体的“禁止内容”判断标准以及服务和内容提供商的一些免责条款。1997年10月22日,新加坡政府再次颁布新的互联网管制条例。新条例为因特网接驳服务商和因特网信息提供者的责任范围以及受禁信息定下更加明确的定义:把色情、暴力和足以引发种族与宗教冲突的信息都列为受禁信息,网络接驳服务商今后必须按照广播管理局所列出的受禁网页,限制网络用户进入浏览。这一新条例的颁布并付诸实施,是新加坡政府出于进一步加强对网上色情、暴力及宗教和种族煽动的控制目的需要的。后来,新加坡政府在此基础上更进一步制定了《网络行为法》。《网络行为法》规定的“禁止性资料”中也体现了道德标准。明确了与“公共道德”、“公共秩序”、“公共安全”的基础相违背的资料包括色情、暴力等内容,禁止在网上传播。[17]与此同时,目前新加坡已在互联网络上设立了网络警察,凡是私自从国际互联网络上获取色情材料或色情片者,一旦被发现将会被逮捕法办。对于这样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并付诸实施,李光耀和李显龙在不同场合向国际新闻界解释政府的立场,主要论点是:新加坡政府欢迎客观信息的流通,但并不意味着接受一些西方国家提出的新闻自由的想法。由于本国民族和宗教方面的特殊情况,美国那种“思想自由市场”的观点往往会引起暴乱和流血。[18](www.xing528.com)
(二)倡导自律
在制定网络内容管理相关法规的同时,经过政府管理部门、互联网业界的协商和对用户意见的调查,新加坡还制定了一个自愿性的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内容操作守则》。该《守则》主要由三部分内容构成:一是公平竞争,即《守则》在技术和经济上保持中立,以确保采纳《守则》的任何一方不会因为技术或经济上处于劣势而受到歧视;二是自我监管,即《守则》对网络服务商和内容提供商规定了一系列义务,包括不得故意在网上放置不恰当的、让人反感的或是法律明确禁止的内容等;三是用户服务,即《守则》规定网络服务商和内容提供商除了积极向用户提供关于内容过滤和其他内容管理工具等方面的信息,同时还需建立一套投诉解决机制以处理来自用户的意见或投诉。虽然《行业内容操作守则》不具备法律强制性,但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或内容提供商一旦采用该《守则》,就必须全盘接受。[19]目前,新加坡有三个网络服务供应商,他们分别是新网(Singnet)、太平洋网络(Pacific Internet)和讯威(Cyberway),他们都已分别向新加坡广播局申请执照和登记,并与广播局达成协议、共同对上网内容定期进行检查,限制那些包含色情资讯网页的阅读通道。例如,他们有一份属于需控制的网址“黑名单”,当用户试图进入这些网址时,屏幕就会显示出该网址已被限制进入的信息。[20]除此之外,在新加坡,在公众场所如学校、图书馆、社区服务中心和网络咖啡座提供网际网络载售服务的经营者,也被政府要求在他们经营范围内的个人电脑中,装置如“Surf Watch”和“Net Nanny”等通道限制软件,以通过行业自律更好地促进网民的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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